1. 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霸王條款怎麼辦
只要合同中涉嫌霸王條款,就應該視為無效。如果消費者簽訂了含有不平等條款的合同,消費者在1年內有權向法院訴訟提出修改,法院應確認該合同條款無效,並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糾正。霸王條款也就是所謂的格式條款,與國家法律規定相悖。
法律分析
遇到霸王條款的不合理行為,一定要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勇敢的提出異議。針對合同上不合理的條款要積極進行協商,力求讓對方做出修正,直到符合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止。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比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同中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加盟費最終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問題,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違約,加盟合同怎樣約定,還要審視特許人是否存在違約、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終決定的。
3. 關於合同的霸王條款如何維權
法律分析: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霸王條款在法律上一般稱為格式條款,該條款如果和國家法律規定相悖,當然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其它合法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4. 南京台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就是騙人的!品牌沒注冊,加盟沒有加盟許可證!合同是霸王條款!大謹慎 這是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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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合同的霸王條款怎麼維權
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霸王條款」無效。對於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欺詐加盟商擴展閱讀: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6. 合作協議中霸王條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霸王條款無效,但是合同不一定無效,只要合同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就有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7. 懂合同法的大神進,關於加盟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只要是加盟,就會有部分受制於人,遵守加盟的規章規定,如果加盟以後還是自由自在的想干什麼干什麼,那麼就會損害對方利益,所以從利益鏈條出發來看加盟,那是正確的,從你的利益角度看受制於人肯定是覺得是霸王條款。其實不受制於人是假的。人生來就會受社會制度社會規律約束,只不過是習慣成自然不覺得什麼,你加盟就得有受制於加盟的覺悟。就有維護聯盟的責任,只有這樣子才能使得自己受益,大家受益。
8. 面對商家霸王條款該怎麼合法維權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捍衛自身權益。2018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對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懲處、決不姑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先簽收後驗貨」「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這些其實都是霸王條款,遇到果斷投訴。
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
霸王條款。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至今仍在一些行業和領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之外,新華社記者在對一些「霸王條款」的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多次表示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但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個別部門採取漠視態度,得過且過;還有一些領域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可以說,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於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護商家,損害消費者利益上,這樣目光短淺的企業肯定走不了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以群眾利益為出發點,依據法律規范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商家施以經濟、行政處罰,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
含義
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劉強律師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特徵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規制
劉強律師講解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產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故本文將旨在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而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范和制約界定為霸王條款的規制。至於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下面分述之:
一、 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 與商家直接聯系的是消費者自己。
如果消費者自己具有很強的免「霸」能力,就沒有霸王條款的存在了,也就沒有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較弱,甚至是相當得弱。究其原因,是消費者法律知識與維權意識不夠;這一點,在廣大農村更是十分地普遍。所以,為了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請個法律顧問。如果都沒條件的話,至少要自己去找些法律資料來翻翻吧,比如劉強律師的網站。這樣,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格式合同提供著的機會成本。但在中國,只有極小一部分人具有這種能力。因此,單靠消費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決不了問題的。
二、 企業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指合同制訂方或同業工會對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檢查,以防止不當條款的使用。
甚至有人提出通過建立誠信體系,培養經營者的誠信意識來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這種想法是令人嚮往的,但現實嗎?我們要知道,人的本性是恆定的。不是有俗語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嗎?尤其是在經濟行為中,人的這種「趨利弊害」的本能,更是「難移」的,因為他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人說「教育不是最好的辦法」。
9. 霸王條款是合同欺詐嗎
一、霸王條款不是合同欺詐,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 利用合同什麼漏洞坑騙加盟商
利用合同坑騙加盟商,
一般使用隱性的霸王條款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