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农民也属于国家公民的一员,享有广泛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贰』 我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内容得到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叁』 加盟店有优先代理权,优先代理权有区域保护吗
以我公司为例,和您说的 一样,做为一个加盟商是有优先代理权的,对于一个代理是 有任务量的,不可能给你了 你不去做这个生意 哪肯定是浪费公司的市场资源。
对不加盟的代理商 都会给予区域保护,公司不允许其它的代理商去发展,不过 现在是互联网社会,交通发达,做为总部不可能监测到外地的代理去其它区域发展的事情。
所以,保护是有的,想要发展起来,还是要自己去发倔市场,死守是没有出路的。
『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4)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单位代理加盟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伍』 农民经济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不知道论文怎么写,所以我的回答可能帮不上你,这个问题很大,不知道从哪里说起..
据我所知,国家暂时没有什么政策是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的,只有在去年看到报纸上讲有农作物保险,如果遇到天灾颗粒无收的话,小麦每亩赔偿200元左右,除棉花是每亩600,其他的基本在200左右,也就是说这点保金根本帮不了什么忙,而且这个保险还只是试用阶段,能不能全国范围内使用还是个未知数,去年大雨,我家的玉米产量减半,等于是去掉费用后收入为零,不止我家,有的人家下暴雨当天地里的玉米杆就全趴下了...
现在农民有低保,但不是全部都有,一个村有10-20户可以申请低保,一个季度400元人民币,还要申请..不知是政策问题还是政府问题..
现在的问题不是如何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而是政府是否重视农民...
打个比方,生活在城郊的农民一直生活的很安静,不外出打工,就指着自己家的地生活,这个城市要扩建,城郊的农民就要搬迁,房子可以搬迁,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搬到哪里?政府只是每亩地给多少多少钱,问题就解决了吗?这些农民除了种地什么技能都没有,吃光了政府给的钱,还吃什么?政府没有做好善后工作
这个问题一句两句说不完,有时间慢慢聊,希望能帮到你,祝你愉快!
『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单位代理加盟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网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纪要
『柒』 简要评论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价格支持政策对农民受益的影响或是该政策的利弊 西方经济学的作业。谢谢大家了!
当前由于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明显地影响到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消费意愿以及投资渠道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据对西部某县100户农户采取现场座谈与发放问卷相结合调查得知:农产品价格一路攀升,国家出台的各项惠农政策效应被冲减,部分农民收入下降,种粮积极性受挫,应予关注。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民受益情况的实证分析粮食价格上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举例来说,某省级贫困县,人均耕地只有1.3亩,粮食主要为自用,商品粮较少,广大农民很难从粮食价格上涨获益。以种植大户李某为例:承包土地20亩,由于去年春旱,小麦大幅减产,平均每亩仅收获4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按小麦0.72元/斤和玉米0.8元/斤计算,亩均收入928元,但扣除每亩土地租金140元,种子42.5元,农药13.5元,化肥185元,犁地、收割费用80元,其它农资支出50元左右后,每亩收益也仅有417元,如果考虑投入的人工费用,不赚反赔,远不如外出务工收入多。
猪肉价格上涨对养殖大户的影响。某养猪专业户今年共出栏生猪1千余头,但由于仔猪价格较2007年初增加280元/头,饲料成本较往年上升35%左右,一头猪扣除成本后收益在300元左右,生猪价格不稳定和疫情隐患还会给养猪专业户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损失,再加上生猪饲养行业周期性强,前几年生猪价格持续低迷时,广大养殖户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养殖户担忧猪肉价格逐步回落,不敢积极扩大养殖规模,观望心态严重。
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民却受益较少的原因一是小生产的农业形式难以抵抗大市场,广大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单一农户资金、技术实力弱小,难以抵抗市场的瞬息万变。如养猪业是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广大农民由于资金实力弱,不能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往往是在行业即将复苏的时候清了圈,在行业即将萧条时扩大了养殖规模。另外,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且饲料、农药中间流通环节多,加大成本,挤占农民收入增加的空间。
二是农业基础设施体系薄弱,靠天种植,农作物产量难以大幅度提高,也难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提高种植补贴标准,但却被更高的农资价格上涨所吞噬,投入多,产出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
三是防疫体系不完善,农业经营风险较大。据对养猪专业户调查,目前常见的猪病有十余种,单纯依赖单一农户预防疾病非常困难,经常造成仔猪大量不明原因死亡,使得农民不敢冒险扩大养殖规模。
四是金融支持不到位,加大农户经营成本。当前从紧的货币政策,减少了农信社资金的流动性,导致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缺位。如:一户养殖专业户在信用社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向他人借入年息24%的高利贷20万元以扩大养殖规模,仅此就多增加利息支出1.3万元。
为此建议:一是加大农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国家要进一步加大种粮补贴、良种补贴标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广大种粮的积极性。二是要合理控制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杜绝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完善“基地+农户”等生产模式,形成规模养殖,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增强广大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四是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优化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土地适度向种粮大户集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五是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多渠道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农信社要深刻理解从紧货币政策的科学内涵,进一步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优化信贷结构,多方位满足“三农”经济主体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让利与民。
『捌』 农民有权利不经过任何部门买卖土地,从事商业活动吗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大队,村,合作社等。中国关于集体土地的立法很乱,也是个难点,涉及到很多政治问题。
每户村民是不是只能有一出宅基地,立法有明确规定。
征用是指国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集体土地的强制地、有偿地、借用。所有权不转移。这区别于征收,征收所有权转移。
个人之间不可以买卖土地,个人之间买卖的是土地使用权,如三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十年后就不能是用了,或继续花钱向国家买土地使用权。还有一种情况,个人之间因为买卖不动产,如房屋,因为房子和地不可能分开,因此,就有了地随房走的政策。土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村民卖了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法律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