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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解釋權歸總公司加盟店要罰款嗎

發布時間: 2021-11-03 04:24:31

Ⅰ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工商局有權利處罰嗎

有權處罰!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屬於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

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怎樣處罰

2010年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頒布了《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
消費者

權利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該
行為
進行處罰。

Ⅲ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一定被罰款嗎

違法,但不一定被罰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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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Ⅳ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否觸犯消費者權益法,,無消費者投訴,工商局來人直接說要罰款

2010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中消協也透露,「最終解釋權」應在全國范圍內被廢止;各個省市工商部門積極行動,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Ⅳ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工商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你好:
2010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六項權利。按照該辦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該辦法的出台,為規范合同簽訂、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依據,執法人員發現「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違法行為時,均可有法可依。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更是直接將「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說法列為違法條款,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希望能幫到你。

Ⅵ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違法嗎罰款是多少

是要罰的..我去年就被罰了..不過我是罰的最少的..1000..罰款金額是1000-20000.改一下就可以了.在法律范圍內本公司有最終解釋權...就可以了....希望採納...

Ⅶ 請問個體商戶在海報上刊登了「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被工商查到,要罰款嗎有法律依據嗎

有法律依據的,這個一般是先警告的。

Ⅷ 做活動註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可以嗎工商所有權力罰款嗎

做活動註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不可以,「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均為無效。工商所有權力罰款。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終解釋權歸總公司加盟店要罰款嗎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