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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加盟商員工突然離職該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8-05 06:41:17

Ⅰ 員工突然離職如何處理

企業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自動離職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疇,做到在處理員工自動離職時有據可依。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當加盟商員工突然離職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Ⅱ 員工突然離職,客戶怎麼辦

應對員工的突然離職的方法是:‍
一、作為企業一方,首先制度一定要完善,包括員工入職培訓,員工的禮儀、素養等等,所有的培訓記錄,學習記錄一定要有員工親筆簽名。培訓過程中也要將這些情況講清楚,尤其利弊,突然不辭而別會對員工造成什麼影響,比如將來新公司要求離職證明,比如如果員工違法勞動法,企業也可以要求賠償等等,這樣新入職的員工會對規章制度有敬畏,不會隨意無視制度。
二、在員工提出離職並得到同意,按照程序完成交接,在統一發放工資的時候或者在提出離職後30天的時候將工資進行結算。企業也應該做好儲備軍,如果有突發情況,也要有能頂上去的人可以用,不要出現一個蘿卜一個坑的狀況,出現緊急狀況,就抓瞎。還有作為HR,是否也應該找找為什麼員工突然離職的原因,是因為企業薪酬不合理,福利不到位,還是員工覺得在本單位工作看不到希望,還是因為和本部門的主管或者員工出現了矛盾?根據實際情況要開展調查,也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和改善。

Ⅲ 想問一下關於員工突然走掉就不來上班了,應該怎麼辦,要發工資嗎

首先還是需要電話聯系一下你這位員工吧,起碼要通知對方來上班,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做好電話的錄音,以防後面作為證據來使用。明確的告訴你,這位員工不同意來上班,就是告知上班又不來做請假手續的話,是要按曠工處理的,當曠工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是予以開除的。若對方還是不願意來,也不願意進行相關的手續辦理的話,那就等對方不來上班的日子,到了公司開除的天數就可以以書面的方式開一個開除通知,並且郵寄到你這為員工的家裡。至於人家之前工作的工資還是要給的

Ⅳ 員工突然離職,如何處理工資上面的糾紛

你突然離職,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同意,如果是他們同意的,你後補辭職報告只是程序上的問題的,不會影響你的工資。
但如果你是未說明離職,或公司領導未同意你擅自離職的話,估計你點工資要泡湯了。
或許按照合同約定和勞動合同法,你可能還要補錢給公司勒

Ⅳ 員工沒有任何徵兆的突然離職,相關手續都沒有辦理,我該如何預防

不過實話說,無徵兆的離職其實出現了苗頭了,企業沒有發現而已.實話說吧,記得<天下無賊>里一句經典的話:21世紀什麼最值錢——人才。
作為一個企業的領導人員必須要明白一點,一個給你企業做的很好的員工他值多少錢;他又為了什麼會留在你公司繼續共走;而你又會給他多少的東西呢?
好好的考慮下吧,我尊敬的老闆同事,但是作為人力資源部的人員更應該值得去好好的考慮下了,還有的就是部門經理。
公司的人員部門必須了解公司的人員的現狀,對於每個人的背景和目前他在整個行業的薪資情況及個人的工作表現方面做一個正確合理的評估。
斑竹說的吳總其實在用人方面自己出現了明顯失誤,自己知道人才難求,一定要挽留,但是遲遲沒有付諸行動,而且還心存顧忌;二是對於以前員工提出離職就給他們加些工資,如此的做法顯的非常的不合理,對於一般的人員可以採取這樣的措施,但是對於真正的精英人才就沒有用了,他們想走的時候是鐵了心的,他們也失望。激勵應該在適當的時候給予,不要以為別人無所求就沒有什麼了,那就是大錯特錯了。要將員工視為企業的最重要部門,一是在企業發展的時候,讓員工也有所發展;二是在企業增值的時候讓員工也同樣增值。但是不是在別人眼裡增值,而在自己的眼裡增值。
作為員工衡量企業是否重視自己,一是薪資,二是是歸屬感,三平台。如果薪資過低,打工畢竟為了生活,生活還是第一位的。二是歸屬感,有了工資保障,總想有個歸宿,這個是個人滿足的需要;三平台,在吃穿不愁的環境下,也有了相應的歸屬,那麼自我實現就變的非常重要了。
老闆想著利字當頭,那麼你下屬的員工又是什麼當頭呢?

是無徵兆的離職呢,還是自己從來沒有認真思考呢?
我的問題是老總你真的知道員工的需要嗎?你了解員工的想法嗎?
在職場中,老闆時常這樣教育員工:認真工作不單是為了企業也是為了你們自己.老闆的邏輯是好好工作,在貢獻單位的同時也豐富了你自己.這是雙贏.但員工的邏輯卻是在加強了自己的同時貢獻了單位.都是美好的雙贏,但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啊.像小李這樣的員工是屬於有抱負對自己很負責任的人,他兢兢業業並不代表著就是忠於這個企業,熱愛這個企業,他是希望好好利用公司給予這個職位的平台,環境,機會,讓自己能夠有新的成長,同時能夠給公司帶來benifits.如果能被公司肯定調職加薪最好了,如果不能那也沒有太大關系,反正本事他是學到手了走到哪裡也不怕,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作為普通的上班族,我們在考慮自己的職業發展的時候肯定也會這么想.很多人跳槽的真實原因除了錢還有就是希望有新的平台和挑戰.但是作為HR,我們卻要防止這樣的離職,畢竟對公司而言喪失這樣一名勤懇的員工是一種損失,不要出現經濟學上講的"逆向選擇".
1 把績效考核和薪酬掛鉤.該加薪的時候就加薪,不要像吳總一樣給什麼承諾,難道要讓員工畫餅充飢么? 這年頭的人都是很現實的.贊賞和激勵一定要是及時的反饋,這樣才能加強正面激勵的效果.而員工和企業之間才能有良好的互動.
2 HR應該更敏銳一些,覺察和體會這種員工的心情,有責任給老闆提個醒吧.
3 除非一個企業能夠不斷提供給員工(混日子的員工不在此列)提供新的平台,新的挑戰,否則,這樣的人才離開是不能避免的,HR所能做的是盡量延長這種能夠不斷成長優秀員工在企業待的時間.所以完善內部晉升機制也是很重要的.

Ⅵ 員工突然離職不交接怎麼辦

1.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用人單位有權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員工不履行交接手續。

2.造成損失的,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錨點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但要注意,實踐中用人單位需有證據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且經濟損失與員工未履行交接手續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員工惡意將公司某些重要文件、密碼等物品及信息帶走,造成公司業務停滯或遭受其它直接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3.緊急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扣發工資在法律上都存在風險。但是,如果員工將公司的重要財物,如汽車、筆記本電腦、手機或其他重要信息帶走拒不歸還或拒不告知公司的,可能會給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那麼公司可以適當扣發其工資。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扣發工資的行為,往往是有權機關要求公司予以糾正,只有在公司拒不改正的情況下,才會處以罰則。

Ⅶ 用人期間,員工突然離職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員工要離職之前都會有些徵兆的,如果什麼徵兆都沒有直接找到主管,那麼該主管的第一反應要麼是他找到了一個非常好的機會,要麼就是自身的問題,有必要反省下是否平時對員工的關心和洞察不夠。 所以平時就要與員工多溝通,而不是要辭職的時候才溝通,平時就需要通過日常工作狀態和績效觀察,增加必要的平等溝通;及時了解員工思想近況,一起討論職業發展規劃。 對於員工跳槽有經驗之談:「人跳槽有時會上癮。一旦開跳,往往停不下來。跳槽時只看原單位的丑,看新單位的美, 企業也應該做好儲備軍,如果有突發情況,也要有能頂上去的人可以用,不要出現一個蘿卜一個坑的狀況,出現緊急狀況,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勞動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妥善處理辭職手續、交接工作,既是職業道德的良好體現,也符合法律規定,維護好自身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Ⅷ 一個表現最好的員工,突然提出離職,怎麼辦

我認為其實無論是多好的員工,一旦他提出了離職,那他的心就已經不屬於這個公司了。但為了公司的前景,很多高層大幾率都會進行挽留。

但我認為這就好比人際交往,當他已經有了離開的心,無論我們如何去挽回,當他再次面對更大的誘惑或是重復的不滿之後,仍然會選擇離開,你只能用更好的條件留住他。更何況人外有人,何不再去培養一個好員工,發掘更好的員工,我認為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法。

Ⅸ 如何應對員工的突然離職

應對員工的突然離職的方法是:‍

一、作為企業一方,首先制度一定要完善,包括員工入職培訓,員工的禮儀、素養等等,所有的培訓記錄,學習記錄一定要有員工親筆簽名。培訓過程中也要將這些情況講清楚,尤其利弊,突然不辭而別會對員工造成什麼影響,比如將來新公司要求離職證明,比如如果員工違法勞動法,企業也可以要求賠償等等,這樣新入職的員工會對規章制度有敬畏,不會隨意無視制度。

二、在員工提出離職並得到同意,按照程序完成交接,在統一發放工資的時候或者在提出離職後30天的時候將工資進行結算。企業也應該做好儲備軍,如果有突發情況,也要有能頂上去的人可以用,不要出現一個蘿卜一個坑的狀況,出現緊急狀況,就抓瞎。還有作為HR,是否也應該找找為什麼員工突然離職的原因,是因為企業薪酬不合理,福利不到位,還是員工覺得在本單位工作看不到希望,還是因為和本部門的主管或者員工出現了矛盾?根據實際情況要開展調查,也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