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世纪华联上海多家加盟店被顶格罚款,这些店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世纪华联上海多家加盟店被顶格罚款了,这些店铺哄抬起送价,收取高额配送费。要知道它那个配送费的价格,简直比食品的价格昂贵多了,真的不知道那些下单的人是怎样想的,当然了也是因为情况特殊,所以逼不得已。
这样的商家真的不应该存在,也希望大家能够记住这一些超市,等到疫情结束之后就不要再去支持他们的生意了,毕竟他们给我们当冤大头。我们就要记住那些在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的人,我们到时候要去支持他们的生意,让这些店铺后悔,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
㈡ 加盟商不配合督导怎么办
可以按加盟条约进行处罚。与总部协商进行处理。
加盟商的管理,着重就是加盟店的运营管理。由于总部已经给到了一定的标准化的店面运营管理方式,包括总部和分部的培训和督导,所以对于加盟商的管理,偏向加盟商执行力的打造。总部和分部侧重的工作有:
及时传达总部各项政策、通知,向加盟商沟通各项工作执行办法;
为加盟商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加盟商的整体素质和经营意识;
定期性地对加盟终端进行巡检,检查卖场等的形象维护情况、店堂卫生情况、导购员技巧、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有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直接加强对终端加盟店店长的指导,帮助店长管理终端;
对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打造终端服务标准化。标准化的运营与服务离不开专业的训练。培训工作的开展,无论是集中式培训、现场培训还是体验式培训形式,都是为做好标准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他涉及终端运营标准化的具体事项。
㈢ 加盟公司能对加盟商罚款吗
法律分析:首先,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之一,而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能对员工罚款。其次,员工工作时出现过错,公司想要处罚员工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公司可以发放最低工资。
2、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明确违纪处罚规定,并经公司员工同意。虽然按规定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但是可以在员工手册或是规章制度中规定,一旦员工出现违纪情况,可以向员工说明违纪及处罚情况。不过,这些处罚规定必须向员工们公示,并经员工同意,否则对员工无效。
3、以奖代惩,跟员工约定奖金的获得规则,比如全勤奖。
最后,若是公司对犯有过错的员工任意罚款,即未按以上形式,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罚款,或者制定员工手册、公司规章不合法,那么员工被罚款后,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㈣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影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档案、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档案、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 *** 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释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资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资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字。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资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 *** 品、服务、装置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资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资讯或者提供虚假资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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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类的企业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
鼎捷软体对于连锁加盟类的企业管理的软体介绍
DCMS解决方案设计思路
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两层、三层或多层的体系架构;
强调商品“精细化”管理,支援按单品、类别的商品管理模式;
采用基础资讯平台为核心,会员、供应商、内部员工等为支撑模组的架构设计;
重视零售行业整体化营销,会员卡、积分、网路互动、券、商品促销等方式组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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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家无斑对招商加盟店的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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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是怎样配送的
回答名告诉你连锁加盟店的原材料通过总部配送的一般都是核心技术产品或合同约定的差异化产品,大部分可以本土化的产品有加盟商自由采购。总部配送的物品除了核心产品以及差异化产品以外的市场上共有产品价格要低于市场价。
丽博橱柜的加盟要求是怎样的?
1.有经商的素质;2.良好的经营思路和管理能力;3.资金足。(丽博橱柜提醒)
杭州对电动车上牌的管理要求?
这样的车在杭州上不了牌。
杭州上牌必须是36V,并且有脚踏板的。
连锁加盟
餐饮行业算比较好做的,只是现在利润普遍比较低了,加盟做连锁的话建议你做个有特色点的餐饮,现在 的人吃饭都不是吃饭了,是吃感觉,要收住人的胃不仅菜肴地道,价格要地道,环境卫生,装饰设计都得 地道,讲究有特色有档次。背篓人家作为中档消费的餐饮行业,装饰设计也很特别,还是比较受欢迎的餐 饮概念。
1、高成功率
连锁经营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行之有效,超过90%以上的客户在加入连锁体系后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于连锁经营在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降低了竞争风险,因此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功率。
2、较短的学习曲线
成功的经营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很少的代价学习到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知识,可以让自己少走很多弯路。
3、品牌优势
加盟者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分享授权者经过长期经营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誉从而有力地促进销售,并极大地扩充套件自己的业务范围。
4、规模采购优势
统一采购可以使连锁经营企业享受大批量购买的优惠,增强与供应商合作的力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支付和销售的速度,降低采购成本,可以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5、共同的广告、促销
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集中资源用于广告促销,降低广告促销平均成本,有利于连锁企业树立品牌形象。
6、专业的管理改进
授权者通过输出自己成功的行业经营经验和管理模式,可以帮助加盟者改进管理。
7、培训
加盟者将经常得到来自授权者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8、服务支援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权者提供的综合服务,如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而连锁经营体系则通过规模效应使服务更加专业化。
如今加盟店遍地都是,但是今年比较火的要数烤肉了,尤其是香瓮烤肉,‘乐伯香翁烤肉’中小型创业专案意想住宅商区也能够建立加盟店,满足创业资金不足两亿的大多数要建立加盟店的客户的需求。地址:朝阳区霄云路27号庆安大厦底商。
㈤ 加盟没有特许经营备案属于违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行为。没有加盟资质,也就是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㈥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
法律分析:是的,做招商加盟一定要做相应的特许经营备案,如此招商才不具备法律风险! 另外,若不备案,首先难以取得加盟商的信任,其次若被竞争对手或加盟商投诉,则将面临商务部门高达10万的罚款,另外当加盟商与其发生纠纷时,还可能面临退还加盟费的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企业要进行加盟连锁的商业活动一定要先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申请
㈦ 人人聚财黄芳
P2P平台在资产端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虽然行业空间广阔,但很多平台缺乏优质项目。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人指出,除了平台的综合实力,民间金融的潜力还受到传统观念和机制的限制。此外,下行的经济环境和淡季也对当前P2P平台的资产端布局产生影响。
一线城市成为P2P红海。去年,很多平台将目光投向了金融意识不高、融资需求旺盛的三四线城市。深圳的P2P平台就是其中之一。人人聚财选择的路径是“加盟模式”,而这正是人人聚财提出的P2P3.0模式的核心:聚集三四线城市的优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资源,为其提供资金、品牌、风控、产品定制、法律、专业培训等支持。加盟商为人人聚财提供当地优质项目,并进行第一次风控调查。
与直营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敏喊运营成本低。再说加盟商强大的本地人脉资源也是大家聚财看重加盟商的原因。3354加盟商更容易清楚了解借款人的背景。4月18日下午,人人聚财在深圳三诺智慧大厦举办了主题为“小力量”的2015年首届招商推介会。会后,人人聚财创始合伙人黄芳接受了《21CBR》的专访,详细解读了他们的加盟模式,并透露了他们对下半年P2P行业的思考。以下为采访实录:
21CBR:人人聚财,提出P2P3.0模式。它和1.0、2.0有什么区别?
黄芳:整个P2P借贷链条分为三个环节,一是找借款人,二是做风控,三是匹配资金。最后一个环节在线上完成,主要区别在于前两个环节。如果一和二在线上完成,这就是1.0模式,美国采用。受限于国内环境,中国复制这种模式并不现实。把第一个环节搬到线下,也就是2.0模式,在每个地方开店找借款人。但风控环节还得总部集中审批,再集中线上匹配资金。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管理半径长。每个店都有员工,城市经理,区域经理,然后是总部负责人,这就需要层层权限设置。半径太长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逾期和坏账率会比较高。
后来我们采用了3.0的模式,和当地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把前两个环节交给他们,大家凑钱负责最后一个环节。当然我们会加强中间风控的控制,在他们完成了第一次风控之后,我们还要加一个总部的最后审核。
21CBR:大家发财实践加盟模式多久了?目前有多少加盟商?
黄芳:我们从去年开始实践特许经营模式,已经一年多了。目前大概有五六十家加盟商。
21CBR:加盟费和保证金是怎么收的?还有其他费用吗?
黄芳:我们向加盟商收取20万元的加盟费,这是一次性付款。我们会给优质机构提供不同力度的折扣。所有的存款都是按照贷款余额的10%收取,每笔付款,比如贷款1000万,需要100万的存款。
21CBR:加盟商遍地都是。如何让每个人都变得富有,实现有效管理?
黄芳:我局拿源们有很多方法来控制它。首先,前面提到的10%的保证金是用来垫底的。其次,除了加盟商,实际控制人还要给我们提供连带责任的全额担保。如果借款人有逾期坏账,加盟商必须在三天内向大家先行垫付,然后向借款人追偿。还有一个关键点,我们的资金不是直接给加盟商,而是直接给借款人。还款的时候,我们也直接从他们的卡里扣。我们拿到中间利息差价后,再把加盟商应该有的利润返还给他。加盟商不碰钱。
我们对加盟商设置了循环考核机制,根据我们从代扣数据中看桐态到的逾期还款情况,每个月对加盟商进行动态分析。例如,在预扣模式下,这个特许经营者有100个借款人。这些借款人的预扣状况如何?当天扣款成功吗?我们有预扣成功率的分析,但是没有预扣成功的部分。我们会看加盟商预付款及时率、保证金充足率等指标的表现。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如果这个月表现不好,就会影响加盟商下个月与我们合作的条件。对于一直保持优秀业绩的加盟商,我们会考虑实施降低保证金、返还加盟费等激励措施。
一般来说,在加盟商这边,在进入之前,我们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资质、经营情况、数据真实性、信用信息等。进入后,我们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了解他们是否有违规行为,帮助他们改进问题。至于项目,我们将日常项目输入ERP系统,在那里进行最终评审。专员会和借款人进行电话核实,还会在放款后进行电话回访。如果项目资料不足,人人财会会要求加盟商补充。
21CBR: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加盟模式的惩罚制度和退出机制?
黄芳:如果违反规定,加盟商将面临罚款和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处罚。最坏的情况下,他们会取消合作,被罚款,再也不会合作了。加盟商进来后,人人聚财会根据其规模、成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级,在权限、产品、信用规模等方面会有差异。至于退出机制,每个加盟商都要面临4个月的磨合试用期。在此期间,如果双方理念出现偏差,产品设计没有达到我们最初的预期,大家都有权利随时取消彼此之间的合作,加盟商回购已实践项目的债权,从而实现退出。
21CBR:今年想增加多少加盟商?
黄芳:我希望增加到100。
21CBR:未来会继续向更多基层城市发展吗?
黄芳:加盟模式将是一个长期战略。我们很可能会去更多的基层,可能会和邮储银行等真正乡镇的金融机构合作,为更“三农”的人服务。
21CBR:那大家如何聚财布局一二线市场?
黄芳:在一二线城市,我们会选择更强的机构合作,而不是加盟,那些机构本身就有很强的信用背书。同时,我们将开展小规模的直销模式,并可能开设分公司。
形式进行。
21CBR:人人聚财倡导P2P要坚持小额分散,你如何解读P2P的本质逻辑?
21CBR:关于行业监管,您认为怎样的思路比较适宜?
黄芳:我认为监管层在注册资本、高管层的任职资格、任职经历、资金托管情况、信息披露、风险拨备等方面进行监管,不特别细致地插足到P2P的日常产运营中去比较适宜。平滑地让劣质机构慢慢退出,不一刀切,这样比较接地气,同时,让新的机构达到了门槛再进入,可以有效净化行业环境。
21CBR:你预计今年的行业业态会有什么变化?竞争关键点在哪?
黄芳:今明年都会有洗牌过程,今年会有50%的机构会被淘汰,留下的也就前面那拨做得好的平台。竞争关键点仍在于风控,其实资金端已初具规模,规模背后的根基是不是扎实非常重要。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P2P平台可以加盟吗?
您好。
如您所提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理财保险,金融消费,个人消费信贷进入到千家万户!但在一些偏远地区金融信用贷款,个人消费借款等还不发达,这方面的市场还有待于开拓深耕。
P2P平台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股份制公司因而大多数都是可以加盟的。
如果要加盟的话,可以多方了解一些公司,并主动的进行考察联系。一般来讲。只要你具备一定的实力。还是有很多公司愿意合作并开阔新市场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一定要认真的考察毕竟P2P一类的投资消费金融借贷公司大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否稳定是否支持?
二是资金安全相关的资金。是否受到监管是否能及时收回?
三是资金的相关投资回报是否合理?过高的资金回报往往无法持续。
据我多年工作的经验来看,这一类的公司主要有三种基本的运作模式
一种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活动。
第二种是利用社会资金来进行相关的金融活动
第三种是代理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银行机构的业务
因此如果想从事这个行业的话,一定要深入了解,多方考察谋定而后动。千万不可冲动!并做好相关的风险管理控制。
㈧ 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
导语: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问题
案例:某餐饮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hetong)规定,加盟商如有违反合同(hetong)的行为,特许人可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非常严历的。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盟商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现象,包括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没有严格遵守操作手册等。特许人要求加盟商改正,但效果不明显。特许人虽然可依约解除合同,但又非常不情愿,认为好不容易发展的加盟店,就此解除合同,觉得十分惋惜。为此,咨询如何处理加盟商的违约行为?
分析:本案例是国内特许经营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特许经营合同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一般只做概括性的规定,如本案例中规定:加盟商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特许人可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其结果就是,在加盟商违约时,特别是加盟商违约行为并不严重时,往往左右为难,如果解除合同觉得惋惜,不解除合同又难以服众,往往导致加盟商竟相效仿,愈演愈烈。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中,一些特许经营体系开始失控,最后逐渐名存实亡。也有一些企业,本意就是想没收加盟商的`保证金,这是另外的话题,在此不作讨论。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的简单化,是特许经营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规定加盟商违约责任时,往往是采取极端的处罚方式: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即以重罚防范违约。但是,对特许人而言,加盟店是极其宝贵的资源,特别是在加盟店数量较少时,更为珍贵。没有规模化,就没有足够的收益维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运营,就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缺乏对特许经营的理解,不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规定。因此,搞清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才能合理地制定特许经营合同违约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特许权交易,也包括了加盟店管理的授权,即加盟店必须执行特许人制定的管理规范,按照统一的要求对加盟店实施管理。加盟店的日常经营行为,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同时,加盟店的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时间比较长。这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方面的基本特性,在纵向上表现为时间的持续性,在横向上表现为内容的复合性,纵横交错,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整体性、全面性。在这样一个持续、复合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方面违约行为难免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繁多。因此,简单地对加盟商的违约予以重罚,不仅有违特许经营的规律,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面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时,特许人往往是爱恨交加、左右为难。"有法不依,胜于无法",如果在加盟商违约时不依约处罚,无异于放纵违约,导致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逐渐失控,最后两败俱伤。
那么,如何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呢?
基于特许经营合同持续性、复合性、管理性的特性,在制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相应地予以体现。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违约行为进行具体化,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欠费行为,即拖欠各种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违章行为,即违反特许人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三是侵权行为,即侵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将违约行为规定清楚,这是处罚违约的前提。如果违约行为规定不具体、不清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往往容易发生争议,难以实施处罚。
2.设定适合特许经营体系要求的处罚方式。从管理角度讲,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对加盟商的违规行为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化、行政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通过行政化的处罚,以纠正违规行为为目标。当然,处罚方式的设定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要求,对于管理要求较高的体系,处罚方式应当更多、更有针对性,相反,对于管理要求较少的体系,处罚方式可以简单一些。
3.规定逐步加重的违约责任。在规定违约责任时,不应"一步到位",解除合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不应适用。如同学生违纪行为一样,学校均应以教育为己任,显然不能简单开除了事。发展加盟商是不易的,特别是在特许经营体系的成长期,加盟商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放纵加盟商的违约,在加盟商违约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逐步加重的处罚,既给予加盟商改正的机会,也不至于左右为难。总之,特许经营合同就是特许人管理加盟商的"宪章",违约条款就相当于"行政处罚法",只有构建一个系统、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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