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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火锅加盟费多少

发布时间: 2021-05-20 04:36:32

『壹』 渝府发 2008 38号求大神帮助

渝府发〔2008〕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主城区危旧房改造 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 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 当前,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对解决民生问题,有效改善城市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为了稳妥推进2008―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安置房户型、面积等设计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的限制,为完全产权房。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用地,控制用地成本 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的选址,除渝中区可采取跨区域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外,其他区都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市城投公司、市地产集团、重庆渝富资产公司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若拆迁安置房选定地块在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范围内,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与市级三大土地储备机构协商解决。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危旧房拆迁规模的50%以内,并保证每个拆迁安置房项目全部用于解决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简化申报及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在现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主城区人民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并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一次性会审。市、区有关部门在会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只有用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的项目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凭批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项目管理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负总责,要保证拆迁安置房建设及拆迁户安置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拆迁安置房的“四通”费和大修基金由拆迁人缴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房△ 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

『贰』 渝府办发201536号文件中怎么规定的没有装修的房屋该怎么收物管费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叁』 北京重庆火锅

我豆是重庆的人。我记得我去北京旅游的时候就没吃到过一家好吃的。
重庆火锅不光是种食物,已经是种文化了。不光是要看味道,而且还有很重要的就是看氛围。和环境。
总之我去北京吃的火锅都感觉不对头。。就拿味道来说也总觉得海椒花椒不够劲不够香。
所以我还是建议你来重庆吃。
欢迎你。

『肆』 请问干锅鸭头怎么做,干锅料的制法

这里面肯定对你有所帮助的 http://tieba..com/p/750781607
开了四年多的干锅辣鸭头师傅的经验和干锅鸭头做法

所谓“干锅辣鸭头”——外地也叫“辣鸭头”,, “干锅辣鸭头”最早发源于重庆,2003年以前,是重庆干锅市场上相当流行的干锅菜品之一,因重庆火锅演变而来,其制作方法及味道带有浓郁的川菜及火锅的色彩,由于“干锅辣鸭头”香辣特色老少皆宜,去湿开胃,四季可食、 理气、 舒血、滋补,因健康美味深受大众喜爱。““干锅辣鸭头”既可以当作一道特色菜品食用,又可以作为一种火锅锅底的形式出现,客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涮制各种荤、素原料,增加就餐气氛。所以在重庆相当的受欢迎?2005年下半年,一些外地有经营头脑的餐饮老板,看准了这个商机,纷纷派人到重庆取经,特别是在河北的“石家庄”、“保定”;山东的“淄博”极为火爆流行。并将重庆“干锅辣鸭头”的制作技术和方法在北方当地进行稍改良,这就是所谓的“南料北烹”,并迎合了当地大众的饮食习惯、并且连店名也想方设法的沾重庆发源地(重庆简称:渝)的光:什么“渝新”、“渝鑫”、“渝香”、“渝乡”、“渝湘”、“渝府”、“渝盛”、“渝成”、“渝心”、“渝州”、“新渝”、“巴渝”、“一品渝香”等等。如今,国内餐饮业发展势头良好,干锅辣鸭头也以火爆之势席卷全国。从大都市到小县城,随处可见干锅辣鸭头的招牌,从数千平米洒楼到几十平米小店,顾客盈门,热火朝天。老板都赚得腰包鼓鼓,笑得满面红光。

干锅鸭头(附奇香干锅辣鸭头与五香鸭头制作工艺)

奇香干锅鸭头
特点:鸭头香辣,味后劲足,下酒好菜。
主料:
鸭头5个。-
辅料:
黄豆芽50克,藕丁75克,蒜子50克,青美人椒20克。
调料:
自制香辣酱适量,料酒50克,盐2克,老姜、大葱各50克,红油30克,鸭汁10克,鸡精、味精各3克,白糖2克,醋2克,十三香3克,洋葱30克,A料(陈皮4克,桂皮4克,香叶10克,小茴香3克,老抽3克,糍粑辣椒50克,干辣椒10克,鲜花椒5克,鱼泡椒20克,料酒30克,老姜、大蒜各9克),B料(味精、鸡精各3克,白糖3克,胡椒面3克,乙基麦芽酚2克),C料(洋葱10克,胡萝卜10克,黄瓜20克,老姜5克,大葱9克,芹菜10克一同搅成汁)。
自制香辣酱的制法(10份量):
将老干妈酱2瓶控干油,剁细;锅置火上倒油烧热,下入鱼泡椒20克、糍粑辣椒100克炒香,放入老干妈酱、海鲜酱1瓶、排骨酱1瓶、火锅底料500克用微火炒香,加陈皮末10克、白糖9克、熟芝麻50克、熟花生碎50克翻炒均匀即可。白糖和糍粑辣椒的用量可根据自己喜爱酌量添加。
制作方法:
(1)将鸭头用流水冲洗,控干水,加C料、盐、料酒腌2小时,取出飞水备用;
(2)锅内倒油烧热,将干辣椒、花椒炒香,下鱼泡椒、老姜、大蒜炒香,加糍粑辣椒炒香,再加陈皮、桂皮、香叶、小茴香,加水、老抽调好味,熬1小时后打去料渣,成为辣料水,再将鸭头放在里面煮15分钟,端离火口,浸泡30分钟后取出备用;
(3)将鸭头对开,入三成热油中炸一下,捞出沥油备用;藕去皮切丁,豆芽加盐飞水后沥干;美人椒切斜段,大蒜入油中炸黄备用;
(4)锅内留油烧热,将美人椒、老姜、大蒜炒香,再放香辣酱炒香后,将鸭头、藕丁、炸好的大蒜一起放入,加盐、料酒调好味;将洋葱入锅中垫底,盛入炒好的鸭头即可上桌食用。
制作诀窍:
鸭头在洗净后,加姜、葱、料酒、干辣椒、花椒、胡椒腌制30分钟后再入沸水余透,这样会使鸭头更加入味;卤鸭头时,先卤15分钟后再泡10分钟,使鸭头不易烂皮,更加入味;制作香辣酱时,可将陈皮用温开水泡后沥干,再切成细末,炒香后再调味,这样调出来的酱更加芳香;

『伍』 渝府发[2010]78号和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

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怎么没有啊,请问可以传哈吗?

『陆』 鱼火火火锅加盟怎么样靠谱吗

现在有很多的加盟店,每个加盟店都有自己的优势等,加盟的店主要是提供配方,如果你自己懂得做好吃的鱼火火锅,你实在没必要再给钱别人卖配方给你。
所谓的可以帮你做市场分析等都是浮云,你找人多的地方就可以了,吃的地方嘛。

『柒』 重庆农转非社保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 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捌』 请问我有张斯玛特购物卡时间是橘黄色的,可以在那里消费

Athene 雅、 Home's私房菜、
ITALIAN TOMATO 、 MIX意大利菜
Moon River Dinner(水月餐饮) 、 TASTy西堤
The spice Market 东南亚餐厅 、 阿牛嫂桂林米粉
啊罗哈餐厅 安稳酒家
百味佳 比亚萨咖啡
博客骨头王火锅 茶可道茶楼
长宁申悦餐饮 程家桥酒家
楚香原香味斋 川聚风味酒楼
川流不息 川流不息沪东店
大诚日本料理 大公馆
大清花宜山店 大食代梅龙镇店
大渔日本料理 德兴面馆
邓家菜 鼎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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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福来西餐厅 贵人鱼头王
桂菊酒楼 锅比盆大达安店
锅比盆大徐汇店 锅里斗
哈贝餐饮 哈里欧咖啡
海菲茶艺馆 海上阿叔
海逸海鲜酒家 韩朝阁 汉宫 汉斋火锅楼
翰腾阁酒家 好娘娘净素坊 好食道 荷轩酒店
恒霖茶业 恒悦轩 衡园酒家 红润川菜
红炀馆 红子鸡餐饮 汇香楼火锅 火之桔美容美发所
积善缘 吉祥草素食 季诺餐厅 季诺面包房
加兴人家 佳宇轩 江澳源酒楼 江南村酒家
江上渝府川菜坊 蕉叶咖喱来福士店 蕉叶咖喱西郊百联… 洁而精川菜馆
金客楼 金领餐饮 金萨岛伊斯兰餐吧 锦江孟买餐厅
爵士岛肇嘉浜店 君之兰避风塘 凯顿酒店 凯文中餐
康泰味轩 肯德基 来福楼 莱塞尔美食广场
莱思莉 老丰阁聘珍楼 佬友人家 两岸咖啡
灵怡一番屋 龙满楼 鲁香餐饮 绿屋铁板烧餐厅
绿雅酒家 麦诺斯餐饮 满觉陇酒楼 猫雨酒吧
梅龙镇广场 美林阁 美罗思西餐 米兰西餐厅
名贵坊酒家 茗雅堂中式经典茶… 南希酒吧 牛车水
诺宝中心会所 诺卡咖啡 欧凯会所 欧琳芙斯
派爱大酒店 澎湖湾大酒店 品福餐饮 聘珍楼阳曲店
浦阳渔村 七十三家房客 齐辣 千岛湖鱼味酒店
俏江南 沁一春茶坊 清水町日本料理 清馨阁茶坊
三人行 三人行新概念川菜… 上岛餐饮连锁 上岛咖啡古羊店
上迪咖啡 上海国际饭店 上海茗楼 上海尼藏酒家
上海泉汇餐饮服务… 上海荣城酒家 上海芷新大酒店 韶山冲湘菜馆
神户烧烤 升源村茶馆 狮子林面馆 石浦假日渔港餐饮
食会馆 蜀香鱼庄 水天堂西餐厅 水湘渊酒店
水州坊火锅 顺天烧肉 松阪烧烤 苏里南餐厅
隧意坊私家菜 泰晤士西餐 谭氏火锅 碳火烧肉DOND…
唐樽 天平宾馆膳夫楼 天水雅居 天天精作坊餐饮
天天渔港 天与地中华料理 天运7号国际海鲜… 甜蜜蜜
同乐坊 王品台塑牛排 唯尚咖啡 味趣川菜
味趣川菜馆 味之都 文学会馆 五木居酒屋
熙源中华料理 夏卢餐饮 夏面馆澳门路店 夏面馆肇嘉浜路店
夏味馆镇宁路店 夏味馆遵义路店 鲜鱼坊 湘浦情
湘湘源 小公洞餐厅 小绍兴 小绍兴博山店
晓杰茶坊 心约红茶坊 心月堂餐饮 辛拉园
新朝酒楼 新贵餐厅 新吉士酒家浦东店 新吉士酒楼
新开元 新口岸港澳茶餐厅 新绍兴饭店 新亚大家乐
新粤洲大酒店 鑫顿艺术餐饮 兴旺酒家 徐汇申悦餐饮
雅珠大酒楼 亚马逊巴西烤肉 闫记味知堂餐饮 燕云楼
燕之屋 一茶一坐 一家e厨 一天下大酒店
亿上大饭庄 意大利贝里尼 银树酒家普陀店 印度小厨
有家川菜 有面子大酒店 渝悦餐饮 玉麒麟餐饮
圆缘园广场店 圆苑 缘传坊食坊 缘禄寿司
缘禄寿司宝山店 缘禄寿司茶餐厅 月光宝厨 粤西庭酒家
张生记餐饮 真锅咖啡牡丹店 正一品韩国料理 诸葛烤鱼

黄色卡面且卡号以8888开头或以8899开头,可以在上海的所有斯玛特加盟商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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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重庆鱼火锅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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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渝府发〔2008〕45号的附表内容

附表1:

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一类地区(中心城区) 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城) 三类地区(都市区)
渝中区 街道(13个) 七星岗、较场口、解放碑、朝天门、望龙门、南纪门、菜园坝、两路口、王家坡、上清寺、大溪沟、大坪、化龙桥
大渡口区 街道(6个) 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茄子溪、春晖路
镇(3个) 八桥、建胜、跳蹬
江北区 街道(9个) 观音桥、华新街、大石坝、五里店、石马河、江北城、寸滩、铁山坪 郭家沱
镇(3个) 鱼嘴、复盛、五宝
南岸区 街道(6个) 南坪、花园路、龙门浩、海棠溪、铜元局、弹子石
镇(8个) 南坪、涂山、黄桷垭、鸡冠石 长生桥、峡口、迎龙、广阳
沙坪坝区 街道(14个) 沙坪坝、小龙坎、渝碚路、磁器口、童家桥、石井坡、詹家溪、井口、歌乐山、山洞、新桥、天星桥、土湾、渝州路
镇(12个) 覃家岗、井口、中梁、歌乐山 西永、陈家桥、回龙坝、土主、青木关、凤凰、虎溪、曾家
九龙坡区 街道(6个) 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中梁山、石桥铺
镇(22个) 石桥、九龙、华岩 白市驿、西彭、含谷、铜罐驿、陶家、巴福、走马、石板、金凤
渝北区 街道(10个) 人和、龙溪、回兴、双凤桥、双龙湖、鸳鸯、天宫殿、翠云、龙山、龙塔
镇(22个) 大竹林、礼嘉、悦来 石坪、王家、木耳 华莹山、大湾、茨竹、兴照、统景、古路、石船、龙兴、玉峰山、洛渍、张关、麻柳沱、大盛、明月、高嘴、御临
巴南区 街道(2个) 李家沱、鱼洞
镇(19个) 花溪 南泉、界石、一品、惠民、南彭 麻柳嘴、双河口、木洞、丰盛、东泉、二圣、天星寺、姜家、安澜、跳石、接龙、石龙、石滩
北碚区 街道(5个) 天生、朝阳、龙凤桥、北温泉、东阳
镇(12个) 童家溪、蔡家岗、施家梁 歇马 澄江、金刀峡、柳荫、三圣、静观、天府、水土、复兴

附表2:

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钢砼结构 300—330 285—315 270—30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300 255—285 240—270
砖墙(条石)瓦盖 240—270 225—255 210—24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10—240 195—225 180—210
砖墙(片石)瓦盖 180—210 165—195 150—18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65—195 150—180 135—165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0 135—165 120—15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165 120——150 105—135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120 75—105 60—90
简易棚房 45—75 30—60 15—45

附表3:

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1210—154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880—121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附表4:

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2—3
20—22

22—33
33—55
55—88
88—121 2—3
19—21

21—28
28—50
50—83
83—116 2—3
18—20

20—23
22—44
44—77
78—111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3—4
28—44
39—55 2—3
23—39
34—50 1.5—2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7—8
8—12
12—22 1.5—2
6—7
7—11
11—21 1—1.5
5—6
6—10
10—20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株 株 株 株 2—3
4—6
7—12
12—23 2—3
3—5
6—11
11—22 2—3
2—5
5—10
10—21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2—3
3—6
6—10
10—20
20—33 2—3
3—5
6—9
10—17
20—29 2—3
3—5
6—8
10—15
20—26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株


8—14
14—22
22—33
7.5—13
13—21
21—32
7—12
12—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
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22—44
33—55
18—39
28—50
15—34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8—10
10—17
17—28 7—9
9—16
16—27 6—8
8—15
15—2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9—15
11—22 8—14
10—21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0.6 0.5 0.4
花 木 木本花
草本花 株 株 3.3
0.6 2.2
0.4 1.7
0.3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照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表5:

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 条石
片石

土围墙 立

米 39—55
28—44
35—50
5—7 34—50
24—40
28—44
4—6 28—44
18—33
22—39
3—5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 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


55—70
44—57
33—44

14—16
44—60
38—52
28—39

13—15
40—56
31—45
22—33

12—14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 4400—5500 3900—5000 3400—45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


个 44—55
22—33
9—11
220—330 38—50
17—28
8—10
170—280 28—40
11—22
7—9
110—22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双人 座
座 200—220
310—330 190—210
300—320 180—200
290—31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平

米 6—7
9—11
5—6
3 5—6
8—10
4—5
3 4—5
7—9
3—4
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 方 米 28—39
9—11
4—6 22—33
8—10
3—5 17—28
7—9
2—4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

米 44—55

22—28 33—44

17—22 27.5—38.5

11—1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根 88—99
44—55 83—94
39—50 77—88
33—44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米
米 2
3 2
3 2
3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5 2.5 2.5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亩 3300—3850 2750—3300 2200—275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