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沒有加盟別人的加盟店,請問我可以用別人的加盟店的店名嗎例如:**汽車美容店。它是全國連鎖店。
你可以先注冊自己的商標啊,先注冊先使用,如果你們的商標相同你還可以告他侵權讓他更名的。
㈡ 我的親戚想開店鋪,用我的名字營業執照,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有影響,存在不特定的風險,建議謹慎處理。如果用了你的名字去登記,你就是店鋪的法人,如果他的店鋪有什麼違法行為,或者出了什麼事,承擔責任的人是你;如果他拖欠債務不還,最後找的人也是你。
法人責任的行為主體是法人的工作人員,但對其行為後果承擔責任的是法人。法人的責任是一種有限的責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法人工作人員只有在其執行職務中的行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權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產生法人責任。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不是法人的行為,只是法人工作人員或法人代理人的個人行為,不發生法人責任。
(2)別人借用本人的名字開加盟店擴展閱讀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法定代表人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而法定代表人並不承擔。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公司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2) 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3) 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㈢ 用人家名字開店會不會犯法
既犯法又不犯法。用別人名字開店犯不犯法,這個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理論層面上定性,用別人名字開店絕對是違法的。另一方面是從實踐層面上定性,沒有原告的違法是不成立的。公訴也好民訴也好必須有原告。用別人的名字開店是違法了,但是不管公還是私都沒有告,那這個違法就不會被追責。
㈣ 用別人的名字注冊公司有什麼風險
用別人的名字注冊公司要承擔法律的風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企業法人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准登記注冊後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3、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4、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5、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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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㈤ 用別人開店的店鋪的名字這樣會觸犯法律嗎
會觸犯法律。以別人店鋪名義做宣傳的屬於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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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名字侵權處理方法: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店鋪的名稱是已經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的,發現店鋪名稱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證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㈥ 在別人的加盟店名字後面加三個字,算不算侵權,我有注冊
當然不算,如果你有注冊的話,那就受法律保護了.
如果你只加一個字,那就不好說了,要看對方的名字有沒有申請專利,如果有的話,而你和對方只差一個字,很小的區別,對方可以告你。如果你加三個字,那意思差的遠呢,這就好比你加一百個字,你看對方會找你理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