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有什麼差別呢
加盟還是直營,對於眾多餐飲企業來說,總會面臨這樣的矛盾。進入2019年,圍繞餐飲品牌的加盟又鬧出了不少新聞,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動態。
到底要不要搞加盟?對於這種「終極拷問」,請看本文的分析。
2018年餐飲加盟門店增長率
在開放加盟的主體之外,有關連鎖加盟形式的變化也在發生,比如越來越多的餐飲品牌願意把近似加盟商的角色稱為「合夥人」。2015年成立於北京的烘焙品牌牛角村近期也有類似的計劃。
牛角村CEO耿磊告訴億歐,基於擴大規模和樹立品牌的考慮,牛角村的「城市合夥人」計劃正在進行中,在這個模式里,開設一家門店的前期投入和後期分紅屬於「合夥人」,門店的運營管理則由牛角村來做,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加盟商難管理」問題,同時將本公司做成「輕資產」。
可以預見的是,如果連鎖加盟是餐飲品牌實現規模化必經之路,那麼高勢能品牌的相繼進入,或許會為加盟模式帶來更多新玩法和更多想像力。(來源:億歐網)
B.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的利弊在哪裡
加盟店一般公司會給予一定的扶持政策,會有各種方便,自己開店自由發揮程度高,經營路線,方式等的規劃范圍更大,加盟店分店不能開在其他加盟店附近,自己開店,分店想開哪開哪!
C. 如果連鎖總部經營不善倒閉了,連鎖下面的加盟店怎麼辦也強制被關閉還是怎麼樣
如果總部倒閉,連鎖的加盟商可以選擇對自己的經營產品和進貨渠道進行調節,確保自己安全。
D. 加盟店是不是都要先交錢然後總部才會幫忙選址開店呢'
都是這樣的,因為不同的品牌選址也需要不同的位置,你去總部考察了之後,就可以對品牌有一個大致的了解,那麼你才更能知道店鋪的位置應該選在哪裡,對人流量、租金這些可以綜合起來考慮。
E.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有什麼區別嗎
加盟店無疑就是等同於投資的那一個。加盟店已經有了一套成熟的經營模式、管理方法,並且在店面的裝修設計和品牌的知名度上都有了一定的成果。一般來說,加盟店都會在店鋪選址上給加盟商提供指導幫助,對於店鋪的裝修設計、管理方法和進貨渠道,加盟店更是會全包。
此外,對於新開的店來講,怎樣快速將店宣傳出去吸引顧客是至關重要的,而加盟店因為已經有了名氣,也能為新店快速打開市場。如果創業者選擇開加盟店,會很省心、省時、省力,只要前期把店開起來,招聘到合適的店員,加盟商完全可以當「甩手掌櫃」。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的優缺點是相對互補的,自己開店的優點就是加盟店的缺點。自己開店的好處是:首先,店主省了加盟費的開銷,目前市面上的加盟費一般都要1萬以上,好一點甚至在10-30萬。
其次,店主可以有效控製成本,加盟店的進貨渠道都是總部確定的,在進貨的價格上基本上沒有周旋的餘地,而自己開店的話,店主可以選擇性價比最高的進貨渠道。更多內容,請關注特許經營第一網。
如前面所講,加盟店更像是一種投資,如果投資失敗,前期的投入,特別是加盟費是收不回來的,而自己開店的話,可以根據經營情況改變策略或者放棄創業,及時止損。再者,自己開店的發展空間大,自己開店創業成功的話可以擁有自己的品牌,一個成功的品牌帶來的利潤遠遠高於單純開店的盈利。
最後,自己開店,店主可以決定店的裝修風格、營銷路線和品牌,對店的掌控性比較大。但也正是因為這點,自己開店會很累,凡是都要親力親為,成功的風險性也比較大,需要自己探索成功的運營模式。
F. 關於加盟連鎖的法律糾紛,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協商不成 帶著合同 到法院起訴 主張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G. 加盟店和自己開店的優缺點是什麼
加盟店必須是真實的好的不能只是讓你交加盟費的。一般人選擇加盟是因為自身不太會,可以加盟迅速入手。如果能加盟一個對加盟商不錯的還是比較可以的。關鍵是很多人選不對。再一個好的加盟費一般是比較高的,最好考慮周全。自己做的話就要選自己熟悉或者看好的項目,但是一定要做好市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