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沒有35類商標可以開連鎖嗎
【法律分析】
未注冊35類商標可以做加盟,但是如果有人在35類以商標名字注冊,那麼他人可以在沒有授權的同時開這個店,借用當事人的品牌,搭順風車,不能收他人錢。因為35類涉及到廣告、營銷等等,是通用類別,當事人的服務或者產品如果需要做連鎖店之類的市場營銷模式,都要把35類注冊了,用以保護自己的品牌不被人冒用。因為對方注冊以後也是受到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㈡ 服裝店做加盟必須注冊商標嗎
法律分析:加盟店必須要注冊商標,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綜合以上,加盟店是必須注冊商標的。如果沒有注冊商標的話是無法進行加盟的,因為並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