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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侵犯加盟商家知情權

發布時間: 2022-03-14 00:24:02

㈠ 電商欺詐,平台是否有連帶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律師說法】

消費者通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如果網路購物平台商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台賠償。另外如果網路平台明知道商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的,依法要承擔連帶責任。

㈡ 商家侵犯了我的知情權,我該怎麼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督。

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㈢ 商家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怎樣處理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如何處罰?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後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對 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對消費者來說,知情權是消費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種商品、接受某項 服務的前提。
我國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還有很多,主要表現形式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未向消費者告知

(二)對消費者虛假告知

(三)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

對於作出非法隱瞞行為的商家一方面會受到法律對其進行的各種處罰,另一方面還會自己的經營造成無法逆轉的惡劣影響。所以商家想要長久經營還是要做到守法誠信經營。

㈣ 商家是否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知情權的規定

《電商法》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4)網路平台侵犯加盟商家知情權擴展閱讀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㈤ 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先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即經營者不讓消費者知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受利益趨動詐騙消費者購買、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務。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兩種或多種民事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若消費者單訴侵犯知情權,並已構成侵權的,可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判決商家賠禮道歉等;如若消費者以經營者侵犯知情權,即以欺詐的手段致使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務並主張經濟利益,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進行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欺騙消費者的懲罰性規定,適用時要慎重,正確把握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有無。具體適用上,可根據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中的13種規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認定有欺詐行為。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後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有九種情形。一旦經營者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㈥ 互聯網金融產品詳情未及時更新,消費者以侵犯其知情權為由主張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1. 侵犯

  2. 刻意隱瞞可造成損失的內容可理解為欺詐,合同有效

  3. 有欺詐行為可以要求2倍賠償

㈦ 被招商加盟欺騙,在網路平台揭發該公司違法嗎

如果你被招商加盟欺騙的話,在網路平台揭發該公司,當然是可以的,這怎麼會違法的呢?如果你覺得他這個網台網路上都不處理的話,你還可以打電話報警呢。

㈧ 在網路平台上買的產品商家說我造謠為什麼量刑

保留好證據,比如你購買的食品,外包裝,網店的差評等,只要你沒有惡意貶低他的商品,就不用擔心。
估計他也就是嚇嚇你,打官司他也要付出成本的,對他影響更大。

㈨ 如果商家侵犯了我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㈩ 如果商家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應該怎樣做

1、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所要購買產品相關信息的自由與權利。
2、對於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3、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可以自行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