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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盟

发布时间: 2021-07-12 10:04:07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财政部2014年9月26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该文件在财政部网站的“政策发布”栏下面有,通知中提到: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⑵ 我想自己开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⑶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公司加盟一般需要多钱

甲级只是你的招标代理业务,造价资质跟招标代理业务是分开的。你也可以以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去接活路,然后找一家甲级造价单位盖章,签一份委托造价协议,给对方交点管理费就行了

⑷ 政府采购中政府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
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
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可以自行决定代理机构的,有些地方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取代理机构。

⑸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和良好信誉承担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工作。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援受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利用招标等方式,为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它要向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应当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自觉股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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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

第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它只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是为了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而设立的;

第二,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1、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30%以上;
5、建立了规范的供应商及招投标业务信息库;
6、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代码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2、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经济、技术及管理人员简况;
3、近三年机构的运作和经营情况;
4、机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5、承担某领域或项目政府采购的能力的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资格证书),同时核准其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承担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
2、按照核定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向中标商(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3、经市采购办授权,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采购办批准;
4、接受我市各区和社会的招投标或采购委托;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必须在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完成市采购办交办的各项业务,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2、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操作;
4、维护采购委托人、采购单位、投标人和中标商(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5、对在业务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开的商业和各类招标信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
第九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了应刊登在市采购办认可的媒体和网络外,同时应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网站上。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先报送市采购办审核;发布后,应将刊登的公告复印件送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给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并确保由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响应。其中,经市采购办同意,采购单位可推荐1—2家供应商投标。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由代理机构在发出正式邀请之前,报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进行询价采购时,应制作规范的询价函,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询价函应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
2、供应商对询价作出响应时,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代理机构送交,报价单应密封并签字盖章。
3、代理机构应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开启供应商的报价单。供应商的报价单开启前,代理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有关报价单的信息。
4、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报价单进行审核,提出中标意见,在3日内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三条 竞争谈判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竞争谈判采购时,应制定可行的谈判方案,专人负责。
2、谈判采购时,应当按照谈判方案,采取“全封闭”和“一对一”的方式。
3、竞争谈判采购必须维护国家、采购单位的利益和供应商的正当、合理利益。
4、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在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时,应精心安排;在保证供应商合理利润的同时,尽量节省财政资金。
2、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采购目的和采购要求进行编制。除了进入评标程序的技术因素外,招标文件应公开明示可能导致废标的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确认
招标文件草稿拟就后,应由代理机构交采购单位核对,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加以确认。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送市采购办备案。市采购办在收到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代理机构可对外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改
1、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经市采购办同意,可在投标截止前的合适时间内,向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书面形式送达。
2、在代理机构主持下,采购单位可在截标前的适当时间内,举行招标说明会,对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有关招标事项做出补充说明。未经市采购办同意,招标说明不得对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作出重要修改。
第十八条 开标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天内,通知市采购办、采购单位派员出席开标会。
第十九条 评标
1、评标专家由市采购办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采购单位可派员评标,但只有一票评标权。
2、市采购办派员出席评标会,对评标会进行现场监督。
3、评标方案由代理结构拟订,未在招标书中明示的,应在评标前3日内送市采购办审核。
第二十条 定标
1、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授权评标小组定标;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定标。
2、采购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采购单位、专家和代理机构对侯选中标商进行了解和考察,提出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定标。
3、如没有充分的理由,应按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顺序定标。
4、未经市采购办批准,代理机构不得对第一预中标供应商否决或废标。
第二十一条 商务谈判
1、采购单位与中标商(或侯选中标商)可以根据招标书和投标书,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具体、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2、商务谈判应在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
3、商务谈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个别项目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延长谈判时间的,应由代理机构报经市采购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落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应分别向中标商和落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报市采购办批准、盖章后正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签署前,草稿由采购单位送市采购办审核;签署后,合同副本由采购单位送市采购办、代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验收
1、标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合同验收,在《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收,作为市财政局向供应商拨款的依据之一。
2、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代理机构会同有关采购单位、专家等,对标的进行集中验收。对部分量大的项目,验收可采取随机抽样验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的以下主要文书资料分类存档,长期保管,以备市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阅或核查:
1、市政府采购办委托函及政府采购计划表;
2、招标文件及采购单位确认书;
3、刊登的招标公告原件;
4、投标商签到表、开标一览表、开标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的签名表;
5、投标商的投标书(正本)、中标商的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
6、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记录和评分表;
7、中标通知书(中标协议书)、落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通报函;
8、商务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或竞争谈判采购的记录;
9、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
10、其他应当保存的文本资料。

⑺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⑻ 你好,你能告诉我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取得代理权。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会发布在官网上,具体通知和要求会很详细胡,你按照要求去申请代理权,一般都会成功的。

希望可以帮助你。

⑼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么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力,但相应的监管部门的监督制约权力在法律中却不明确。一些采购人以自行选择为借口,任意选择符合自己“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这个特别注意。

⑽ 怎样才能开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一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要有招标代理服务;
第二步:到所在地的省财政厅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具体申请办法参见财政部61号令;如果你原来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额度达到61号令的要求后,还可以直接去财政部申请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