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连锁加盟策划书
连锁加盟策划书 (一)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餐饮企业开始模仿肯德基和麦当劳搞餐饮连锁,也有不少人按照自己所理解的肯德基、麦当劳的模式去经营,他们把自己的店面装饰得与麦当劳和肯德基很相似,包括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着装、统一餐具、统一食品供应等等,甚至连麦当劳的“儿童乐园”也被照搬了过去,有的甚至紧紧跟在国外餐饮连锁企业后面模仿他们的一切经营方式和营销战略。然而,10多年过去了,成功者很少,成名者很少。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人从经营管理上分析原因,有的从连锁机制上分析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本文认为,中餐连锁企业模仿西餐连锁企业失败最重要的、本质上的原因是文化方面—中西餐饮文化不同,导致中西餐饮连锁不能运用同一套经营管理战略。
中西餐饮文化差别分析
中国和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社会文化、历史发展的不同造就了中西餐饮文化的差别。有人形象地说:如果说中餐大餐文化像是一首混声大合唱,那西餐(大餐)就像是一支浪漫的小夜曲;如果说中餐馆充满了一股阳刚之气,那西餐厅则富有一种阴柔之美;中餐馆营造的是一种公众交友的场所,而西餐厅则是在制造私密幽会的空间,可见中西餐饮文化本质的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分析比较这些差异,在经营管理中巧妙地处理这些差异,是中餐连锁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中餐餐饮文化
中国餐饮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国、土耳其烹饪并称世界三大烹饪体系,也是我们中华儿女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地方。中餐文化具有绚丽多彩的文化内涵和雄厚坚实的技术基础,以味为核心,以养为目的,是文化、科学、艺术的结晶,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风格但同样是无与伦比的餐饮文化。品种众多、风味独特的地方佳肴,香飘四海,风靡万方,深深地吸引着无数的海外爱好者。还可以说,饮食功夫也是一种学问,一种特色的突出,一种交流的途径。
内涵文化
中华饮食文化历来讲究色、香、味,讲究餐饮的形式,可以用“精”、“美”、“情”概括。这几个字,反映了饮食活动过程中饮食品质、审美体验、情感活动、社会功能等所包含的独特的文化底蕴,也反映了饮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密切联系。
精,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的内在品质的概括,这种精品意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渗透、贯彻到整个饮食活动过程中。选料、烹调、配伍乃至饮食环境,都体现着一个“精”字。
美,体现了饮食文化的审美特征。中华饮食之所以能够征服世界,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美。这种美,是指中国饮食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是指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审美愉悦和精神享受。中餐之美不仅表现在味道上,而且在形式上、颜色上、器具上,甚至在服务人员的服饰上,都透着美的成份,让人时时刻刻感觉到美的冲击和享受。可见,美作为饮食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是中华饮食的魅力所在,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
情,中华文化历来以情为纽带,同样,中华饮食“情”为重要的功能。在中国,吃饭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媒介,是一种别开生面的社交活动。一边吃饭,一边聊天,一边谈生意、交流信息、采访。古往今来,中国人习惯在饭桌上表达惜别或欢迎的心情,感情上的风波,人们也往往借酒菜平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饮食活动的社会调节功能和心理按摩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精、美、情、礼,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基本内涵,换言之,这四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中华饮食文化的整体概念。精与美侧重于饮食的形象和品质,而情与礼,则侧重于饮食的心态、习俗和社会功能。但是,它们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惟其“精”,才能有完整的“美”;惟其“美”,才能激发“情”;惟有“情”,才能合乎时代风尚的“礼”。四者环环相生,完美统一,形成中华饮食文化的最高境界。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精、美、情、礼”,才能深刻地理解中华饮食文化,才能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形式文化
中餐往往注重配料精细而考究,千变万化,技巧繁多。从刀功来看,就要求眼、刀、心的一致配合,才能达到一定的境界。在烹制过程中还要做到火候、味感的把握,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见一斑。出盘则是圆盘相托,一团和气,又可反映出中国人的聚气而生, 以圆为主,平和而儒涵,往往是大家共享,以筷进食,灵巧而善于思考,理性而知性的中国人形象在饮食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合餐文化
中式餐饮一般采取圆桌共餐的形式,这是中国餐饮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往往能够制造和谐融洽的气氛。餐饮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和保留下来的一种生活习惯和文化传统(中式餐饮的就餐形式即体现了中国餐饮文化传统的某些特点),国人长期习惯了这种就餐方式。
(二)西餐餐饮文化
西餐文化与中餐文化有很大的区别,西餐文化是在西方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经过现代工业文化的不断改进而形成的`,其中无形地渗透着西方文化传统的一些方面,如,“平等”、“自由”、“卫生”、“隐私”等文化内涵。
休闲文化
美国最多的还是快餐店,美国的快餐文化体现的是休闲文化。薯条、炸鸡、饮料之类都是西方食谱中最平常的玩艺儿,正是这些在中餐看来上不了大台面的寻常东西做成了世界上的大企业,像麦当劳、肯德基等。这可能是与美国人的时间观念、生活方式有关。美国人素来讲究效率,也最不拘小节。快餐文化在美国的蓬勃兴起大概也和他们的这种秉性有关。快餐的卫生、高效、节约时间和休闲浪漫是西方快餐发展壮大的文化基础。
平等、自由文化
在中餐中,席位的摆放、餐具的摆放、吃饭的规矩以及饭桌上的行为都是受传统文化约定俗成的条条框框制约的,更别说来宾的身份、尊长、兴趣爱好等因素限制着用餐的形式。而在西餐中,饮食的时时刻刻都是人人平等自由的表现,每个人自主决定食物的种类、分量,分餐适用,丰俭由己,在大多的场合实行“AA”制。吃饭是自己的事情,大家平等自由地坐在一起享受食物,随便自由。
分餐文化
西方用餐习惯于在长条桌上进行,实行分餐制,即各自点菜,各持一份。最普遍的盘式服务是将餐食在厨房分装到每一只餐盘中,由服务员从厨房端出,再迅速、礼貌地送给每位客人。西餐形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少了些热闹,多了些客气和独立,但实质上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卫生。分餐制还可以体现适度节俭、合理饮食的理念,克服中餐讲究排场、铺张浪费的缺点。分餐制的菜肴和主食由人定量,可以减少浪费。不管是餐前小吃还是正餐主食,所配原料都是与就餐者的食量挂钩的,菜肴道数尽可能少,但保证每餐吃完。分餐制使每位宾客对个人的用餐数量有了明确的量化概念,在减少浪费的同时又益于身体健康。我们现在的自助餐、冷餐会也都体现了这个宗旨。
(三)中西餐餐饮文化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的角度不难看出,中西餐在文化内涵、文化的表现形式上都有着重大差别。中餐重视的是亲情、气氛、营养、形式;西餐更多重视的是效率、卫生、自由平等。中西餐文化的不同也是中西民族文化区别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在自己的文化熏陶下,在餐饮中自觉不自觉地透露着自身的深刻的文化背景,同时,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待餐饮的态度、要求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在不同文化习俗的人们对待饮食形式的具体要求上。
中餐连锁经营企业的战略选择
可以看出,中西方餐饮文化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些差别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饮食行为、饮食选择、对待饮食的要求,而这些要求的不同,会造成经营中餐的连锁企业和经营西餐的连锁企业,在企业战略选择、经营策略选择、具体餐饮内容选择、广告宣传上有着重大的不同。无视这些差异,一味地追求向西方餐饮巨头学习,生搬硬套地挪用西方餐饮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方法,而不针对中餐文化的特点加以改进的策略,最终一定以失败而告终,众多中餐连锁企业模仿战略的失败就是很好的例证。
中餐连锁企业为了发扬壮大中华民族优秀的餐饮文化,丰富人们的饮食生活,必须本着这样的经营态度:
首先,虚心向国外先进的西餐连锁企业学习。学习那些有共性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则,学习西餐连锁企业的定位方法、广告策略、经营手段等。当然,学习不是照搬,要有目的有重点地消化、吸收,并且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加以改进、创新和扩展。
其次,要中西结合,以“中”为“本”,以“西”为“用”。也就是说,对西方餐饮连锁企业成功经验的学习,最终的目的是立足中餐企业本身,应用这些经验和方法,来发展壮大我们中餐连锁企业。在这一点上,千万不可舍本逐末,把中餐连锁企业搞得土不土洋不洋的,没有特色。
再次,结合本土特色,在吸收和引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创新是企业保持持续竞争的根本途径,惟有博采众长,开拓创新,才能保持企业在变化无常的市场环境中,在人们的偏好飘忽不定的环境中始终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夺得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实力,获得成功。中餐连锁经营企业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创新:第一,在餐饮技术上,要不断地吸收西方先进的、科学的食物加工、烹饪和保存方法,改变那些不合时宜的,不易量化的,不易推广的和一些不卫生的,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食物制作方法,推陈出新,不断地在继承传统餐饮文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弘扬民族餐饮文化,使之不断发扬光大;第二,餐饮企业经营要结合我国传统餐饮文化,考虑国人的饮食偏好和饮食特征,结合西餐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在餐饮地点的选择、餐饮广告的设计、厅堂的布局和环境的营造、服务、具体的管理规则上等各个方面要不断创新,突破西餐连锁企业具体经验的限制,发展出适合自身企业和自身文化环境的经营方式,使中餐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国大地上扎根、发芽、成长和壮大。
总之,中餐连锁经营企业在借鉴西方连锁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中西方餐饮文化的差别,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然后根据中西餐饮的具体不同,结合自身企业的不同特征加以融会贯通和创新发展,选择适合中餐文化和中国现实环境的中餐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战略,不断地发展壮大中餐连锁经营企业,服务于中国人民,丰富人民的饮食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饮食文化。
连锁加盟策划书 (二)
一、加盟条例
(1)经营共识:
热爱‘古琳达姬’经营事业,高度认同品牌经营理念及产品风格与路线。
(2)商业背景:
具备一定的商业管理经验,有较好的商誉及较强的商业连营恒控管理能力,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意识。
(3)培训与传播:
积极接受并投入‘古琳达姬’品牌文化,经营理念,管理理念的培训内容,并落实贯彻到位,以及主动担当传播的任务。
(4)财务资格:
达到最基本的专卖店或专柜经济投资实力要求,确保加盟后市场拓展顺利进行。
(5)管理要求:
以品牌经营为个人事业目标,确保具备充足的时间及精力投入品牌的日常经营运作管理中。
凡符合以上加盟条件的个人,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古琳达姬’总部即厦门市绿缘鞋业有限公司提交加盟申请书,经本加盟总部审核通过后,加盟者对本章程所列举之各项内容签字认同并接受规定交纳加盟金及保证金后,申请加盟权即刻生效。
二、加盟方式
(1)‘古琳达姬’品牌实行连锁加盟专卖形式进行市场开拓,厦门市绿缘鞋业有限公司为品牌的经营实体,审核与接受符合加盟条件的候选人的加盟合作申请。
(2)‘古琳达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形式主要为总经销加盟形式,及分经销单店加盟两种形式。
(3)总经销买断期限分为五年和八年两种,分经销加盟期限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期满后总部将重新审定会员资格。
(4)加盟本连锁加盟组织的成员,须交纳特许经营加盟金或市场保证金和单店保证金(其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区域及经销范围另案设定)。经营期满后原额予以返还,但若申请加盟之成员违反总部加盟条例或提前退出,则一律不予返还。
(5)凡交纳市场买断金的加盟区域,本连锁加盟不再另设其它加盟体系。以确保其加盟买断利益。未交纳市场买断金的加盟区域,则不享受条款买断利益。
(6)凡加盟本连锁之成员,必须在加盟协议所确认的城市、地段内,按公司总部所制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拓经营。
(7)所有加盟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总部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或买卖。
(8)所有加盟成员与本连锁加盟为合同契约关系,本连锁加盟负责品牌、管理的输出,加盟成员负责专卖店房屋、装修等各项硬件投资,并完全按照连锁经营模式进行操作。
(9)加盟店或专柜必须严格遵守本连锁加盟的有关规定,但享有人事、财务、营销等独立管理权。
(10)公司总部为各加盟店或专柜顺利开展提供设计方案、营销指导、教育培训、广告策划等各项服务。
(11)凡因特殊原因须提前退出本公司连锁加盟,均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三、经营要求
(1)加盟店或专柜必须在公司总部确认的区域、地段、经营场所中按照统一的商标、商号进行品牌专卖经营。
(2)所有加盟店或专柜的装修、设计均须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广告标志。
(3)加盟店或专柜所有的员工必须按照公司总部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工牌,运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去开展营销活动。
(4)加盟店(专柜)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总部各项规章和流程以及《员工必读》、《管理手册》。
(5)加盟店(专柜)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的价格管理体系,按公司制定的市场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6)加盟商必须接受公司所配发的宣传资料进行各种广告活动,其加盟区域内的自主广告,必须经公司总部批准方可实行。
(7)加盟店(专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须搬迁,必须征得本公司总部同意,方可另行开设经销场地。
(8)加盟店因任何最终原因无法在原场地继续经营而关闭,必须在三个月内选择新店址给总部确认,否则视为单方违约。
四、加盟成员职责
(1)加盟商及专卖店专柜员工都必须接受本公司的培训要求,并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工作;
(2)加盟商必须接受本公司的经营指导,并承担各种援助费用;(3)加盟商须接受本公司制定的市场拓展计划,并配合各项市场开拓计划的进行。
(4)加盟商须服从公司物流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设定的货物配送方式。
(5)加盟店(专柜)须按公司的信息反馈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专卖店(专柜)进销存数据、月、周报表、经营状况,市场状况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公司。
(6)加盟店(专柜)在经营活动中,须接受公司总部的网络检查、业务考核等经营性督导工作。
(7)加盟商必须响应公司总部提出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销售促进作用。
(8)加盟商须无条件接受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各种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9)加盟商须接受本公司完善品牌形象和整体经营活动的修改个案及各项提议。
五、禁止事项
(1)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经营企划、经营活动、商品供价、销售业绩、特有的营销内容等商业运作机密。
(2)加盟店(专柜)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公司制定的统一市场价格。
(3)未经公司总部许可,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折价促销活动。
(4)在公司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公司的商品货款。
(5)加盟店(专柜)的商业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活动。
(6)加盟店(专柜)不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产品或其它非本公司品牌制造、许可的产品。
(7)加盟商不得将本公司产品提供给非加盟店及其它经营机构。
六、援助内容:
凡加盟本公司‘古琳达姬’品牌之成员,均享有如下本公司所提供的援助内容:
(1)设计资源共享
①公司为各连锁加盟点提供统一规范的装修设计图
②公司为各连锁加盟点提供包装物品,宣传资料等专卖店专柜统一使用的物品
③公司为各加盟店提供各季节、节日场景设计布置方案及海报POP设计方案。
(2)经营指导
①公司向各连锁加盟提供各种管理手册指导资料。
②公司对新设加盟店提供前期开业经营中所必须的带队,培训等各项辅导性工作。
③公司接受各网络各加盟点提出的支援要求,向申请援助的网点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实施直至解决问题。
④公司对网络各连锁加盟进行定期辅导,帮助各网点完善经营提升业绩。
⑤公司对网络网点进行业务巡查,并针对巡查情况组织实施培训等辅导性活动。
(3)财务成本控制援助
①公司可向提出援助申请的加盟网点提供针对专卖店财务存在问题的财务成本控制方案。
②公司可根据加盟商网点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情况拟订合理的费用成本标准,协助加盟网点控制成本。
③公司统一以成本费用提供财务核算工具。
(4)宣传策划援助
①公司提供新设加盟网点开业活动的整体策划方案并协助实施。
②公司为网络网点提供节假日、周年庆典及日常的销售促销方案或广告宣传方案。
③公司统一为各网点提供促销品、宣传资料。
七、商品流通管理
(1)公司向各加盟网点提拱‘古琳达姬’系列产品,并根据各网点的订货要求进行商品的配送。
(2)加盟网点在经营中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商品配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商品周转操作。
(3)凡公司提供的商品,若发现因公司责任而存在品质问题,加盟网点可向公司申请退换,运费由本公司承担。
(4)加盟店销售过程中的滞销商品,在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可申请退回公司,退还公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商品退回公司前加盟点须重新检验并包装完整,具体退货时间由公司总部决定。
(5)加盟网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本公司同意其提前退出,但必须自行重新检验,整理包装后,均可退回公司,费用概由加盟商承担。
(6)加盟网点若不按公司设定的订、退货流程进行操作,公司有权不予受理订、退货要求。
(7)公司总部可根据加盟网点的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加盟点订、退货要求进行合理调整。
(8)加盟店(专柜)必须按公司设定的零售价格形式进行销售,严禁其它任何批发,折价的销售形式,同时严禁各网点私下进行商品交换流通,扰乱网络库存控制。
八、财务管理
(1)加盟商享有财务管理自主权,但必须按照公司设定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2)加盟店(专柜)的仓库等账务处理须按照公司规范管理要求进行。
(3)加盟店(专柜)应付货款月结两次,每月十五号及每月最后一天为货款对账日,次日必须将货款汇入公司所指定账户,并将汇款票据传真财务部。
(4)货款结算期间以公司配送部门通知日期为准
(5)加盟店(专柜)遇特殊情形未能按时结款,须提前一星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递交延期申请,经公司审批核准后,方可延期结算。
(6)未递交货款延期申请书或申请未获审批以前,须按期结算货款,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甚至取消合约等制裁行动。
九、违规处罚
(1)加盟商在经营活动中,对所规定的章程有轻微违反的,本公司将对其提出网络纠正通告。
(2)凡加盟网点经营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
①违反本公司连锁加盟条例纠正无效者。
②对本公司连锁加盟公约所规定加盟成员须遵守条例有重大违规者。
③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品牌形象的形为。
④有显著妨碍本连锁加盟的商业信誉行为。
⑤有严重妨碍本公司连锁加盟的营运计划行为
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本公司品牌产品。
十、退出善后处理事项
加盟商在退出本公司连锁加盟时,须处理完毕如下事项:
(1)按照公司要求将加盟点内的所有专卖店(专柜)内广告牌,统一标志拆除抹消并退回本公司
(2)将经营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各类文件资料、表格数据退回本公司。
(3)重新检验并整理所有库存商品按供应价格退回本公司。
(4)加盟商应承担所有善后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本公司与加盟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B. 加盟费不退国家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如果在加盟冷静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C.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影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档案、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档案、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 *** 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释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资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资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字。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资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 *** 品、服务、装置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求日用品连锁加盟的管理软体!
建议楼主选择八百客,目前就国内来讲,八百客的管理软体是比较领先的,而且可以随需订制,容易操作,价钱合理,比较适合中小企业.
连锁加盟类的企业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
鼎捷软体对于连锁加盟类的企业管理的软体介绍
DCMS解决方案设计思路
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两层、三层或多层的体系架构;
强调商品“精细化”管理,支援按单品、类别的商品管理模式;
采用基础资讯平台为核心,会员、供应商、内部员工等为支撑模组的架构设计;
重视零售行业整体化营销,会员卡、积分、网路互动、券、商品促销等方式组合应用;
强调POS收银系统的稳定性,支援POS机收银系统断网销售。
苗家无斑对招商加盟店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只可以代理苗家无斑的装置和产品。
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是怎样配送的
回答名告诉你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通过总部配送的一般都是核心技术产品或合同约定的差异化产品,大部分可以本土化的产品有加盟商自由采购。总部配送的物品除了核心产品以及差异化产品以外的市场上共有产品价格要低于市场价。
丽博橱柜的加盟要求是怎样的?
1.有经商的素质;2.良好的经营思路和管理能力;3.资金足。(丽博橱柜提醒)
杭州对电动车上牌的管理要求?
这样的车在杭州上不了牌。
杭州上牌必须是36V,并且有脚踏板的。
连锁加盟
餐饮行业算比较好做的,只是现在利润普遍比较低了,加盟做连锁的话建议你做个有特色点的餐饮,现在 的人吃饭都不是吃饭了,是吃感觉,要收住人的胃不仅菜肴地道,价格要地道,环境卫生,装饰设计都得 地道,讲究有特色有档次。背篓人家作为中档消费的餐饮行业,装饰设计也很特别,还是比较受欢迎的餐 饮概念。
1、高成功率
连锁经营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行之有效,超过90%以上的客户在加入连锁体系后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于连锁经营在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降低了竞争风险,因此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功率。
2、较短的学习曲线
成功的经营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很少的代价学习到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知识,可以让自己少走很多弯路。
3、品牌优势
加盟者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分享授权者经过长期经营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誉从而有力地促进销售,并极大地扩充套件自己的业务范围。
4、规模采购优势
统一采购可以使连锁经营企业享受大批量购买的优惠,增强与供应商合作的力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支付和销售的速度,降低采购成本,可以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5、共同的广告、促销
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集中资源用于广告促销,降低广告促销平均成本,有利于连锁企业树立品牌形象。
6、专业的管理改进
授权者通过输出自己成功的行业经营经验和管理模式,可以帮助加盟者改进管理。
7、培训
加盟者将经常得到来自授权者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8、服务支援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权者提供的综合服务,如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而连锁经营体系则通过规模效应使服务更加专业化。
如今加盟店遍地都是,但是今年比较火的要数烤肉了,尤其是香瓮烤肉,‘乐伯香翁烤肉’中小型创业专案意想住宅商区也能够建立加盟店,满足创业资金不足两亿的大多数要建立加盟店的客户的需求。地址:朝阳区霄云路27号庆安大厦底商。
D. 加盟商没有加盟资质,加盟费可以要回来吗
先看你的加盟合同具体细节有没有资质相关条款,如果是单纯的办事处,建议走司法程序
E. 加盟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前加盟市场鱼龙混杂,加盟之前要考察清楚加盟商是否有加盟资质,和所加盟的行业前景,
2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F.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
法律分析:是的,做招商加盟一定要做相应的特许经营备案,如此招商才不具备法律风险! 另外,若不备案,首先难以取得加盟商的信任,其次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另外当加盟商与其发生纠纷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企业要进行加盟连锁的商业活动一定要先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申请
G. 开加盟店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注意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注意合同上有没有注明延展期限,总部提供服务的种类有哪些,加盟店的义务有哪些,总部如何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终止合同及后果等等。
开服装品牌加盟店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1、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
在绝大多数的特许连锁体系中,加盟总部拥有以下无形资产: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准确清楚地说明总部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授权加盟店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合同上,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权利。
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延展期限,而总部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同,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加盟店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盟费。
(7)针对加盟商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加盟店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加盟店在我国零售业的现代化进程中,正突破归属某一行业的业种店范围,向业态店发展,并呈现出这样几个分流特征:
一是向超级市场和便民店分流发展。如菜市场、粮店、杂货店、煤炭商店等分别归入超级市场或便民店。这种发展改变了这些专业商店的性质,使之成为以食品为主的综合经营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规模化大店发展。这些加盟店通过改建、扩建、再建,成为与百货公司相匹配的商厦。经营内容除保持一定的专业特色外,更具有百货公司的特点,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单、王府井的许多专业商店就已改造成这样的商厦。
三是通过对一类或一种商品进行升级换代,通过挖掘、发扬和创新传统经营特色和服务特色,提高商品适合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专有程度,并引入连锁经营机制,广开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规模经营的态势。可以说,第三种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极具发展潜力。
H. 2023年年初加盟了一家美容品牌,一大堆文件搞得我云里雾里,所以来问一下加盟品牌如何保障加盟商利益
加盟前注意事项及加盟后如何维权
一、加盟前注意事项
1、登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或者启信宝、天眼查、水滴信用等网站或者app,输入公司名称,查询该公司的注册情况,如注册时间、股东人数、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是否有商标、是否有专利、是否有域名、是否经营异常、是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有涉诉等,对公司商事情况做一个全面的调查;
2、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输入公司名称或者加盟品牌进行查询,核实该公司或者该加盟品牌是否已经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情况;
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核查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加盟项目标识注册情况或者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等。由于商标属于经营资源中的核心资源,如果因为商标权属不明晰,造成侵雹裂宴权,不仅需要停止使用该商标或标识,还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4、自行到公司的其他加盟店“蹲点”考察,看看加盟店铺的客流量如何、销售量如何、是否符合预期、也可以进入店铺查看整体装修装饰情况等,眼见为实,心中有数。
二、加盟后如何源禅维权
1、反悔期(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合同双方必须约定在一定的期限被特许人(加盟源银商)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那这个冷静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呢?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单方解约拿回加盟费呢?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1-4个月内解约基本认定属于合理期限,那么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解除了吗?并不是,如果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没有领取对方提供的培训资料、没有参与培训、没有实际享受对方的各项服务、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的经营资源的,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但是时间拖越久,退款比例会越低。
2、发现对方公司有虚假宣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对方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情况的,加盟商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公司不同意解约或者解约后不退款如何处理?
加盟商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是单方就可以行使的,并不需要公司同意。加盟商单方解约后,公司往往不配合退款,而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此时又该如何维权呢?建议尽快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第一: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第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第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房租损失、装修损失、物料损失、员工工资损失等);第四: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了保障执行,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防止公司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当然,如果加盟商没有时间精力做调查或者维权,也可以在加盟前委托律师对拟加盟项目进行商业调查,由律师出具项目商业调查报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I. 没有商务备案可以加盟吗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
1、没有特许经营备案不能招加盟商,属于违法行为。
2、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招加盟商需要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
具体法律规定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如果没有特许经营备案就招加盟商,将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法律规定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J. 特许加盟店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包括业务培训的内容。所以,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业务培训是一项法定义务。特许经营合同中一定会有业务培训的条款,并且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条款合约的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约定合同和履行这项义务时有哪些要点呢?
1、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特许人应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建立完善的培训课程体系、有自己的培训师、有针对培训的管理制度等。
2、 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培训事项
约定的条款中应该大致包含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不能在合同中随意约定培训内容,以避免无法履行带来不利后果。
3、确定提供培训的方式
特许人进行培训时,是采取现场指导、仅仅提供咨询还是仅仅提供信息帮助?是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管理人员还是进行政策和法律知识培训?需要明确并约定在合同中,不可笼统的说提供培训,因为产生纠纷法院通常会从保护被特许人利益出发去判决,认定特许人要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大部分特许人可能都会面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