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2p總公司涉嫌非吸,加盟商有什麼責任加盟商只有投資業務
加盟商也是懵逼的受害者,按道理也是需要受法律保護的。
Ⅱ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1.看品牌價值
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品牌不再指單一的自身影響力,更多的代表著一個企業的文化內涵和經營理念。在選擇品牌時,文化內涵決定了一個企業能不能有著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選擇品牌火鍋加盟時,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後的文化價值。例如:人文關懷、經營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實際運營
通過對比檢索出來的詞條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在的宣傳大都相近,用「門檻低、回報高」「在XXX平台被推薦了幾百萬次」等標題吸引關注,抓住了創業者想急於證明自己的心理,讓投資者頭腦一熱的加盟。可在這看似華麗的背後,公司可能存在著運營漏洞,所以我們必須要實地考察檢驗品牌的真實運營狀況,避免盲從。
3.看總部的扶植
對於新手加盟商來說,總部就是他們的領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時,總部的扶植就顯得尤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會給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煩。一定要記得,開店初期、中期、後期的扶植都是我們要去了解和詢問的
補充,現在很多人(外行人)說加盟沒有什麼意義,不推薦加盟。但是開店的目的不就是為了有一家持續紅火的火鍋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沒什麼經驗,不是餐飲行業的大佬,開店風險至少提高50%以上,這樣就是拿著一家店的失敗去交學費。加盟則不一樣,因為它有總部作為強大的後盾,品牌方成熟的經營體系和豐富的市場經驗可以為其遮風擋雨。這兩者之間孰輕孰重,靜下心來對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Ⅲ 加盟店關閉拖欠貨款總部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獨立法人,總部只是授權經驗他們的項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對法人提起訴訟
Ⅳ 朋友開了一家食品加盟店現在提供的原料出問題了 公司該承擔責任嗎
應該,產品出現問題要及時解決。若特別嚴重要先給客戶穩定情緒能夠給予多一點補償,一點點的重新讓客戶走到你身邊。原料有問題直接去找廠家,廠家也會調查明白後給予退貨的,運費也是廠家負責的。放心有錯就及時改正。
Ⅳ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Ⅵ 加盟店的法律責任
你好,如果加盟店系注冊成立的公司,那麼屬於獨立的法人,否則加盟店只是公司的一個部門,有公司承擔所有的責任和義務。
Ⅶ 我想問一下銷售方面關於規定加盟商的規定的目的以及職責
以我對近來市場的了解,連鎖經營已經成為發展中期珠寶企業未來規劃的重點項目。很多業內做加工生產的珠寶企業有意向發展品牌及連鎖加盟。各大行內外媒體上關於加盟招募的信息日漸泛濫。
關於此類問題,實際筆者也不能一言定論,珠寶行業的大部分加盟總部嚴格說來並不成熟,人員配置及相關的操作流程、總部與加盟商之間的合作方式未盡規范,行業內外、總部與加盟商之間信息渠道不流通等一系列問題也漸漸突顯。卻道是「問題是存在的,但生意是不能不做的」。據珠寶行業不同於其它行業的特點及目前珠寶行業自身狀況及存在的問題,筆者在此提出幾點意見僅供朋友參考。
調整自身心態以接受新的經營、管理、合作理念筆者以為加盟商最需要了解的一點是「特許連鎖經營」被稱為「21世紀最成功的商業模式」是為什麼?
作為一個優秀的品牌加盟部,它的市場品牌效應、對該行業零售市場的熟悉了解、經營管理零售店的經驗、市場零售策劃營銷經驗等是為加盟商所依賴生存之本。也只有加盟具備了以上條件的總部,加盟商才能在未來的加盟道路上走穩,在經營的同時規避風險、賺取利潤。但同時,選擇了此類總部,由於其已經形成強大的經營管理體系、獨特的品牌特色及服務、經營特色。其對加盟商也必然有諸多限制和要求,許多經營模式可能不由得加盟商自由發揮,又如統一的標價、促銷活動、加盟商及店員培訓、市場督導管理、經營合同違背的資金處罰等等。
當然在加盟商加盟總部之前,此類細節問題應由總部預先向加盟商提出,使之接受以避免往後產生糾紛。
評估自身財務狀況,了解資金投入需求
投資一家珠寶店需准備一筆不小的資金,依目前特許加盟主在購買特許權時需要的資金各不相同,加盟商可依自身財務狀況結合特許條件要求來進行選擇。各因經營產品不同而投資多少不同。
開店的投資金額包括了購買設備、裝潢、初期人事開銷、房屋租押金、初期進料以及加盟金、保證金等等。有些總部會在設備、投資方式、保證金等方面做適度的規劃,讓加盟商能減輕負擔,如此加盟商的負擔可降到最低,當然,這全視各總部的策略而定。因此加盟商需多向各總部相關負責人咨詢總部在投入資金方面的需要及支持以確定自身財務是否合適。
評估總部品牌知名度、預測未來所佔市場份額有了知名度才能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良好的形象,獲得消費者的信賴,讓加盟者一開店就能吸引顧客的目光,使得顧客源源不絕,創造銷售上的佳績。
雖然說調查事宜一般由總部進行,但在於珠寶行業總部總體素質不高,部分總部市場操作人員唯恐加盟商不加盟,根本無視加盟商的利益。因此建議加盟商在評估總部時,應自行調查該珠寶品牌在目標消費者心目中知名度如何,當地市場的麵包有多大、預測該品牌進駐當地後是否為當地消費者所接受?尋找能夠區分於當地市場的品牌加盟。因為珠寶企業的一些瓶頸,以及過去該品牌的合作者違操作規范經營致使該品牌在當地信譽度不高,或將會受到當地已有品牌的強力壓制等等。
從總部的產品類型、產品訴求,服務特色、整體形象、企業文化等等來分析該品牌的各方面是否能為當地消費者所認可和接受、是否能與當地品牌有所市場區分、形成一定的競爭性。
有些企業其加工、生產之經驗及行業內信譽度的確無可挑剔,但在並未進行前期品牌投入,也未在消費者市場建立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往往只進行前期的部分策劃比如形象設計等方面,其在考慮快速回收成本的情況下,往往在建立一兩家形象店之後就開放特許加盟,本身知名度非常貧乏的時候,新加入的加盟店就如同開一間全新品牌店的情況之下艱苦作戰。在加盟商的經營狀況達不到加盟商期望值時,也容易產生糾紛。
因此,在挑選總部時,應先評估該品牌知名度的狀況,不能茫目聽信一面之辭。有些珠寶企業做加盟自己心裡根本沒底,單純跟風,根本無心真正顧及加盟商的利益。因此加盟商必須自己把好關,從總部整體素質及信譽度等各方面來對總部進行評估。
總部特許連鎖的經驗、相關人員能力素質如何連鎖經營是在將成功的經驗快速復制,因此總部就必須有足夠的開店、設店及門店營運成功的經驗,才能足以讓加盟主分享。加盟主在審查總部相關說明時,必須有總部提供的足夠的數據支持,比如總部的加盟流程規范、對合作者的經營要求、與其它加盟商合作的一些數據等。
有條件的加盟商可多考察對方,並了解各珠寶企業總部加盟部操作情況、負責人相關情況。可向總部要一些合作者的聯系方式,與具體合作者取得了解,從第三方了解對方合作情況、經營合作方式及利潤狀況等。特別要注意了解的是總部給予加盟商的支持與相關限制,結合加盟商自身的情況來分析合作前景。
總部的功能在於提供各單店及加盟主強有力的後盾。無論在商品、營銷、現場操作,都能發揮強大的力量。因此,總部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及能力,就成為合作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據。加盟總部須在經營軟體、輔導人員的素質、總部人員任職的長短、及企劃活動力是否周詳等方面來評估未來總部所扮演的角色及對各加盟主的影響及控制能力。
因此加盟商考察總部時,總部加盟一塊的具體負責、操作人員的多少、總體素質、加盟負責人等都應列入考察范圍;在和負責加盟人員交流時,多提問題、多了解總部及相關事宜以便掌握更詳細的資料,使考察工作進行得更徹底。依筆者對各珠寶公司的了解,大致給諸位一個可衡量的范圍:一個總部在負責為加盟商服務、品牌策劃方面的人員應有十名左右。若是該品牌有加盟店100家左右,則應有3名以上的開店指導人員(此類人員是常年在外負責開店指導、現場督導、店主、店員的培訓工作等的);5名以上的策劃人員,一方面負責總體的品牌策劃,另一方面根據各加盟店經營需求策劃當地營銷等活動;另有業務拓展部,專門負責加盟店業務的拓展工作。其外配套相關人員還應有市場調研、信息調查、物流配送等。
作為總部就是要讓加盟商在經營的同時少操心,定期地對加盟店進行技術、經營、操作等指導,並對整個市場動態信息掌握透徹,以便及時作出市場應對。主要是目前的珠寶企業自身並沒有將加盟的定位放在為加盟商服務上,根本沒有此類意識。若加盟商去到一家總部,加盟負責方面人員只有一二位,可想而知,在加盟此總部之後的加盟商要面對的,並不是所期望的經營道路了。
總部制度規范是否有書面詳細說明
加盟連鎖之所以能成功在於加盟店的連人、連心、連店、連制度。總部應該有一套讓整個連鎖系統上下都遵循,能依照此制度自行運作的操作辦法,以法治代替人治,才是連鎖是否成功的關鍵。總部加盟方面應具備基本作業標准。加盟商簽寫合約之前必須先行了解以下辦法:1、營業管理系統及執法辦法;2、加盟店的支持系統,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的支持;3、錢財收銀的管理辦法;4、顧客組織及管理辦法;5、訂單流程管理系統;6、持續且分階段的教育訓練。加盟系統完善的總部是應該具有以上辦法的。
從加盟商和總部簽了意向協議書後,加盟商應該在什麼時間做什麼樣的工作,總部都應該有一個非常詳細的解釋和說明,而且一切都必須書面化。這樣能夠幫助加盟商在進入一個陌生的領域里去開拓事業的時候,解決很多前期運作中的困難。
其外還有品牌的可發展性及總部長期經營的穩定性,甚至於該總部的內部管理模式、管理者性格諸如此類因素都是加盟商可納入考慮的。
當然也不排除有經營經驗的零售商只想加盟一個品牌而不需要總部過多干涉的情況。如何選擇總部,全看各加盟商自身的需要了。加盟商在加盟之前就必須了解到加盟的得與失。加盟的目的是使你創業及經營之路走得更順利,但怎麼走還是看自己,若只想加盟便一切靠盟主,自己不下功夫,那是很難做好的。
Ⅷ 總部跑路加盟商負什麼責任
這兩個應該屬於詐騙吧,所以說在這個時候你可以選擇報警來處理別的,恐怕沒有什麼辦法。
Ⅸ 什麼是加盟商他有什麼法律責任
加盟商是指在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稱為特許經營,加盟商是被特許經營的一方,其應當根據與特許人的合同約定開展經營活動和支付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