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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拒絕被忽悠,土地流轉不是有償退出!
如今,隨著國家政策紅利的逐漸鋪開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加速增長,土地流轉已經不再是什麼新鮮事兒。據農業部公布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已有超過1/3的承包土地進行了流轉,流轉面積以每年4000多萬畝的速度增長,涉及承包農戶達百萬計。
流轉市場尚不規范,農民「被忽悠」
然而,農戶「被忽悠」現象在土地流轉中也屢見不鮮。從今年5月份發布的《土地市場藍皮書:中國農村土地市場發展報告(2015~2016)》來看,我國40.06%的土地糾紛由土地流轉引發,其中85.77%土地流轉糾紛發生在農戶之間。一些企業為套取流轉資金和貸款,在許多貧困地區以各種噱頭忽悠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切流轉價格偏低,有的甚至中途跑路,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據《焦點訪談》報道,福建一企業就以超低價(一年一畝3~5元)流轉了雲貴川貧困地區的林地,由於當地農民並不清楚具體的土地流轉規范和風險,以及其中的資本運作情況,便在該企業的忽悠下交出了林權證,該企業用之申請了抵押貸款,但是卻沒有對林地做任何開發,由此產生糾紛。
為什麼會有許多企業敢明目張膽地在土地流轉市場中「頂風作案」?誠然,農民自身對土地流轉了解不足是一個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由於我國流轉市場缺乏規范性和風險防控性,這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地方監控力度不足和流轉價格混亂等方面。
農民的擔憂:流轉之後土地就沒了
不少農民受傳統觀念和土地糾紛的影響,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有著很深的「戀土情結」,認為土地流轉就是賣地或者長期佔地,流轉出去之後地就沒了。農民若是沒有了衣食父母,沒有了經濟來源,也就沒了流轉意願,總覺得手裡有地,心裡才踏實。
其實農民不願流轉也無可厚非,土地流轉本身就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來開展流轉工作,任何政府、企業或其他機構人員不可以強迫農民違背自己意願將自家土地流轉出去,不能搞「一刀切」。但是針對「流轉之後土地就沒了」這一認知誤區,這里有必要將土地流轉與宅基地有償退出區分開來。
流轉的是經營權,土地還是農民的
關於土地,在最新的政策中,明確了「三權分離」的概念,也就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自2014年以來,我國一直在「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改革道路上作出努力。實際上,土地經營權是為了適應土地流轉,從農戶承包權上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權利,即:土地流轉,流轉的是經營權,承包權還在農民自己的手上,如果流轉期限到了,農民想自己再種地,也是可行的。
注意,如果農民自願將土地承包權轉讓(這必須獲得村委會、承包經營權證所有者以及2/3以上村民主體的同意)出去,那麼土地就真的是「別人的」了,之後農戶也不能再在該土地上進行個人的生產活動。因此,出於現實考慮,目前最主要的流轉方式還是「土地租賃」,即把土地租給企業或農業大戶進行農業規模種植或養殖。
宅基地有償退出,農民利益保障須到位
當前,不少農民已經舉家在城裡安家落戶,農村的「空心村」、「空心房」,現象日益突顯,造成農村宅基地閑置和浪費。因此我國已經在江蘇、四川、江西、安徽、重慶等地開始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從目前的試點情況來看,效果最好的是重慶開啟的「地票模式」,退出宅基地的可得補償為每畝10萬~20萬。
同土地流轉一樣,宅基地有償退出也須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並在此基礎之上結合當地實際設定合理的獎勵、補貼標准來切實保障農戶利益不受損害,避免流離失所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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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土地確權政策我也看了,土流網我也看了,基本上和中央那個政策。是相輔相成的,所以說我也不能胡聽胡信。說的大概意思吧,也就差不多是一模一樣,所以我相信。
❼ 承包了十年的土地未到期,被流轉了,不給退錢,怎麼辦
土地流轉合同最長不能超過集體(發包方)給土地承包方規定的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流傳出去後,如果對方沒有違反國家政策,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流傳期限,沒有超過你的土地承包期限,是不能要回來的。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國家有關部門對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是這樣的: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土地流轉合同可以簽多久?
土地流傳合同中,集體一方是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村民屬於承包方,租用土地的一方為承租方也即第三人。
集體(發包方)給土地使用人(承包方)規定的承包期限是多久,流轉合同就可以簽多久。比如村組給你的承包合同是十年,你就可以跟別人簽訂最多十年的流轉合同,不能超過十年,超過的時間是無效的。
這就是說,如果你跟村裡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十年,你給別人簽訂了十五年流轉合同,那10年之後,承租方就不能合法租用土地,合同要推倒重來,村裡(發包方)沒有重新給你繼續承包土地的權力,你(承包方)就失去簽訂合同資格。
那麼,流轉出去的土地,到底能不能收回來呢?
一般來說,只要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你就沒有權力要回來。
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你是可以要回來的。
一、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基本信息含糊不清,流轉土地的用途沒有約定,流轉價款沒有標清楚,流轉期限沒有寫清楚。
二、簽訂合同的時候,不是本人(土地承包方)簽字,違背本人意願,存在欺詐和強迫情況。(如果是這種情況,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包方必須拿出有力證據。)
三、承租人(第三人)違反合同約定,沒有按時足額支付流轉款項。
四、承租方(第三人)違反了國家政策和合同約定,把承租土地用作它用。比如屬於基本農田的耕地,用來種果樹,建廠房、建磚窯和其它形式的違約和違反國家政策的行為。
如果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要迴流轉土地,承包方需要承擔什麼義務?
一、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未滿,屬於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期限,承包方可以依據合同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中的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補充協議)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正常情況下,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能收迴流轉土地,依法解除合同後,如果承租方(第三人)已經多給了流轉款,承包方應該將多收的款項予以返還。(第三方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外)
最後提請農民朋友注意:合同只要不違法,不違反國家政策,對方也沒有違約,簽訂的時候又是自願的。即使不公平也不能反悔,人要有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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