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
表见代理,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例如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1)表见代理模式代理加盟扩展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时,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行为指行为人表现出的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被代理人表现出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语言。表见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第二类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误认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言词。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
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有两层要求,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相信是有理由的。
2. 表见代理是什么
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是无权代理行为,但是有可以使相对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且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同时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什么是表见代理,请顺便举个例子,谢谢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乙公司与被告华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成立南昌工程项目部,并由华某办理备案登记,承接施工任务,签订施工合同并全权负责项目部的一切经营活动,授权华某刻制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使用并自行管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3年6月,华某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甲公司《烟道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安装烟道,包烟道、风道产品,包安装运输,并加盖了乙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6年1月5日,华某与乙公司再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载明乙公司授权华某以乙公司名义办理南昌分公司成立事宜,并授权华某对南昌地区工程项目进行全权经营管理,合同还约定了责任、风险、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8年11月15日,华某确认涉案烟道安装价款为63524元。同日,华某签字的劳务结算单显示,华某已确认烟道人工材料费为177150元,上述合计240674元,原告甲公司自认已经收到150000元。因剩余安装款一直未支付,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乙公司、华某给付甲公司安装款90674元及利息4533.70元,合计95207.70元。
另查明,乙公司在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资料显示,华某为乙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分歧】
本案中,华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甲公司签订了《烟道销售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华某以项目承包人的身份,私刻公章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给相对人营造一种权利外观的假象,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质上属于无效合同,不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乙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乙公司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鉴于乙公司对华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许该印章存在并对外使用,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虚假的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应当承担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评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代理权无效。华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甲公司签订了《烟道销售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两个成立要件和印章真伪的法律后果逐一展开分析:
第一,华某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华某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施工,持有乙公司合同专用章,备案材料亦显示华某为乙公司在昌负责人,2016年华某与乙公司再次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授权华某对南昌地区工程项目进行全权经营管理等诸多事宜,已经足以让甲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乙公司授权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相信华某加盖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乙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第二,甲公司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甲公司客观上为被告乙公司中标的工程安装烟道,包烟道、风道产品,甲公司也核实了备案材料,显示华某为乙公司在昌负责人。综合考虑乙公司中标工程的事实、合同的缔结时间、是否盖有相关印章、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等各种因素,应认定甲公司善意无过失。如果让甲公司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私刻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事实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乙公司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乙公司对华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许该印章存在并对外使用,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虚假的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应当承担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印章是否虚假、公安机关是否对印章立案侦查,均不影响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相信华某具有代理权所产生的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后果。
4.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5.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6. 什么是表见代理他和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的区别。我国对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7. 什么是代理,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说明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