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葵花药业代理怎么做
葵花药业 加盟流程:。
1、投资加盟:投资者以电话、传真、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总部专业的投资顾问咨询相关合作事项,索取葵花药业加盟相关资料。
2、备档客户信息:个人真实证件传真,递交运营中心做客户具体信息备档。
3、来访邀请函:由葵花药业加盟总部运营总监审核备档并确定投资者的来访时间,由投资顾问通知投资商,发来邀请函。
4、实地考察:投资者到总部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项目,并由总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
5、签订合同:双方确认达成合作,正式签订葵花药业加盟合同。
6、缴纳费用:投资者按所选择的投资类型向加盟总部缴纳相应的投资费用。
7、总部培训:葵花药业总部安排投资者进行一系列的相关运营培训,合格后颁发授权铜牌。
B. 本人想做药品的代理生意,不知道代理什么品牌好,有经验的朋友们帮忙给说说
看你要做有关哪种的药品代理了,目前比较好药品品牌基本上就是十大品牌网羡毕买购上卜尺推荐的那些了,药品基本兄弊芹上我们都是要买大品牌的,杂牌的药品没人敢去碰,所以建议楼主代理的话尽量是选择那些大品牌的来代理啊。
C. 经销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
经销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备中雀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衫宽息资料显示,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卖塌早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商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D. 恒增盛医药连锁怎样加盟
要加盟恒增盛医药连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具体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以及一定的药品销售经验前差笑。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咨询恒增盛药店的加盟代理或者直接通过恒增盛医药的官方网站进行申请。恒增盛医药连锁给予加盟商全方位的支持,包括品牌支持、技术培训、物流配送等。此外,恒增盛药店的品牌知名度很高,门店遍布各地,可以吸引慧含更多的顾客和消费者庆汪。总之,想要加盟恒增盛医药连锁,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并通过官方申请或代理方式进行联系。在加盟之后,可以获得品牌支持和全方位的帮助,开展投资生意。
E. 自己想开一家专卖进口药和进口生物产品(进口保健品)的药房或者公司,估计进货渠道没有问题,只要找上海
第一自己去药房医院跑,第二雇员工去跑业绩。既然有货源就只差销售了。
F. 全国医药保健品总代理是谁
2022保健产品代理(保健品全国总代理)
回答于2022-11-12
1. 保健品全国总代理
是分子公司关系,都隶属于九港集团。九港集团是专业做名牌保健食品的销售型企业,也是中国健康产业年销售过亿的领军企业。主要代理著名企业------北京三九、江中、敖东、中麦、苏元品牌保健食品。三九九港、江中九港、敖东九港、中麦九港、苏元九港都是九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九港集团做华润三九(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总经销,称“三九九港”;九港集团做江中健康产品经销商,称“江中九港”;九港集团做敖东健康保健食品总经销,称“敖东九港”;九港集团做中麦保健食品总经销,称“中麦九港”;……
2. 医疗保健品总代理
山东海洲医药有限公司主要做药品代理和仓储,必须分药房还是药厂的话,应该属于药房。
山东海洲医药有限公司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公司主营业务广泛涉及新品引进、进口药品代理,新药研发合作,医药行业投资推广咨询,医药冷链物流仓储综合服务等领域,经营品种包括中成药、化学原料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精神药品(限二类)、蛋白同化制剂、中药饮片、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保健品、高值耗材等。公司自成立以来,质量为本,诚信创业。代理产品有消旋卡多曲口崩片(全国总代理),转化糖注射液,精氨酸谷氨酸注射液,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II/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组合包装,注射用磷酸肌酸钠,注射用雷贝拉唑钠,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等10余个产品。自2013年起,公司成功取得捷迈(Zimmer)创伤产品中国山东省唯一代理服务平台,及德国麦迪康(Medicon)原装进口手术器械山东省总代理权,并并迅速占领市场。2015年11月,公司取得美国伯克利Cem-Ostetic人工骨浆和Bi-Ostetic人工骨粒系列产品山东省独家代理服务平台,销售状况良好,客户满意度调查一致获得较高的评价!
3. 中国保健品加盟代理
挣钱啊,稳赚。
药品是个高毛利产品,在眼前各行各业生意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投资药店也是不错的。开药店门槛低,投入也不是很多,只要手续齐全,审批也容易,如果是加盟连锁店,就更容易,加盟店有专人跑手续,自己不费劲就跑成了。药店利润高,又轻松,因为医院的药加成太多,小病去买药又太麻烦,所以就给药店提供了机会,去药店买药的就多了,再加上现在的医保报销,有的职工医保卡有几千元,没病也不买药,但药店可以提供你需要的商品,医保卡也不是小数。
4. 保健品销售代理
楼上,保健品不是普通食品,不能办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而是要去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你公司在营业执照没有保健品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代理经营保健品,那么就构成了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工商部门发现并查处,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所有你违法经营的保健品。
个人建议你还是先办好《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增项手续,才再去经营这个保健品项目吧。
5. 保健品批发代理
在济南英雄山路中段,英雄山赤霞广场西门南,坐车4,35,K93在英雄山站下即可。很多业户和代理现在都在药王楼保健市场三楼进货的,三楼代理比较多的。
6. 保健品经销商
保健品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土特产、日用品、化妆品批发兼零售。
保健品、预包装食品、日用杂品批发、零售。
保健食品批发;凭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凭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非处方药、处方药销售。
销售个人护理用品;提供产品咨询、售后及其它相关服务。
天然玉石(文物除外)、建筑材料、果茶、保健酒。
7. 保健品代理公司
药品和保健品代理,也简称药代,全称医药代表,恕我直言,假如你一至在做医药代理,那么就老老实实的按照现行的药品流通程序,继续与厂家签订代理合同,做好区域经理的工作,倘若是新手,从媒体报道和街头巷尾传说中认为药品,保健品是暴利,想加入这个行业,我认为在当前的行业整体低潮期,不宜新手加入,除非你有特殊背景。
2018年以来,药品流通领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大整顿,医药代表成了药价虚高的推手,药品回扣的行贿罪人。医药代表这个行业面临整体淘汰出局之风险。
处方药零差价,流通环节二票制,一货一票,票货相符,控制药厂出厂价,控制药品销售费用等等严管措施,使医药代表的工作逐步公开透明,利润空间缩水。传统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如投巨资电视轰炸机式的轮番广告,药品活动促销,打通关节进入医院,贿赂医务人员等销售方法都将取缔。
药品代理老的促销方法过时了,新的促销模式正在探索之中,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新药代,建议你观察一段再决策。
8. 中国保健品代理网
需要咨询清楚产品的质量,然后拿钱去取得代理资格
9. 保健品全国总代理是谁
仁和药业是总公司,其下属都是仁和药业收购的一些子公司。 如仁和清火胶囊是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妇炎洁是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闪亮滴眼液是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都是用的仁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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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
第一条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为规范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国内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间和需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是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商,包括总代理、地区代理等。第三条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办理备案手续,由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提出,不得委托非本企业人员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第五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中文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企业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及协议约定的进口药品的名称、原产地、规格和数量(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企业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文件审验后,将原件退还备案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负责备案的人员,对可能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条备案表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编排序号。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可由企业以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书面方式告知受理备案的部门。第八条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不履行备案手续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案事项中第1、6、7、8、9、10、11项变更,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将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九条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备案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持一份。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c26018--010428ljk
H. 我们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现在有一家医药公司想找我们代理进口,可以吗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其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必须经由国家特别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有关口岸药品检验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抽样的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
(一)对到岸货物实施现场核验;
(二)核查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三)按照规定进行抽样;
(四)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第二十二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
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同时与海关联系抽样事宜,并征得海关同意。抽样时,进口单位和海关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抽样时,应当注意核查进口品种的实际到货情况,做好抽样记录并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抽样完成后,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进口单位持有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进口准许证》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
(一)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二)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三)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四)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抽样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2日内,将《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品种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验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期限,并通知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当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进口单位。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时发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口备案资料和口岸检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并对进口单位的呈报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条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药材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进口准许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供临床使用的品种,科研、教学、兽用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
五、抽样数量
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应当退回报验单位。
六、抽样方法
(一)原料药
1.药品包装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内,抽样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计;
2.药品包装为5-10公斤的(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样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计;
3.药品包装为1-5公斤的(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样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计;
4.1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原装抽样)。
(二)注射剂
1.小容量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含2万支),抽样1件;5万支(瓶)以下(含5万支),抽样2件;10万支(瓶)以下(含10万支),抽样3件;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瓶)计。
2.大容量注射剂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万瓶抽样1件,不足1万瓶的按1万瓶计。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样1件,不足5000瓶(袋)的按5000瓶计。
(三)其它各类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一件,不足2万盒(瓶)的按2万盒(瓶)计。
七、抽样要求
(一)抽样启封前,应当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以及品名、数量等。启封后应当核对小包装品名、厂名和批号等,并注意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当另行抽样检验。
(二)原料药包装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直接倾入样品瓶内、混匀。
(三)抽样后,应当将开启之包装封固,并在包装上注明抽样数量及日期。
八、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药品的要求。
(二)抽样时应当防止药品污染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抽取的检验样品应当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
(三)液体样品需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当使之溶解后抽取。
(四)有毒性、腐蚀性及爆炸性的药品,在抽样时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取样时小心搬运、勿振动,且在样品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
(五)腐蚀性药品避免使用金属制抽样工具取样。
(六)遇光易变质药品,应当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要加套黑纸。
(七)需进行无菌、热原试验、微生物限度检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气的原料药,应当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八)抽样应当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被抽样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九)根据到货的质量和包装异常情况,需适当变更抽样方法和数量时,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与报验单位共同议定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变更抽样方法的情况,应当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中予以记录。
I. 10到20万就能加盟的药房有哪些
你先找一家药业连锁店,问其是否招加盟店,如果招加盟店具体情况可以向他们咨询,药业公司可以帮你办各种手序。 你自己找一位药师就可以了。现在的身份是深圳一家加盟药店的加盟商,3个多月前,他加盟了美信连锁药店,并在南山蔚蓝海岸人人乐卖场内开设了分店。在此之前,方绪军一直在医药分销领域从事药品区域代理的工作。在深圳,越来越多的人像方绪军一样,通过加盟连锁药店的形式创业。“与以前做渠道相比,我加盟药店是看中了医药零售领域的前景。”在看好前景的同时,方绪军也清楚地意识到,做加盟药店是“风险和机遇”并存,现在医药零售行业竞争激烈,加盟了连锁,药店经营业绩未必就旱涝保收。 加盟药店是私人开药店的“捷径” 尽管加盟药店要支付特许商加盟费,但在方绪军看来,这是私人开设药店的一条“捷径”。他告诉记者,私人开设药店,除了前期的投入费用,还会产生其它费用,例如药店品牌宣传费,“私人药店总给人不可信任的印象,选择那些已经做出品牌的药店加盟,等于省去这笔宣传费用。“不仅如此,申办加盟连锁药店的手续比私人药店的手续简便,而且特许商往往在开店、采购、管理等方面能给加盟主提供支持。方绪军告诉记者,他们在举办各种活动时候,公司会给很大的指导,如传单、海报的设计印制,社区活动的策划联系等等,这些单靠一家小药店没办法完成。在行销营运方面,公司有专门的营运辅导员,他们可以根据药房经理的期望,拟定目标,每月为药房分析营运报表,并且指导药房执行社区行销活动以及设定药房的人事规章制度。此外,利用公司联合采购和物流配送,能有效的降低进货成本,维持药房的毛利率,又可以直接利用电脑系统传输单据,免去了不少进货操作上的麻烦。 “门外汉”要小心进入 据了解,深圳中联、美信、一致等连锁药店,都推出药店加盟项目。然而,是否人人都适合加盟连锁药店? “加盟药店的第一条,就是加盟者必须了解这个行业,否则很难经营。”方绪军认为,药店加盟的门槛不高,一家药店包括加盟费和装修费用等,前期投入大约30万元,但对经营者的要求却很高。“尽管人人都要吃药,但药品毕竟不同普通的食品,药品的存储、进货等,都是一门学问。”“背靠大树好乘凉”,是一些加盟者选择特许商原因之一。据了解,目前深圳医药市场,中联、一致、美信等品牌药店推出的加盟业务,加盟费用大约在5万元上下。 那么,加盟者怎样才能选择到一个好的加盟商? “加盟商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思路清晰的加盟体系,从装修选址到日常经营、商品供货等,都要给加盟者具体的指导和支持。此外,加盟后,依靠特许商批量采购的优势,能否促使门店药品价格下降,增加利润空间,都是加盟者要考虑的问题。”方绪军表示,那些只是提供药店品牌就收取加盟费的特许商,最好不要选择。 单体药店每月开销5万左右 方绪军的药店已经开业3个月,经营业绩逐步往上走。据了解,他这家50多平方米的药店,包括上缴公司的权利金以及员工工资、电费等,平均每月的花费在5万元左右。据记者了解,目前深圳连锁药店的毛利在20%至3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这相当于如果一家药店月花费5万元左右,则必须每月销售达到20万元,才能够保本。“经营药店不可能马上盈利,是一项长期投资,回本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方绪军坦言,目前经营药店并非人们所想象的“一本万利”,随着深圳连锁零售药店的增加,药店面临的经营压力还是非常大的,“从实际操作来看,连锁经营的加盟店,也许进入成本比较低,但回报率则取决于市尝环境和时机,因为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加盟者经营不当,连锁者不仅资金难以回笼,还会影响品牌的声誉。” 贴心服务吸引顾客 据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目前深圳药店数量将近4000家,关内有2300多家,其中,8成药店属于连锁经营,药店的竞争相当激烈。连锁药店如何才能获得良好的经营效益? “我们属于社区店,一方面要突出便利性,同时也要提供更多的贴心服务,往往社区居民非常重视这些。”方绪军告诉记者,为了搞活药店经营,开业后店里推出不少优惠措施。“新店开业后,我们举办了‘开业九周造势活动’,通过各种专题活动、优惠活动等,在短期内为新店建立起知名度,发展了不少的顾客,营业额一直在上升。”此外,药店还花钱向社区顾客邮寄“关怀卡”,为顾客建立健康档案,从而吸引回头客。“但是,作为药店,我们不能光靠活动来拉顾客。”方绪军说,持之以恒的专业服务才能保住老顾客,发展新顾客。在店里,他们推出“MedicineShoppe承诺卡”,顾客凭借该卡,可以享受到免费健康监测、电脑用药纪录管理、免费的健康信息刊物等等服务。经过一段时间试行,方绪军也发现这一招还真有效,药房的主要顾客基本是持有承诺卡的会员。 深圳某一家加盟药店的加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