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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代理特许加盟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2-05-30 01:09:16

⑴ 商标实际未注册,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有效的。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最基础的经营资源就是商标。商标,是特许人商业品牌的象征,承载着特许人品牌的商业价值,正因为这样,商标问题往往也是特许经营活动中法律纠纷的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特许人一般在自己的品牌良好的时候进行特许经营招商,也有加盟商愿意尽快完成加盟,但是特许之前一直未将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如果立即申请注册,从申请到注册成功得等上将近一年,要错过很多商机。于是,很多特许人直接用未注册的商标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那么,用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有没有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经营资源应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已经明确列举了商标类经营资源为“注册商标”,从立法上已不认为未注册商标属于经营资源;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只要上方转让的内容特许人拥有能够体现特许人经营价值及竞争优势的法院大部分都认可其属于“经营资源”,如商业秘密、字号、具有自己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和这里提到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可见,法院因为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而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但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会伴随着法律风险。
1. 未注册商标没有专有使用权,所以无法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2. 商标可能被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制度,同时还坚持申请在先原则。这样一来,如果特许人仅仅是持有或使用许可商标而未提出注册申请,则其他人可以抢先注册。而一旦别人抢注成功,特许人的救济途径异议撤销或宣告无效程序。
3. 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严格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特许人如果想拓宽市场走出原经营地域或开发其他类别的许可,面临其他已注册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的风险也会很高。
4. 如果发生诉讼,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欺诈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特许人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最终可能要承担返还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建议别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⑵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1. 特许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导致合同无效。

2. 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3. 存在法定情形,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⑶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特许经营企业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特许经营活动符合该条例,才能走出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区域,否则,可能面临承担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返还加盟费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⑷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法律分析: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Inchby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Inchby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支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支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B公司授权给A特许经营的项目为: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2004年12月3日,B公司委托律师向A发出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B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没收A已支付的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月10日,A亦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2005年3月28日,B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美容院;按摩;纹身;修指甲(商品截止)。另查,B公司至今未获得我国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有特许经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⑸ 加盟合同无效是否有效

加盟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况:
1、合同一方或双方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的;
2、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⑹ 没有特许经营权加盟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加盟商不能以特许公司没有特许经营备案而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⑺ 代理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代理合同发生的原因有: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⑻ 特许加盟店协议合同转让有何效力

法律分析:特许加盟店协议合同转让未经特许人同意的,合同转让无效;特许人同意转让的,合同转让有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⑼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一方面是加盟商加盟一个项目比较草率。一方面是特许经营企业违规操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