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费的账务处理
这几天我也在查找这方面的资料,给楼上 829204补充一下:
收取加盟费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可以参考下:
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未予具体指明。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简单处理方法:特许方在以投资方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因不涉及投出资产而仅作备忘记录;在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股资收益”。对受许人来说,在接受特许经营权投资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实收资本”。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 摊销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贰』 付定金怎么做账务处理啊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定金和订金两者性质不同,账务处理也就相应的会有不同。
收到订金在“预收账款”账户中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预收账款
收到定金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叁』 企业收到订金和定金的账务处理分别是怎样.
两者的帐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这由两者的不同性质决定。 收到订金在预收账款账户中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预收账款 收到定金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前,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金。如果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肆』 支付定金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分录如下:
1、在支付定金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完毕后续金额,收到货物(或服务提供完毕),此时冲销预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或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4)加盟公司收取的定金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支付定金的会计分录中如果货物完成交易,取得发票。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伍』 公司招商收取加盟费如何做账
你好(*)!
如果你公司主营是招商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陆』 收到定金如何入账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用来保证双方执行合同的,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就是说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实务中,接受定金企业收到定金,一般财务上作为预收款项入账,待合同执行时计入合同价款中。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合同履行时,接受定金方提供劳务或发出货物并收到余款时再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因支付定金方原因,造成最终未履行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由接受定金方没收时: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因接受定金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接受定金方要双倍返还定金,实质上的是退回定金并支付同样金额的违约金:
借:预收账款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柒』 企业收到加盟费和保证金如何做账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
其他应付款——XXX公司“其他应付款”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往来科目,通常情况下,该科目只核算企业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零星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7)加盟公司收取的定金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会计分录的方法有以下:
1.层析法
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2.业务链法
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3.记账规则法
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捌』 收到定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定金会计分录
预收定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收到余款,并且货款全部结清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玖』 收到定金时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收到定金会计分录
预收定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收到余款,并且货款全部结清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