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到工商局就行了。第一,就走走关系,直接让工商局办就是了,第二,如果你有其他快递同行关系较好的,你拿他们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去找工商局,他就会给你办了,你可以问他们别人能办为什么不能给我办,以前我们有个地区的就是这样办的
邮政局是告诉你你的申请业务,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是你还没有具备这些条件。比如,首先就是认真清楚的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以及对于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条件,的新的方案是什么。
邮局跟你说的,基本就是这些方案的一些内容呵呵
邮政法: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条件
加强对快递业务管理 :修订草案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考虑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法律施行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其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修订后的邮政法施行后申请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则需要依法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中通快递加盟条件及费用
一、中通快递加盟条件,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3、具备合法有效经营速递或者快递业务的营业执照及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要求和取得快递业经营许可资格。
4、有适合业务需要与公司发展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业务员、客服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等。
5、有固定的经营场加盟区域大小及业务发展状况,缴纳适当的网络建设费、中通品牌使用费及风险抵押金,并有适当的流动资金开展业务。
6、加盟网点按照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和县区级城市的等级进行分类,加盟费用则按照等级分类标准收取,包括办公与快件存放、中转仓库等,员工生活区与办公场地必须分开。
7、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扫描巴枪、电子称、监控、消防设施等。
8、有足够的交通工具承担快件的收取、派送和中转运能。
9、能够妥善协调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快件(不论是自取件还是派件)在所加盟区域内安全中转与送达。
二、加盟费用
经中通网络总部授权经营的加盟网点,拓展业务发展区域时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必须经过总部网络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并收取履约保证金、网络建设费。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等不同条件来确定,因此,加盟费用在加盟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就具体区域面谈。
(2)快递加盟是特需经营扩展阅读:
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一家集快递、物流及其他业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中通®”、“zto®”。
中通快递加盟流程:
1、线下提交申请
凡符合加盟条件的快递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有资金投入且又具有快递经营资格,均可书面向中通网络管理中心提出加盟中通网络的申请。
2、审核
网络管理中心在审核后,派人实地考察申请人在该经营地区的资质与条件,如符合,一周内,由所在中通地区上属管理片区的经理/专员初步审核经营方案细则和派送区域,达成共识后上报网络管理中心审批。
3、签约
网络管理中心代表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同加盟人签订《中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其补充条款,加盖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后即生效,加盟人即成为中通网络成员,受《中通快递网络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其补充条款约束,按照中通快递营运中心要求统一经营快递业务。
参考资料:中通快递-网络
中通快递官方网站
3. 快递公司和个人签定的加盟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
这个要看快递公司有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估计快递公司没有,因为现今没听说过快递公司是特许经营、可以加盟的,呵呵请谨慎考虑加盟~
4. 快递的加盟和直营有什么区别
加盟制与直营制的核心区别在于网络组织的开放和封闭,直营制自上而下统一负责,而加盟制体现了众包、开放的特点。
直营制快递,整个网络从总部到末端全部自行建设,包括人员、车辆、飞机、场站、设施、分拨中心全部自有,是封闭的。
加盟制快递,采用了深度外包的模式,一单快递从收件到派件,经过的收件端加盟商、总部干线、派件端加盟商三个部分之间没有任何股权关系,而是通过线下的物流网络、后台系统组织起来。加盟制快递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的、庞大的社会化“线下网络”。
主要是四通一达的加盟制和顺丰的直营制。
(4)快递加盟是特需经营扩展阅读:
根据外包渐进式发展理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物流供给和外包形式,企业物流的供给形式大约有以下几种形态。
1.物流完全自营
企业的物流业务完全由企业物流部门来完成。完全自营物流运作模式有利于企业掌握对顾客的控制权,可靠性强。企业通过自营物流,可以直接支配物流资产,控制物流职能,保证供货的准确、及时和顾客服务的质量,维护好企业和顾客间的长期关系。
尤其是企业自身组织物流配送,可以说是自己掌握了交易的最后环节,有利于企业掌握对顾客的控制权,有利于控制交易时间。采用完全自营物流运作模式的企业,其物流方面的投资规模会大大增加,特别是配送规模较小时,成本和费用会相对较高。目前,国内有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制造企业仍然采用这种物流自营的方式。这类企业是物流需求社会化释放的重要主体。
2.物流业务部分外包
企业先把物流业务分类,一类是以高效率操作的关键业务,这类业务企业自营;另一类是企业不擅长的物流业务,企业把这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流业务操作外包,将部分物流业务操作(如仓储、运输等)进行外包。
例如,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将采购及运输业务委托给日本伊藤忠公司,伊藤忠公司为北方交通提供了“移库销售模式”的贴身物流服务。伊藤忠公司将所有客户的货物按发货时间、种类、数量,就近存储在他们已经签订仓储协议的中国和世界各地的港1:3码头、铁路运输部门、港1:3运输部门,确保产品采购及运输,降低用户的采购和运输成本。
另一类是物流业务管理外包,企业拥有物流设施的产权,将管理职能外包出去。例如,海信集团实施海信电器的物流业务外包,将生产基地仓库、全国各地设置的成品仓库以及全国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中远、中海、中外运三家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三家公司占海信电器物流业务的份额分别为58%、32%和10%。物流业务外包以来,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中远物流与海信集团合作的第一年,就为海信电器节约物流管理成本约1500万元。
3.物流系统剥离
企业将物流部门从母公司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的子公司,子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服务,但同时又可以承担外部企业委托的业务。如海尔集团将自己原来的采购、仓储和运输部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海尔物流本部,这个物流本部不仅承担海尔的物流业务,还为其他需要物流服务的企业提供物流服务。
4.物流战略联盟
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或其他企业合资,企业保留物流设施部分产权,并在物流作业中保持参与。同时,物流合同商提供了部分资本和专业服务,企业也为合资者提供特色服务,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如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合作,成立了青岛啤酒招商局物流公司,主要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其中青岛啤酒公司拥有一定股份。
5.物流业务完全外包
将企业所有的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这是最彻底的物流外包形式。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营物流能力或企业虽具备自营物流能力,但操作成本较高、服务质量较低,则企业将放弃自营物流,将整个物流系统外包给外部第三方物流企业。
5. 想开连锁加盟,所需的特许经营权是什么呢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
6. 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许可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具备在xx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五)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六)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许可审批程序:
(一)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 行政许可链接提交申请,在确定填报材料真实、有效后,通知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送达省邮政局。
(二)申请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2009年10月1日起,国家邮政局网站或xx省邮政管理局网站提供下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申请许可条件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4、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7. 特许经营和加盟怎么区别,开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许经营资质吗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对特许经营做出如下界定:
本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8. 特许经营和加盟的区别与联系
答:传销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销售模式,传销的产品通常不被市场所了解,需要通过传销的方式进行推广。同时传销的产品由于它有特别的渠道,所以价格与普通市场上的产品不直接进行比较。另外,传销过程中将销售权细分的过程是以推销产品的数量等因素作为条件的。这几方面均与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不同。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建立某种契约关系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已被市场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另外,特许经营的授权过程要复杂的多,它要综合考虑被特许者各方面的实力。
9. 特许经营跟加盟有什么区别
特许经营又称特许加盟,与单纯的加盟有很大的区别。加盟行业很混乱,骗子很多。国家为了规范加盟行业,在07年颁布了有关加盟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系列法规。国家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这也是鉴别一家从事加盟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标准。 以下节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供你参考,希望对要通过加盟来创业的人有所帮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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