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和別人合夥加盟一個項目,要注意些什麼
合夥開店,簽署協議是很重要的一項。俗話說得好,「親兄弟,明算賬」,更不用說合夥開店啦。所有的問題都擺到「明面兒」,處理好了,就可以很好地避免糾紛。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合夥協議,或者說是一份合夥合同,同時談一談簽訂合夥協議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前期工作資格審查。由於全體合夥人即合夥企業要對合夥人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一定要審查好合夥人的資格,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的最重要的方面,合夥人的身份證明一定要備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協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夥企業的名稱、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和合夥期限;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及逾期出資的違約責任; G�6�2\R6=K:f7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上的職責分配。其中具體操作上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賬目要清晰。可聘請專業人員按規定建立健全,注意單據入賬的審批制度要經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人有查閱帳目的權利;7、入伙和退夥的有關事項;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的有關事項;9、關於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的規定。 注意事項 凡涉及合夥事務的管理制度,盡量落實到書面上,預防將來發生爭議,無據可查。為了更加保險,可以找專門的機構索取合夥協議書。
B. 合夥開加盟店需要注意些什麼
第一、首先合夥人要建立共識,創業之路的方向要基本異同,而且還要彼此信任,如果一開始大家都有懷疑對方,那麼是之後的合作肯定會出現嚴重的問題。
第二、然後合夥人要建立一套正規的合夥規則合同。一切按合作的規則辦事,不能只憑感情處理問題。商量好的日後誰管人事,誰管客戶,那日後就一定要一直這么下去,就算其中有一人占股份多,那也不能幹涉。不能說你有一個朋友想進來,你就可以讓他進來,最終一定要管這一塊的人同意才行。創業初期大家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職責。大家千萬不要覺得都是親戚或朋友的,不好意思拒絕,在這里一定不要心軟。只要是原則的問題,一定要「斤斤計較「
第三、之後要保持經常交流和溝通。這是日後共事非常重要的一點。這么做不僅可以不斷加深合夥人的彼此信任。因為彼此有了多交流,多了解,日後還能更好地協調工作。如果發現有了問題,因為經常交流,也可以及時化解雙方的矛盾,不讓其發展壯大。
第四、關於財務一定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有能力一定要一個人請會計,一個人請出納,過一段時間大家在交換。合夥做生意就是為了賺錢,如果財務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誰貪污了誰,那麼肯定是失敗的。如果合夥人當下還請不起財務的,那就兩個人自己做帳,去銀行開一本存摺,把兩人合夥做生意的錢全部放入這本存摺,賬號密碼要都知道。在銀行存摺上做日賬單,做兩本,一人一本,總之賬目一定要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的蔬忽。因為錢是最容易傷感情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只要賬目明白了,大家的合作絕對是愉快的!
C. 我想加盟代理,怎麼合作
品牌選擇穩定長久的有知名度的,這樣更容易讓大家接受。模式要選擇最新的,傳統的一些模式很多問題,現在新推的模式基本是無風險的,然後合作的夥伴一定是互贏的基礎上能幫助自己的,這樣你的成功對他有好處,他會無條件的教你東西,對吧?
D.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1.看品牌價值
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品牌不再指單一的自身影響力,更多的代表著一個企業的文化內涵和經營理念。在選擇品牌時,文化內涵決定了一個企業能不能有著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選擇品牌火鍋加盟時,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後的文化價值。例如:人文關懷、經營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實際運營
通過對比檢索出來的詞條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在的宣傳大都相近,用「門檻低、回報高」「在XXX平台被推薦了幾百萬次」等標題吸引關注,抓住了創業者想急於證明自己的心理,讓投資者頭腦一熱的加盟。可在這看似華麗的背後,公司可能存在著運營漏洞,所以我們必須要實地考察檢驗品牌的真實運營狀況,避免盲從。
3.看總部的扶植
對於新手加盟商來說,總部就是他們的領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時,總部的扶植就顯得尤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會給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煩。一定要記得,開店初期、中期、後期的扶植都是我們要去了解和詢問的
補充,現在很多人(外行人)說加盟沒有什麼意義,不推薦加盟。但是開店的目的不就是為了有一家持續紅火的火鍋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沒什麼經驗,不是餐飲行業的大佬,開店風險至少提高50%以上,這樣就是拿著一家店的失敗去交學費。加盟則不一樣,因為它有總部作為強大的後盾,品牌方成熟的經營體系和豐富的市場經驗可以為其遮風擋雨。這兩者之間孰輕孰重,靜下心來對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E. 合夥開公司具體怎麼操作
這個 靠你們自己去協商了,可以按照出錢的比例決定話語權的比重,我不建議合夥,因為合作不好弄,弄到最後都不開心,
F. 合夥加盟股份問題!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提出的問題,在實踐中並不鮮見。
作為公司股東,因為離婚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能就會出現原來不是股東的一方,轉而成為股東的事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給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的原則是:
1.夫妻離婚而導致原本是股東的一方出資額(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公司股份」,因樓主沒有介紹清楚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合夥企業,就按照法定的「出資額」表述。),轉讓給不是股東的另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必定產生出資人(或「股東」、或「合夥人」)變更的問題。
2.應當征詢其他出資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意見,其他出資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分割意見(可以是協議,也可以是法院判決)辦理,原本不是股東的一方取得股本(或者「出資」)的權益,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3.如果其他出資人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則其他出資人應當依據「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原則,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即買受該部分出資額所對應的股本(或者「合夥出資」);如果其他出資人既不同意接受該一方成為股東(或合夥人)、也不同意有償受讓該部分股本(或者「出資」)的,則視為同意轉讓,則該股東的配偶一方(樓主所說的「男方」)可以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受讓公司股本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自股本權益過戶之日起享有。但是,如果股權過戶之前存有未分配紅利的,則應由過戶之前的原股東享有,或者由股權轉讓/受讓的雙方協商確定受益權利。
合夥企業,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辦理,或者按照合夥出資的轉讓/受讓雙方協商辦理,原則上,也是以轉讓/受讓之日為界限,轉讓前的權益由轉讓方享有,轉讓後的權益由受讓方享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