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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加盟合同法院管辖地

发布时间: 2021-06-25 01:27:06

㈠ 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㈡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一: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且当事人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那么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则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倘若,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那么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10)

㈢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产品代理加盟合同法院管辖地扩展阅读: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㈣ 购销合同还是经销合同或是代理合同如何让我们这边法院有管辖权

1、是代理还是经销看来从你的合同名称上确实判定不了,看合同内容才能定。不过很多这类合同写得也模糊,定哪类合同最终看法院合议庭的。
2、回函不会写就别乱写,结合合同内容、咨询律师后再说,可以考虑出点钱请律师执笔。
3、有管辖约定,只要不违法,是改不了的,这是法律要求正常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㈤ 合同的管辖地应该是供货方的当地法院还是采购方的当地法院

如没有约定,且合同管辖地不明确的,则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㈥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话,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被告所在地容易确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争议,到底是特许人所在地还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争议。

㈦ 关于合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