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店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不符,可以嗎----急,急!!!!
不會處罰,因為這個店名的命名是你自己的權利 ,只要去工商部門 變更登記 即可 一般工商局不會主動來審查 登記與實際名字是否相符合 一般審查的是經營范圍
㈡ 營業執照名稱跟店鋪招牌不符怎麼處罰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型大小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2)加盟的牌匾和注冊公司名稱不符擴展閱讀: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許可權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第三款改為「對持假營業執照或假營業執照副本、假臨時營業執照經營的,應沒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網路
㈢ 店鋪牌匾和營業執照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招牌名字可以使用的,招牌名字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一樣,可以適當簡化。
例如營業執照登記的是「XX市XX區xx路生意興隆商店」,店鋪的牌匾上可以簡略成"生意興隆商店"。但是,不可以從"生意興隆商店"改名為「財源廣進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當當」,「周X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採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
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營業執照上應當為「深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已經合法取得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注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㈣ 營業執照名字和牌匾不符合歸那個部門管牌匾和營業執照名字不符可不可以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違反這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因此一些店面的牌匾和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不一致是可以的,但必須是經過登記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的。
製作牌匾簡化注冊公司名稱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可以將行政區劃、組織形式等簡化,但必須保留字型大小部分。
2、即使字型大小部分很長但也不能隨意簡化,以防因與別人公司名稱或商標名稱相同被投訴。
3、簡化後的名稱不能給公眾帶來誤解,。
㈤ 我注冊的企業名稱和我的店面招牌名稱可否不一致
你好!
我也遇見過你這種情況。當時我去為快餐店注冊的名字是小剛面館(呵呵,也是做餐飲的),發下來的營業執照,還有店面用章都是這個名字。但是這個名字並不好聽,太普通了,所以店外面掛的招牌並不是這個名字,而是另外你想取的名字。嚴格的說,應該是統一的,其實實際關系搞定了,這種情況多得很。店面招牌設計好了,找城管或者街道辦辦手續繳稅那些吧,吃錢啊。
商標的話,如果你有那個實力,覺得你以後餐館名氣會越來越大,可能會有人盜用你的話,最好還是注冊了。我以前弄這個前前後後花了幾萬。但是就是蒼蠅館子那種定位的話,個人覺得就沒必要了。
㈥ 牌匾名字跟營業執照上的名字不一樣
不會影響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許可證的辦理是按照營業執照上面的名稱來辦理,不是根據門店的門頭來進行辦理,門店門頭跟營業執照不一樣比較正常,有很多都是使用簡稱。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拓展資料: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㈦ 牌匾名字和營業執照不一樣怎麼辦
兩種辦法:一、變更牌匾名稱 二、變更營業執照名稱。具體分析如下:
一、變更牌匾名稱
比較簡單,重新製作牌匾即可。
二、變更營業執照名稱
變更營業執照名稱需要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是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是參股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的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7、因名稱轉讓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提交《企業名稱轉讓合同(協議)》、名稱轉讓雙方關於名稱轉讓公告的報樣、轉讓方企業的名稱已變更的證明或轉讓方企業的注銷證明。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㈧ 關於店面門頭上的字和公司注冊的名字必須一致嗎
原則上應當一樣,但可以適當簡化。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㈨ 營業執照名稱和招牌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你們招牌名字可以使用的,招牌名字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一樣,可以適當簡化。
例如營業執照登記的是「XX市XX區xx路生意興隆商店」,店鋪的牌匾上可以簡略成"生意興隆商店"。但是,不可以從"生意興隆商店"改名為「財源廣進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當當」,「周X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採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
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營業執照上應當為「深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已經合法取得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注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9)加盟的牌匾和注冊公司名稱不符擴展閱讀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准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㈩ 申請營業執照所用的名稱與店面招牌名稱不符該如何處理
是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 會被工商部門以擅自變更字型大小名稱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
嚴格意義上講,此種行為並不會違反我國法律,但違反了我國行政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法律後果是該行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查處,將面臨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准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企業法人在從事經營活動前,應先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進行法人名稱及經營范圍的核准,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在營業執照登記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所登記的名稱,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許可企業對外經營時所使用的身份和主體稱謂,該身份和稱謂將伴隨企業設立、經營到終止,是其對外活動和承擔權利義務的代碼。就像一個人名及該人名對應的身份證信息將確定該主體的身份和權利義務一樣。
如果要變更該名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在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名稱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注冊後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6條規定:「企業只准許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可知,企業名稱一經核定,將具有專用權的同時也具有「獨用」的義務,即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企業名稱進行經營,而不能使用多個名稱經營。就像一個自然人雖然可以有諸多大名和小名,但對外從事法律行為時,一定要簽署身份證上的名稱,方能對其產生法律效力。該立法用意是為保持經濟主體的可識別性,同一性,鎖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避免產生混淆,給經濟活動主體造成誤解和混亂,影響社會經濟活動秩序。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因此,如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名稱與門店的招牌不符,則可能被行政機關認為是使用了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則一經發現被查處,則可能面臨工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