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店侵权可以起诉总店吗
法律分析:可以。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虽然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对消费者而言,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㈡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2)总代理与加盟连带责任扩展阅读: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㈢ 加盟的代理商出了事总公司负责吗
分什么事情,如果是质量事故肯定总公司要负责的,但是如果是其他违法违规,应该是跟总公司没关系的,因为代理商和分公司是不同概念的,如果是分公司出事,那总公司肯定要负责的。
㈣ 总公司违约,我是代理商
我个人认为:
第一、总公司与代理商关于签约加盟的纠纷,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性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一般来说,您在和总公司合作的时候,应该签订有书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有关于在辖区内排他性开展经营,不允许再另行授权加盟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此类规定,但是总公司仍与他人签约加盟,就构成违约;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此类规定,是不能认定总公司违约的。
第三、关于违约的解决方式,一般应当在合同中有规定,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裁决,二是法院判决;其中以去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居多。
第四、综上,我的建议是:先和总公司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和总公司之间有书面合同,合同中有不允许另行加盟的约定,您基本上会胜诉的。
第五、由于您和总公司的纠纷,会直接影响您的代理业务;无论去法院诉讼的结果如何,您和总公司都不大可能会友好合作下去了;我建议您在和总公司交涉代理加盟纠纷的时候,同时另行寻找其他加盟代理商的业务或者其他创业道路,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㈤ 代理加盟经销有什么不同和区别
代理和经销主要区别是在于经营范围的大小,范围大的往往属于代理,范围小的属于经销,往往经销商设立于代理之下。加盟是属于一套成熟的体系直接能够运用,包扩产品、技术、品牌、营销、管理等等细节全部都以实现统一。
㈥ 总代理和代理加盟各是什么意思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㈦ 加盟店承担总部的法律责任吗
总部与加盟店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总部与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或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协议。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㈧ 总部与加盟店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在合同责任中,总部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要求赔偿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要看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㈨ 有了总代理公司还可以加盟吗
建议找总部和代理商协商,这中间就是利益分配问题,只不过加盟商直接和总部签约的话,代理商的作用和利益就没了,对代理商不公平,只是后期对加盟商服务可能有会断层,总部和代理商打太极就麻烦了,建议弄清楚后续对接问题。
赔偿损失要看代理商和总部合同内容了,如果双方都可以和加盟商签订合同的话,那么总部也是没违规,就不会存在赔偿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