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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私放加盟的后果

发布时间: 2022-03-10 16:02:15

㈠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受

按照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补充如下:一般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表见代理的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详细的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

㈡ 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最后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效果承担责任。代理的效果是,行为人是代理人,但是最后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行为人和责任人不相同(这是代理最基本的法律后果)。

㈢ 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㈣ 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㈤ 代理权的滥用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滥用代理权该担何责(法苑走笔)
石存信
孟红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中的技术性要求、能力要求、专业性要求等越来越高,这使得处于商品交易之中的人越来越感觉到力不从心,事必躬亲日益困难。于是,被誉为是“自己的延长手臂”之代理制度便很自然地得到了运用。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权被滥用的情形表现得多种多样,其法律后果又该如何?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以作为对其逾越雷池之惩罚。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则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应以法律拟制的追认认定,发生与事实上的追认权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对于表见代理,由于发生原因较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由于是被代理人的过错的,例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等,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以上种种有关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情况及其滥用的法律后果,实则是对于处在失衡状态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纠正,力图使围绕着代理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顺畅,在最大极限上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市场报》
(2000年11月13日第六版)

㈥ 未加盟别人的连锁店自己私自做会有什么后果

后果就是官司么。你有本事强行开。有关系就行。没关系你还是别干这事了。要么流氓点。来叫你关门什么的。来一次打一次

㈦ 如果不加盟用别人品牌开店,会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对方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你就是侵权了,如果对方起诉你,当然会受到处罚。

㈧ 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这个“本人”是被代理人,不是指复代理人自己。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本人),因为被代理人(本人)要对他委托的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承担后果,所以代理人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归于被代理人。

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的,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不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广义无权代理中,构成表见代理的,后果则归于被代理人。

㈨ 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要按照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㈩ 我想请问一下!“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

就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甲委托乙与丙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