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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如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10-13 16:17:04

A. 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现想再办,应该怎么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1)加盟店如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申请受理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 筹建申请 (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B. 可以强制性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吗

很难,除非你用一些旁门左道:让他药店的药品质量出点问题,但是不建议用此法。
你还是与他协商一下吧,没有什么不可以解决的。

C. 我的药店是连锁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年就要过期了,可我的GSP现在还没过,是没去申请,明年能换证吗

肯定换不了,找总公司想办法哦!
你要是开个体的,就得请1-2个药师(乡村1个,城镇2个),做新开药店申请,以前的直接申请作废。开个体的比开连锁的要麻烦很多的,台账全套都得自己做,药监每年检查2次以上,开起来以后3个月必须申请GSP认证,通不过整改3个月,再通不过还是得关门。光那些台账就够你烦的了。挂在连锁里面虽然交几千块,担省很多事!!!!
想继续开下去就赶紧先申请GSP认证,通过了再换证!交几千给总公司,它总得干点事啊!GSP认证应该总公司他们派人来搞定的!(检查费2K多得自己出。)

D.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怎么写

开头写所要上报的药监局名头,正文是我公司因什么原因(具体原因),现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最后落款是公司名称(加盖公章)及时间。

E. 长春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打印。)
2.一般情况需提供: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打印。)
3.一般情况需提供:法人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打印。)
4.一般情况需提供:交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F. 请问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负责人怎样注销,需要些什么资料

你可以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到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

G. 哪些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切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H.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怎么注销

在所在地的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注销,你可以先到你们省药监局官网上看 办事指南,上面有详细规定的

I. 从原药店离职打算自己开店时注册信息怎么撤销

不需要注销注册,

在原单位如果是担任企业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话,需要原单位先找一个药师把你换下来,

然后你拿着你的证去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把你的注册证变更注册到你自己的店里

J. 什么情况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五条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第八十条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加盟店如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