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公司發票能否在分公司入賬
總公司發票不能在分公司入賬。具體原因如下:
- 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其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總公司與分公司在財務和稅務上各自承擔獨立的責任。
- 稅務規定:按照稅務相關規定,總機構與分支機構若不在同一縣,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總公司的發票,按照常規稅務處理,不應由分公司入賬。
- 避免稅務風險:如果將總公司發票在分公司入賬,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稅務規定的行為,甚至可能構成虛開發票,這將使總公司和分公司都面臨稅務風險。
建議:對於具體的稅務和財務處理,建議總公司與分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咨詢,確保符合相關稅務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2. 分公司對總公司需要開票嗎
分公司對總公司需要開票。以下是關於此問題的詳細解答:
根據稅法規定: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時,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意味著,如果分公司向總公司提供了商品或服務並收取了款項,分公司應當向總公司開具發票,以便總公司作為進項發票進行抵扣。
發票開具的必要性: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在分公司向總公司提供服務或商品並收款的情況下,分公司需要向總公司開具發票。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分公司是總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的延伸,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經濟和法律上都沒有獨立性。因此,雖然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稅務上,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需要就其發生的應稅行為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雖然一般情況下分公司需要向總公司開票,但也存在特殊情況。例如,在某些經批準的匯總申報納稅安排下,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統一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此時具體的開票要求可能需要根據稅務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具體規定來確定。
綜上所述,分公司對總公司是需要開票的,這符合稅法規定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