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明确赋予了招标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但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形势下,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越来越多的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招标代理市场,使得采购人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状况:到底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筛选出服务好、业务能力强的代理机构?
一般说来,选择代理机构作为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由此可以推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应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采购,二是将这类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办理。
自行采购
首先应明确它不等于随意采购。如果采购人的自行选择权利随意化,势必会引发代理机构的各种公关行为。实际上,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仍属于单位集体采购行为,应在采购人内部有一个公开的程序,有专人负责并相互监督才能保证选择的公正性。综合分析,当前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自主招标。采购人可比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发出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通过专家评审,从参与竞标的多家代理机构中选出较优者。此方式一般用于预算金额较大、代理服务费用较高的采购项目。
二是直接指定。由于采购人经常有项目需要招标,经过长期的考察和对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不同,和某些代理机构形成了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当有采购项目时,可以直接确定代理机构进行委托,这也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三是推荐指定。如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时间要求又比较紧迫,代理费用也较小,采购人再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意义不大,不如直接向其他使用单位咨询,或者由专家推荐做过同类项目的代理机构。
四是抽签确定。采购人面临多家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代理机构可供选择时,并且代理费用也不作为主要的竞争因素。作为买方市场的采购人,为了更好规避选择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可邀请几家代理机构随机抽签,这也应是“自行选择”的一种方式。
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很多采购人要么对市场上的代理机构一无所知,要么可供选择的对象太多不知如何判断,于是转向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但对于集采机构来说,此类委托项目是必须接受还是可以拒绝呢?根据法律推理,显然应该是前者,这就使得集采机构同样面临着采购困难,并且也不可能对每个委托选择项目进行“一标一招”。
采购人将选择代理机构的事项委托给集采机构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供求双方矛盾外,主要还是采购人缺乏选择标准,不知道如何选择代理机构。对此,集采机构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组建一个动态的代理机构库,并明确筛选标准,以此为采购人示范,让采购人参照标准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组建代理机构库应公开竞选,由集采机构作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提出要求,如注册资金规模,专业人员数量或相关业绩等,统一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凡满足条件的,均可入围代理机构库,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组建过程。
另外,对代理机构库的后续管理,实行专业分类、动态管理。组建代理机构库只是起到提供参考标准的作用,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从库内选择,也可从库外选择,只要申请的代理机构具备同等综合条件或优于上述要求,经集采机构确认便可随时加入,以方便采购人自行选择。
『贰』 政府采购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律分析: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叁』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八)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肆』 如何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现在信用建设是我国的基本政策方针之一,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重视起信用的作用,招投标领域也不例外,不仅有招投标企业AAA信用评级、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的资质门槛,将不诚信的投标人拒之门外,还有对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信用评估。
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一、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情况,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公开情况;
二、有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一、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三、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关于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一、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履约验收、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二、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目前,各地政府的评价标准尚未统一,评价内容大基本上同小异,以上内容可作为参考,不过更多的地方还未推出相关政策,如果有确切需求的企业,方圆资信推荐申办招投标企业AAA信用评级,该评价标准已获标准管理委员会备案,评价结果在工信部指定的发布招标投标讯息网站公示,全国可用。
『伍』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和良好信誉承担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工作。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援受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利用招标等方式,为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它要向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应当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自觉股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陆』 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柒』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捌』 怎么做好政府采购招标代理
1.细心、用心、沟通!做好招标代理
1.1细心:刚入门招标代理,这是我和很多新来的同事一再强调的,招标代理做的是文字、玩的是法律的服务中介机构,比如说:招标文件里不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错别字、和招标投标法、地方法不能冲突,当然良好的习惯是克服粗心大意的好办法。
1.2用心:说到用心,我想这是做成功任何事的基础,不花点心思,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招标代理,应在围绕如何编制招标文件来学习相关知识,比如:工程类: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造价相关知识、识图;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的18号令、19号令。
1.3沟通:再出去谈项目之前应该有一套招标方案,结合业主的需求,把项目批复文件、概况、规模、招标范围、工期、项目名称、业主全称、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业主特殊的要求弄清楚,以便回来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用上。在项目洽谈的时候,业主心中一般都会有人选,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法律给业主些建议。当然招标是中介服务,业主的意愿很重要,如果中标单位不是业主想要的单位,你想,下次谁会给你项目做。当然法律程序也主要,你不按法律程序,万一出现投诉,你没有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那就必须重新招标,那就是流标了,对招标公司的形象影响很大的,老板把你给炒鱿鱼了,同时你把业主的时间耽搁了,业主也不会再信任你。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项目招标实施过程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和纲领性文件,从发布公告到确定中标人,签合同,招标文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各部委都已有自己行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范本,结合项目特点当地情况编写就可以了,认真的修改一般要10几20遍,要有耐心哦。当地的法规很重要,一般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都有一些范本和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在公司内部审核完了之后,应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其中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你要好好的深入学习。
总结: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一定要熟悉甚至掌握然后细心,这是招标的开始,在做项目的过程中边总结边思考边学习,主动思考并虚心向同事请教,很快就得心应手了!如果不清楚请继续追问。
『玖』 如何获得政府采购资格需要什么条件请高人指点。谢谢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9)怎么样算是好的政府采购代理加盟扩展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