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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能起訴總店嗎

發布時間: 2022-02-26 04:08:18

1. 加盟店虧損可以起訴總公司嗎

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比如你的加盟合同是怎麼簽訂的,當初是如何約定的。可以上加盟之家咨詢下加盟專家。

2. 加盟店關閉拖欠貨款總部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獨立法人,總部只是授權經驗他們的項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對法人提起訴訟

3. 加盟商訴訟如何才能更好的維權

商業特許經營法律糾紛主要表現有三種:
第一、是特許經營商從事加盟欺詐,
第二、是特許商或者加盟商違反合同約定,
第三、是特許商違法從事特許經營導致合同無效。
特許經營糾紛依法解決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加盟商要求依法撤銷合同。
因為特許商總部存在加盟欺詐行為,加盟商可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要求撤銷加盟合同。如何考察是否加盟欺詐?這里僅作簡要提醒:加盟商應首先考慮合同內容的約定,認真查看合同條款的約定,是否與總部的實際情況相符,如不相符,加盟商可以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在一年之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還加盟費和保證金並要求賠償加盟商的損失,比如租金損失和裝修損失等。注意:要求依法撤銷合同的期限是1年,過期不侯。
第二,加盟商要求依法解除加盟合同。
在合同簽訂後,履行期間,總部收取加盟費後,拒不履行其經營指導等合同和法律義務,且總部的拒不履行主要義務已經嚴重影響到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加盟商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部分加盟費、權益金、保證金以及貨款並要求總部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當然,如果加盟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已經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條款。另外,加盟商如果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雖然合同並無約定解除條款,總部也不存在違約行為,加盟商依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還部分加盟費、保證金等,但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第三,加盟商要求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由於特許商總部不具備依法從事特許經營的條件(比如兩店一年、比如商標權等),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加盟商可以依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總部依法退還加盟費、權益金、保證金、管理費、知識產權使用費等費用,退還貨款以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4. 加盟店被工商局罰款總部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原因的,如果是總部未告知的話,總部肯定要負責,但是由於你方原因且合同未標明的違反工商規定的,基本算是你自己的責任

5. 加盟店被侵權了

據我了解,這種還不算侵權。
中國漢字博大精深,每一個都有不同的意義,雖然別人的店名和你家店名一樣的,但也算不上侵權,再說你的店是加盟的,你應該把這個事情告訴總部,這個問題應該讓你們總部來解決。

6. 加盟一個專賣店,受騙了,現在還不到一年,合同中有霸王條款,能告他嗎

要麼上告,要麼釜底抽薪,

7. 加盟店倒閉,總店負責嗎顧客的錢能要回嗎,怎麼要回我在重慶南坪環球教育報了幾萬塊的英語雅思課程,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19

8. 特許經營的企業,如果商標有問題,被授權的加盟方是否可以起訴授權企業

特許的核心是商標使用許可。不論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均應掌握和熟悉商標法律及行政法規中有關商標許可合同的規定,依法經營,依法辦理有關法律事宜:
1. 特許經營協議中涉及或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應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並報特許人和受許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2. 許可人不得超過其冊商標的范圍許可。《商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使用的商品為限;
3. 不得濫施許可。我國商標法中對濫施許可行為及不顧商品質量的行為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或罰款直至撤銷其注冊商標的處分規定;
4. 加盟店要協助總店在當地登記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人;
5. 不能以加盟店的名義登記成為商標或有關知識產權的擁有者,除非獲得總店的允許或指示;
6. 確認商標及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權益完全屬於總店,如由於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認定為屬於加盟店,則加盟店必須按總店指示辦理手續將上述權益轉讓予總店;
7. 若獲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標或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立刻通知總店,並按總店的指示及在總店願意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前題下提出訴訟。

9.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