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识破加盟骗局
要确认一个品牌的真实与否,需要进行初步的商标检索,包括上网网络,看这名字是否已经被注册。其实,还有更正规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商标注册网进行商标查询。怎样查询商标?网址是 www.sbj.saic.gov.cn/sbcx/。
1、进入以后,看到这样的界面,点击“我接受”,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页面。
4、35是广告销售商标,所有允许加盟的品牌都必须注册广告销售商标,否则会承担法律风险。因此,查完43餐饮分类后,还需要再在国际分类中输入35,查询这一品牌是否已被注册广告销售商标。
5、低加盟费骗局:公司以卖设备为主要目的。明为加盟,实为高价倾X机器设备。许多加盟公司是以高价倾X机器设备这种变相加盟方式,来赚取加盟商高额利润的。
6、返加盟费骗局:许多加盟公司打着“返加盟费”的幌子,吸引创业者加盟。在帮助创业者筹备开店的时候,公司会告诉你需要进货量达到几十万之后,才返还加盟费。签合同之前对你无B热情,签完合同之后,各种霸王条款,宰你没商量。
7、夸大公司名头:越是打着国际品牌或者国外背景的公司越有可能是骗子。现在想到台湾、香港、韩国、日本、法国等地去注册一个公司很简单,不要轻信这些所谓的国际连锁机构。
8、请明星代言的圈钱公司:明星们有知名度有影响力,公众人物可信度比较高,但是有些圈钱公司就是利用公众的信任,让明星说假话、做伪证、为垃圾产品做虚假广告,让消费者蒙受经济与心理双重损失,很多明星成为垃圾产品的帮凶,与造假卖假企业同流合污共同坑害消费者。
9、后续服务为零:当你在前期咨询的时候,招商部门的人会说:我们提供全套的支持,包括员工培训、宣传策划、销售策划、销售培训、产品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培训。其实这一切的培训都只是一纸空文,反正你的加盟金和首期货款已经交了。
(1)怎样对付加盟公司的霸王条款扩展阅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 在实际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1、品牌方拿着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几乎没有商量和回旋的余地。实际上,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加盟者并不是仅有签字同意的权利。
2、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加盟商投诉无门。
㈡ 加盟一个专卖店,受骗了,现在还不到一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能告他吗
要么上告,要么釜底抽薪,
㈢ 公司霸王条款我该怎么办
这个用不着那么复杂,朋友我告诉你,你直接到你当地所属的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这事很常见的,一定能得到补偿。
㈣ 极兔速递,给加盟商霸王条款该怎么办,加盟商哪里讨公道,邮管局不管,工商不管
这种遇到霸王条款的情况,只有所有加盟商联合起来,到他的总部去讨说法。有可能他骗了加盟费人都跑了,所以要抓紧时间去。
㈤ 懂合同法的大神进,关于加盟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只要是加盟,就会有部分受制于人,遵守加盟的规章规定,如果加盟以后还是自由自在的想干什么干什么,那么就会损害对方利益,所以从利益链条出发来看加盟,那是正确的,从你的利益角度看受制于人肯定是觉得是霸王条款。其实不受制于人是假的。人生来就会受社会制度社会规律约束,只不过是习惯成自然不觉得什么,你加盟就得有受制于加盟的觉悟。就有维护联盟的责任,只有这样子才能使得自己受益,大家受益。
㈥ 作为一名公司法务,怎样针对对方公司提供的霸王合同,在不毁单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其中明显不利于己司的条款
如何解决采购合同的霸王条款问题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合同拟订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因此英美法称格式合同为接受或离开合同,在德国被称为一般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出现其来有自。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对象不在其中,运输费和保管费等也不在其中)。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讨价还价,直到最后订立合同,完成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都意味着交易成本的支出。因此,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那么,又怎么会出现天怒人怨的“霸王条款”呢?
垄断与“霸王条款”的出现密切相关。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哈尔瓦里安的定义,垄断一词原义是“排他性权利”,即一个厂商或几个厂商在一给定市场上对某一产品具有排他性控制。大致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
行政垄断即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最典型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可分为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和自然垄断两种。具有专卖性质的垄断如烟草、邮政等行业。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造成的一种状况,它使得某一行业只有在一个企业生产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若重复建设则违背效益原则。如“铁老大”就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它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且很难用于其他用途,具有很大的沉淀性。这种经济特征使得在同一地区重复铺设铁轨以展开竞争的做法非常不经济,只能带来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成本的增加又将转嫁于消费者身上。最后一类经济垄断是在自由竞争中因企业自身实力壮大占绝对优势而形成的一种垄断状况,比如微软。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
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那么,市场运行过程中,尤其在有垄断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同时又不削弱企业逐利的积极性呢?
完善的立法是有力的保障手段。一方面是对格式合同本身的限制,这与现代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相吻合的。如德国1976年12月颁布了一般合同条款法,规定一般合同条款之内容有异议时,由条款利用者承担其不利益(第5条)等。英国1977年通过了不公平合同条款,特别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加以规范。《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亦有专门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垄断的限制。189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之后,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建立了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而在我国,现有的反垄断规定分散、零乱、粗糙且很不完整,操作性差,而市场已出现“彩电联盟”等垄断雏形。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制定一部科学严谨,为建立健康高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所必需的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垄断是政府管制产生的重要原因。政府管制的目的就是保证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能够在公平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下平等交易,避免有悖于自由竞争情形的出现。在国外,政府管制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建立高效能的执法机构。大概有三种模式可循: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设立准司法性质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执法中完全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受其它机构干预;第二种是设立行政机关专门执法,欧洲各国大多采取这种模式;第三种是司法机关执法,为行政机关提供司法支持。而在我国,没有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反垄断职责分散于工商、卫生、贸易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这就导致了执法力量难以协调,执法效率低之又低。当务之急是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专门机构行使执法权,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而垄断企业的存在又为它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只要垄断企业还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就难以避免。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反垄断机构的建立就显得日益迫切。通过法治的手段,才是根除“霸王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第一也是惟一有效途径。
㈦ 挂靠公司霸王条款合法吗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㈧ 关于遭遇公司霸王条款,我改如何办的问题追加,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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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各位前段时间我加盟了一个 比较知名的品牌 连锁酒店的 伤不起啊 霸王条款 太多了 费用太高了 想换掉
尚客优在中国首次提出了三线城市连锁酒店的市场定位,并独创了有别于其他一线城市连锁酒店 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理念,通过短短3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连锁酒店行业三线城市酒店第一品牌。 截止2011年11月,尚客优酒店(含星级酒店)已在全国布点254家分店,覆盖全国134个城市,成 为中国连锁酒店分店规模排名十大品牌之一。
尚客优旗下连锁服务产品目前拥有星级连锁酒店“尚客优酒店”、“尚客优快捷酒店”和 “宝乐迪量贩式KTV”以及“宝乐迪食品超市”四大产品,宝乐迪量贩式KTV已在全国布点50家分 店,预计在2012年底成为中国量贩式KTV第一品牌。未来集团品牌将逐步实现三线城市服务业吃、 喝、玩、乐、住、行全方位覆盖。
加盟条件:
1、二三线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均可,加盟项目独立、交通便利、配套较好,位于当地繁华区域 或成熟工业区。
2、加盟项目:建筑面积800—5000平方米,认同并执行尚客优连锁酒店装潢设计标准、住宿管理 理念和相关收费标准。
3、加盟物业产权清晰,租金合理
4、资金:80-250万元,流动资金15万。
5、统一按照尚客优硬件手册、设计标准装修。
6、统一由青岛尚客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7、由青岛尚客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品牌、经营管理,提供员工培训、管理督导、销售渠道; 加盟方按许可方规范经营管理和联网销售,风险自担。
加盟费用:
1. 品牌使用费(加盟费)每间客房1500元。
2. 加盟期限为8年,物业为租赁性质的,以租赁到期时间为准。租赁合同到期后,能够续租 的项目,硬件设施符合尚客优快捷酒店统一标准的,免费续约,不再缴纳加盟费。
3.品牌管理费为每月营业额的4.5%。
4.授权使用尚客优自主产权的连锁接待、管理系统,该系统按成本价每套4800元。
5.《尚客优连锁酒店管理系统》使用费每月500元。
6.输送客户佣金10元每间夜(通过公司预定渠道预定并成功入住的)签署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