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总部与加盟店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在合同责任中,总部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要求赔偿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要看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Ⅱ 总部要求加盟商多进货什么意思
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须采购公司货品事实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加盟店是指专门经营销售特定商品的商店,这些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度,或者是同一个品牌的商品,或者是一个系列专门的商品。加盟店一般非常讲究店面装饰,给人以精品的、统一形象的感觉,例如出售具有传统特色的商品。同时,加盟店提供比其他商店更多的服务,诸如消费咨询、建议等。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十六、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三项修改为:“(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Ⅲ 快递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矛盾的关键是什么
“如果我是管理者我也会罚款,但是不会这么粗暴”,一位快递员指出了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矛盾的关键。
加盟模式由于边际扩张成本低,在初期能有效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因此,包括顺丰在内的所有民营快递企业几乎都使用过加盟模式。目前,中通、圆通、韵达、申通、百世仍为加盟制。加盟模式下,总部与加盟商的合同通常为一年一签,通过对加盟商的定期考核来实现对末端的管理,这种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各项罚款。据了解,总部对网点的罚款并非直接收取,而是从双方的后台系统中直接扣除。
业内人士称,目前的快递市场上低端服务供大于求,而高端服务供不应求。所以低价竞争不可避免,防止已上市的公司会利用价格战挤掉没上市的公司,只有当市场的供求调整成功后,价格才能回到合理的价位。
不好做吧。
Ⅳ 加盟总部与加盟者有那些共同利益。是不是每年要给加盟总部付一定的利润
1、加盟实际就是将加盟总部成熟的产品和项目以及经营模式结合当地加盟商的资源,双方互惠互利的一种合作关系。两者共同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简单的说加盟商赚钱了,就会不断的进货,从而总部也就赚钱了;再比如反方面的,如果一个加盟店亏损并倒闭,加盟商注定是有很大部分的损失的,而这个品牌在当地几年之内是很难发展起来的。所以双方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当然我说的这仅限于正规的连锁加盟,有些骗子公司、非正规公司不是这样的,它们擅长一锤子买卖,收了加盟费之后,其他的就会比较随意。
2、加盟相关费用包含加盟费、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部分,一般不同企业加盟费、保证金都是要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会有相关约定,比如加盟合同期内无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期外每年缴纳多少,各个企业不同。
Ⅳ 加盟商和总部打官司会赢吗
可以。加盟店作为近几年投资回报周期短、效益高的合作模式,让加盟者趋之若鹜。可是如果新手加盟者在没有掌握要点的基础上就贸然开店,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是惨败而归,除了对加盟店铺本身的经营要懂,更要注意加盟公司是否合规,如果遇到虚假加盟公司,那么很有可能店还没有开起来就让加盟费亏进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Ⅵ 华莱士直营店与加盟店有什么区别吗
汉堡这种快餐很少能有人抵抗住这种诱惑,尤其是正值盛夏的时分,汉堡销量也是到达了绝后顶峰值,因而汉堡行业自然就吸引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市场华莱士加盟项目更是十分火爆,是由于大家都晓得华莱士是汉堡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不只人气旺,生意也是非常火爆,自然不少人想要理解华莱士怎样加盟的?华莱士在全国各地有直营店吗?直营店和加盟店有什么区别呢?明天就为大家来引见一下吧。
首先华莱士在全国各地是有直营店的,华莱士加盟方式这里有两种单店加盟和区域代理,在处理这个成绩之前先给大家普及一下直营店和加盟店有那些区别呢?
直营店:直营店是是指有总公司直接投资、运营、管理的店铺。简单的说,就是总公司掌握大权,上面的批发门店全部由它投资、管理、运营,这些批发门店要全部遵从总部的指挥。
加盟店:加盟店是指由总公司将品牌受权给加盟商,由加盟商自行投资,总部协助运营和管理。总部和加盟商达成加盟关系当中,加盟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一定的加盟费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详细以该加盟总部的相关加盟店管理制度为准。
直营店可以一致调动资金、一致运营战略,完满表现、执行公司的行销理念。在新品、技术开发、推行、使用方面易于发扬全体优势,直面市场有利于品牌迅速获取有效的市场信息和顾客反应信息,从而不时完善本身。省却中间环节,企业直接接触消费者,可以赚取较高的销售利润。作为品牌抽象展现的窗口,可以有效彰显公司的优势和实力。
加盟店经过中间商现有渠道,可以有效开发市场盲区,特别是对二三级市场的浸透开发。可以放慢入市工夫,延长资金回笼工夫。浪费本钱投入,降低投资风险,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精神专注于产品的研发和品牌的推行。
由此而言华莱士直营店是自主管理运营的门店,直接归总部管理,华莱士加盟店只需契合加盟条件并且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就可以请求加盟了,不过华莱士有严厉的区域维护政策,在没有华莱士加盟店的区域可以请求加盟华莱士,而且加盟之后由总部一致配送原料、设备、技术等一系列售后效劳政策,就已知的状况来看,代理共有六个级别,辨别是县级市、地级市、方案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和省级代理,除了最初的省级代理各项费用都是面议之外,其他五个级别都是曾经规则好了的。代理费从低到高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管理费是5000元、8000元、8000元、1万元和2万元。
看完了需求交纳的费用之后,大家显然就该晓得比起单店投资,代理初期该预备的资金要更多,假如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话,可以选择单店加盟也是十分适宜的。
华莱士官网有各加盟店案例,所以说各位加盟商完全可以置信我们华莱士加盟店是可以成功地做起来的。我们关于一切国际外的加盟店不存在区别看待,全部厚此薄彼地给予到华莱士的中心配方,运营经历。如今正是一个开汉堡店的好机遇,想开一家汉堡店的小同伴可以抓紧举动起来了。如果您对华莱士感兴趣,想加盟或了解更多,请在华莱士加盟申请表登记留言,我们的工作人员看到后会立即回复。
Ⅶ 加盟商和加盟主是什么关系
加盟商和加盟主是合作的关系,加盟商和加盟主是一个意思,加盟”本质上就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指总部将连锁品牌授予给加盟店,加盟店缴纳一笔费用,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存在公平交易的关系。所以加盟商和加盟主是合作的关系。
Ⅷ 加盟店承担总部的法律责任吗
总部与加盟店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总部与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或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责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协议。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Ⅸ 加盟创业如何增进加盟商与总部之间的关系
对于任何一个加盟总部来说,肯定都希望旗下所有的加盟商都能获得成功,这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利益所需。想要让每一个加盟商都能成功,就需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主动热情地投身到加盟创业中去,同时也要及时了解他们所遇到的困难,以便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不同的加盟总部有不同的方法和制度,但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加盟商与总部的关系,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来。有的加盟总部可能定期都会举办网络会议或者电话会议,以此来统一解决和加盟商所遇到的问题,同时,这样的公共会议也是一个绝好的交流机会,让加盟商和总部之间都能拉进关系,同时也让各个加盟商之间也能相互交流经验增进了解。而且加盟商汇聚在一起也能为总部的一些发展策略献言献策,这样就能进一步增强各加盟商的积极性。有的加盟总部还会有专人对加盟商进行上门拜访,总结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讨解决方案,制定以后的发展策略与方案。通过这样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与相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各加盟商的实际问题,同时也和各加盟商建立更为亲密的人际关系。同时,公司总部的网站,公众号,以及微信群,都是很好的与加盟交流的方法和渠道,在不断地交流中,让各加盟商越来越具有主人翁意识,越来越积极参与其中。
Ⅹ 总部如何管理加盟商
如果说VI的统一使得加盟店极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么对大品牌的规范化运作和管理流程的学习,则是他们迫切的愿望。对加盟店的管理不仅仅是统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应该是对总部运作理念的逐步渗透和对内部经营管理操作上的统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他们更多体现出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办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积极-全球品牌网-寻求更为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来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后,继续沿用原有的土办法,这样,营业额和销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会对总部的营销策略持有戒心,担心总部对他们在指导的同时坑害他们,要么是想套牢他们永远做下线,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时也是对总部商业道德的体现和考验。 2、 总部自身原因分析 (1) 总部与加盟店合作的基础不稳定 现在许多品牌连锁加盟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比较脆弱的合作关系。双方既没有股份的约束,又没有共同发展的远景,完全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加盟店仅仅希望借助总部发展壮大,没有长期合作的意愿,而总部又贪图市场份额,在自身体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发展。因此,这种加盟连锁是极不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总部的营销策略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总部没有经过详尽的市场调查制定的营销策略往往只适合用于部分区域,这样一来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触情绪,或者营销方案根本不适合在当地推广。我国的区域性差异很大,各个地方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不同,因此总部在制定营销方案时不应一概而论,要顾全大局。 (3) 企业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总部给予加盟店太大的权利,同样会导致总部的营销策略难以执行,总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权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机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寻、有制可依。 (4) 总部与加盟店的管理架构和沟通体系有问题 1、统一VI形象仅仅是解决了治标的问题,而总部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帮助加盟店进行市场培育,在进行经营方法的正确引导和扶持,然后进行经营思想的渗透,最终实现共同双赢,这才是治本的关键所在。 2、总部在进行营销策划时,要根据每个加盟店不同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营销方针,并且要多征求加盟商的意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营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