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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的競業協議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2-01-08 12:20:44

① 以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競業禁止條款生效的要件:
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僱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准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勞動者一方違反競業禁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該勞動者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② 這份競業協議有效嗎 我向去同一業務的公司工作,不知道會不會承擔責任 如果承擔,我將面臨什麼

參考一下:
1 此競業協議應為一份「競業禁止協議」,而不應簡單以「競業協業」簡述,這在以後的法律關系及程序是存在理解分歧的可能
2 此競業協議中應當單獨列出一條:本協議中,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條例、解釋沖突的條款,該條款做廢,並以當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解釋為准。
3 以上協議中,第2項中的全部內容不屬於競業禁止協議必備條款,應當刪除,而是以公司制度形式列出(註:因為這項中的內容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並無必然關聯)
4 比較要緊,就是此協議中並無明文列出企業應該給予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標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違約責任(一個淺顯的道理,企業不能只讓員工承擔義務而不支付報酬是不合理的)
5 另外,也是比較較針的一種提法(如果有必要的話),例外條款:如果員工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意外身故,或者該期限內企業因故解散或倒閉,協議自然終止,雙方責任及義務履行至該終止日。
以上僅供參考
更多:
http://xugeoj.bokee.com/6912648.html
http://hi..com/xugeoj/blog/item/0028034e7d080ac3d1c86a27.html

③ 急問競業協議有效不

對於乙方來說是有效的,乙方應當受到該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對於新的用人單位來說這個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新的用人單位並不是合同的簽訂者,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該條款不能對新的用人單位產生約束力。
但是競業限制條款的生效是有條件的,就是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必須按月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補償金或是沒有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時間支付補償金,那麼競業限制條款是不生效的,對勞動者也沒有約束力。

④ 請問,這樣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自勞動合同法出台後,我還沒有碰到過這種法院判例。我認為由於沒有約定違約金,你不用支付違約金,但是可以裁決或裁決要求你履行合同的競業限制義務。僅供參考。

⑤ 自己開了一家店,然後又去找同行業工作了,入職時簽了競業協議,如果試用期間離職,協議有效嗎

應該有效。
一、簽了競業協議怎麼離職

根據我國《勞動保護法》規定競業協議的簽訂對象一般都是單位里的高層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如果簽訂了競業協議的員工想要離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即可。

但根據競業協議里的內容,簽訂競業協議的員工在離職後的兩年內不能再從事同類型的工作,並且還應當遵守競業協議里的其他內容,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的范圍,明確禁止的業務范圍。

單位除了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還可以禁止地域范圍。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協議不能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應簽訂競業協議的對象,例如普通員工在工作中無意的得知了單位的秘密,也應當將其列入競業協議的簽訂對象中。

如果勞動者在辭職後的兩年內違反了競業協議,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單位損失以及違約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之後單位還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約。

但勞動者在簽訂競業協議之後的兩年內都可以得到原單位發放的補貼,如果單位違反了競業協議的,不給勞動者發放補償金達到三個月的,則競業協議失效,勞動者可以找同行的工作。

競業協議時為了確保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保護原單位的一種協議。如果原單位不與應當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協議,勞動者離職後從事同行業的工作的,則會損害原單位的利益。所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時十分有必要的。

⑥ 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