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贰』 公司就是骗子骗加盟费的
你好,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主张退还加盟费:
一、是合同约定了退还加盟费的条件;
当退还条件成就时,可以主张退还。
二、是法定的退还加盟费情形;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说“这个合同里面写明了,一旦签约,加盟费即不予退还,这样是不是就不能主张退还了?”
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了,在加盟合同中应当允许加盟者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具体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合理期限内提出,2、未完全享受经营资源,3、加盟商具有一定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在加盟者遇到退费问题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具体可以微信咨询。
附:本人亲办理案例(缴纳14万,退还12万)
『叁』 关于非吸案业务员的退还提成!
业务人员一般作为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你说自己完全不知情,并不是以你的说法为判断标准的,至少应按照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标准去判断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可能性,也就是说普通人觉得这个事可能会犯法,那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了。关于提成问题,属于违法犯罪所得,退还是必须的,至于你向自己公司投资的钱,由于你自己也参与到了非吸,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于犯罪的财产而没收,所以无法对冲。综上所述,积极退赃,委托律师,争取酌定不起诉。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肆』 总公司如果涉及非法融资,加盟商有没有责任
那是自然有的。总公司自己都知道自己是在搞非法融资了,那么加盟商不可能不知道总公司是在弄非法融资的行为,为了互赢互利还冒险加入成为加盟商,那么如果总公司涉及非法融资,自然而然加盟商同样也有一定的责任的。
『伍』 一个公司要招加盟商需符合哪些条件
1.是你要加入别家?
要看别人的要求了。
通常只要有钱。付加盟金就行。
2。还是你要吸引别人加入你?
通常有2家以上的直营店,申请特许经营许可。就可以拉别人做你的分店加盟商了。
『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你的朋友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除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惩处。他作为常务副总,按理属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如果以上犯罪活动他是之情的,应该会收到牵连。
『柒』 非吸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公司非吸加盟商扩展阅读
案例:“麦点商城”以非吸罪立案!广东一区域代理发展300多家加盟商被逮捕
经检察机关批准,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对“麦点商城”新丰县区域代理蒋某双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2016年初,蒋某双来到惠州市某县协助老乡(该县的区域代理)为“麦点商城”吸收、发展加盟商家及会员。2016年底,蒋某双来到新丰县“另立门户”,在新丰吸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商家,并与“麦点商城”的总公司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成为“麦点商城”的新丰县区域代理。
据蒋某双供述,在他的推广下,新丰县区域的加盟商家会员向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麦点商城”平台充值金额达230多万元,他本人从中得到返点提成20多万元。
6月8日,新丰公安局对蒋某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经缉查布控,于8月29日在深圳市将蒋某双抓获。在此,公安机关提醒:要做公司的区域代理,必须弄清该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合法,否则将可能会和蒋某双一样,不经意中触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捌』 加盟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p2p总公司涉嫌非吸,加盟商有什么责任加盟商只有投资业务
加盟商也是懵逼的受害者,按道理也是需要受法律保护的。
『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类似于善林那种的营业部经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9)公司非吸加盟商扩展阅读: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拾』 收取加盟费算是非法融资吗
收取加盟费不算非法融资。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