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做信用卡代還、養卡違法嗎
一、做信用卡代還、養卡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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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還對卡不好,不安全還有可能被凍結
二、信用卡代還犯法嗎?
犯法
根據刑法以此經營為目的爭取客戶利潤是違法的。
非法收集客戶隱私
這個就更嚴重了。嚴重的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就是非法的,這個收集客戶的這些。銀行卡信息,比如說,信用卡的密碼,信用卡後面的背後的安全碼等等這些隱私。
這些信息在市場價現在是五塊錢一條,就是把客戶的++密碼,安全碼,卡片有效期,告訴犯罪分子的話是五塊錢一條,他們就可以通過一些非法的渠道來++張卡。也就我們俗稱的盜刷。
無資質無授權
這些公司都沒有國家任何關監管部門的任何資質的授權。1.比如說支付牌照,沒有支付牌照,都是掛靠其他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道。2.他們沒有像支付寶騰訊這些公司獲得國家的這樣一個安全加密的認證。也就是說客戶的這些信息,他可以自己賣掉,給一些不法分子,客戶的這些信息他根本就沒有這些客戶信息安全儲備的防火牆功能都沒有。即使阿里和騰訊這么厲害的公司,他們有這么多的安全的機制。他也沒有資格去收取客戶的隱私信息。你看到過支付寶收集客戶的銀行卡的密碼了嗎?涉及客戶的安全碼了嗎?沒有吧。這些這么大的公司都沒有資質和資格。我又覺得逾越國家的法律法規去收集客戶這些信息。
(1)加盟代還信用卡公司違法嗎擴展閱讀:信用卡代還款是一種有效的緩解還款壓力的方式,在找中介機構辦理代還款的過程中,可以將還款日期向後推遲。它是指當持卡人的信用卡最後還款日到期時,而本人一時之間無法全額還款,最低還款又要支付高額利息的情況下,為了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可以委託他人代還,之後再以刷卡消費的形式,將還款金額刷出,把資金返還給持卡人。
信用卡代還款的操作簡單來講就是中介機構先把即將到期的透支額度還款,然後再通過刷卡消費的形式,將不久前的還款金額全部刷出。其實就是先還再刷出來。有的客戶也許會有疑問,還進信用卡里的錢能第一時間刷出來嗎?答案是可以的;根據目前各大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的額度在客戶還款之後會第一時間恢復,也就是說,只要客戶的卡是正常的。由我們替客戶代還進信用卡里的錢就可以馬上刷出來。這樣不但有了還款記錄,還有一筆消費記錄,再配上一些小額消費,可以使你更快的提高你的信用額度。且可以永久享受免息期!
信用卡代還款,本質如同信用卡套現。
三、代還信用卡犯法嗎
不犯法,但是非法犯法。
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以非法經營罪定額在100萬元以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500萬元以上的。
或者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罪定罪處罰。
(1)加盟代還信用卡公司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業務的,或者非法
(四)其他嚴重擾亂為。
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大」。
惡意透支的數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