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属于加盟合同吗
不属于,有可能品牌没有做备案,所以不能签加盟合同,建议看好合款项,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经销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区别
经销商与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间商 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简单来说,就是你出钱,然后厂家出商品,设备等等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区别 代理商和加盟商虽然同为合作伙伴,但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的产品保护,价格优势,属于厂家在当地的代言人,要一个销量的要求,厂家会有广告,技术,设备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仅是终端商的一种,是销售点的一种,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优势,不过销售任务一般不会很重. 代理是把这个区域的经销权全部授权给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向下发展经销商,进行分销。代理有的时候会收取经营保证金,当然也会有销售或提货额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话,要承担约定的赔偿或损失。 加盟是商家或厂家扩大销量的一种经销方式,一般有统一门头,统一装修,统一着装的要求,加盟一个正规的特别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经营风险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还是经销加盟就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权地区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营销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公司在授权地区平等;而加盟商要认同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定,并接受公司监督。
3. 加盟汽车代理经销商
可行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 自愿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二) 直营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三)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国际连锁加盟协会( IFA )认为:连锁加盟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一种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 美国是连锁加盟的创始国,也是连锁加盟的王国。在美国,连锁加盟被分为两类: 1 、类是 “ 商标商品型连锁加盟 ” 简称 PT ( Proct. And Tuadename Franchising )型连锁;第 2 、类就是 “ 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连锁加盟 ” ,简称 BF(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型连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或特许加盟。 PT 型连锁是一种传统的连锁加盟形态,加盟店和加盟总公司的关系犹如经销商或代理商。总公司为加盟店供应商品和提供商标使用权,而加盟店利用总公司提供的商标专门销售这些商品。利用这种连锁加盟开矿的比较典型的业态主要有汽车经销、加油站以及饮料销售等。 BF 型连锁,或称特许经营,是在第一种类型之后发展出的一种更高级的连锁加盟形式。 按照这种连锁加盟类型的规则要求,加盟店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加盟店不仅销售总公司提供或规定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有权使用总公司提供的店标、店名和整套经营技术。 当然,规则还要求加盟店还必须遵守总公司各方面的管理规定,同时总公司要给予加盟店在开店前及经营过程中必要的支持这种类型被广泛运用于零售业、快餐业和服务行业。肯德基就属于这种类型。 如果您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股东人数须两个以上50个以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总有风险,如有可能建议您尽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 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劳务来出资。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此外,最近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4. 担保公司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合同
甲方: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已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自行选购的 牌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第二条:上述车辆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首先在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开立专用于贷款扣划使用帐户,并按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车辆的 %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为首付款存入该帐户。剩余款项人民币(大写) 元,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担保服务费 元,于提车前一次性交清。
第五条:乙方缴纳合同保证金 元,保险保证金 元,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下,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保证金扣缴时,乙方应在一周内补齐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贷款的有关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抵押监管,乙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一条所涉车辆在车管部门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并同意可能产生的在贷款人与甲方之间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同时,在本担保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尚须将该车辆的登记证书、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甲方接受贷款银行的委托,审查乙方贷款资格与清偿贷款的能力并对乙方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过程实施监控服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甲方所需证明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在办理贷款的同时,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以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下列约定的车辆保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C、全车盗抢险D、不计免赔特约险。贷款期间的上述车辆保险,每年度在保险到期前乙方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处办理续保。
如乙方未依照本条规定投保和续保,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缴乙方续保保证金。续保保证金分两次(每次按续保保证金50%的比例)冲减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费。另甲方有权代为投保,其保费自动转入贷款本金并计息,可直接从乙方还款账上优先划扣。
第九条: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到该车型的维修服务中心解决。乙方与车辆经销商的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履行。
第三方对该车辆进行的损坏、扣押行为,不得成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理由。
乙方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欠款,亦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退车或退还相关费用等要求。
第十条:乙方履行与上述贷款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让该车辆;
2、以该车辆设定任何担保;
3、逾期偿还欠款。
第十一条:乙方有第十条第1项、第2项所列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占有并处置本合同所涉车辆。
第十二条:乙方有第十条第3项所列行为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承担甲方已付代偿金及滞纳金后,另行提供贷款余额的50%作为还款保证金,以便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贷款的3%作为甲方处理乙方逾期的管理费:
5、乙方每月还款日未还款时,在进行电话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电话催收费伍拾元;在上门催收的情况下,乙方每次承担市内贰佰元(市外伍佰元)费用。用于追欠追偿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收缴车辆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各类费用):
6、甲方有权扣押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将如除以上费用后依次抵偿包括贷款银行有权收取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包括甲方处理抵押物在内的费用和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如乙方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同时有权追究乙方贷款总金额l0%违约金,并可从合同保证金、保险保证金中收缴。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贷款银行的委托,向乙方行使有关权利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及利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为此付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留存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家庭住址: 电话:(宅电) 手机) (
(办公) 其他 电子邮箱:
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壹周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500元调查费。
第十八条:当甲方为乙方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的权利和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抵押权,乙方保证人对乙方的全部债务及违约赔偿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乙方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甲方首先行使物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借款到期之后两年。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确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中止购车合同的,须对甲方为履行担保义务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相应返还义务人的,乙方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壹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乙方共同还款人
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5. 经销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区别
经销商与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间商
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简单来说,就是你出钱,然后厂家出商品,设备等等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区别
代理商和加盟商虽然同为合作伙伴,但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的产品保护,价格优势,属于厂家在当地的代言人,要一个销量的要求,厂家会有广告,技术,设备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仅是终端商的一种,是销售点的一种,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优势,不过销售任务一般不会很重.
代理是把这个区域的经销权全部授权给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向下发展经销商,进行分销。代理有的时候会收取经营保证金,当然也会有销售或提货额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话,要承担约定的赔偿或损失。
加盟是商家或厂家扩大销量的一种经销方式,一般有统一门头,统一装修,统一着装的要求,加盟一个正规的特别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经营风险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还是经销加盟就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权地区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营销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公司在授权地区平等;而加盟商要认同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定,并接受公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