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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盟店发生纠纷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21-09-13 03:45:07

1. 有关加盟店的区域代理问题

区域代理看你是多大的范围了,如果你是省代理的话只能做一家,如果是下面市级代理,其他市也还是可以做的,除加盟费和市场保证金以外签合同付了之后,以后是不需要交另外的费用。

2. 加盟店纠纷

可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包括加盟费及设备款等等。
建代理

3. 关于加盟店的法律问题

一,你们当初的加盟协议上具体条款如何规定的?比如,协议有没有确定直营店应该怎么帮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训/加盟设备?一切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协议上有这些内容,他们自然算违约了.

二.他们让加盟店自己摸索开拓市场的行为不违法.你们既然选择这样的直营店,就要对他们经营不成熟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确实认为现在他们的做法有违公平,可以和他们协议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说你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你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
中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坏事,建议你尽早行动以免损失更大!

以下来自网络: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1、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2、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3、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4、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如何来解决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4. 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代理词格式写法】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5. 求一篇写的精彩的民事案件代理词

以下是本人写的一片代理词。不敢说精彩,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十堰某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合同性质不影响实体处理。
本案是关于讼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纠纷。其实,合同性质并不影响对该问题的处理。一审认定本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是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此合同定性,代理人完全赞同。但是,代理人需要强调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规定,无论是何种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均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因此,本案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主要看该合同的履行是否达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而与合同的性质无关。
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保证金支付义务后,上诉人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土地交付义务。此后应由被上诉人履行的土地开发诸如项目报建、施工、建设等合同主要义务,被上诉人直到本案一审乃至二审开庭,连项目启动的报批工作都还没有完成,属于严重迟延履行其主合同义务。
讼争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项目启动的具体时间,但依据“合同履行诚信原则”以及项目总体工期,当上诉人将20亩地过户给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开发工作。但是,被上诉人拿过户给其的土地进行抵押所借的银行贷款,并没有用于项目启动,直到被上诉人与2011年4月底引进新的股东后,才于2011年6月开始项目报建,但是遗憾的是直到本案二审开庭,该项目报建也未见批准。可以说,直到今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开发仍然处于未启动阶段,而此时离合同约定的三年半工期仅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此,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自己的主合同义务,应当毫无争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被上诉人该种履约迟延,具体是什么原因,只有被上诉人最清楚,上诉人没义务也不必要对其进行原因论证。依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迟延履行就够了,至于被上诉人迟延应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则应由其对迟延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和说明。
一审中,被上诉人对其迟延履行的现状并没有异议,但以所谓的不安抗辩权辩称是主动中止,而非违约延期,主张不承担责任。一审也予以了支持。这显然是诡辩,故意曲解法律,上诉人的补充上诉状中对此已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因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合同,导致上诉人订约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依法应当解除双方的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除了收取应予退还的1000万保证金之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合同的实质是,拿土地换门面。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门面,上诉人的签约目的上就落空了。依据合同,本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纯资金计划投入1.6亿,建筑面积月9万㎡,正常工期三年。但是,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不到1个月的时间,项目尚未启动,更没有施工建设,被上诉人绝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门面。即使按照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可以延期六个月交房,即到2012年11月6日前交房,但按照被上诉人目前的开发进度、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规模以及正常的建设进度,被上诉人也绝无可能到期交房。而且,依照被上诉人三年多以来的开发效率,这种等待将会遥遥无期。同时,上诉人将20亩地过户给被上诉人之后,反而因债务纠纷导致该过户地块被多次查封,甚至直到二审开庭之日,该地块仍被被上诉人的债权人湖北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保全。总之,按照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约的现状,上诉人不但不能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甚至连土地都有失去之虞。我国《合同法》94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解除,也必须解除,并依法恢复原状,将已经过户了的土地归还给上诉人。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合同的解除完全是被上诉人严重迟延履行合同造成的,造成了上诉人经济损失显而易见,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未依约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延期6个月仍不能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期已付的1000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已建成的房产由甲方处理,甲方仅退换建设成本给乙方”,本条实际上是对严重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的确定,本案被上诉人对项目未实施任何开发,因此,被上诉人的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上诉人。
四、现在解除本案合同,有利于减少讼累,提高涉案30亩地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客观的说,本案虽然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从诉讼技术上看,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时间稍嫌过早。但是,如果真等到了2012年11月6日即被上诉人不能按合同所确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之后,再去解除合同的话,不但要再打一场解约之诉,而且会因为被上诉人的开发投入,造成更大的经济纠纷,劳命伤财,既不必要,也有亏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此其一。
其二,反过来,现在被上诉人尺土未动,项目申报刚刚开始,也就是说项目开发并未实际投入,至于说其先拿出了1000万保证金,但是其很快利用该地块向银行抵押借了1200万,也不存在此亏问题,因此,解除合同也并不会造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其三,现在上诉人资金充足,已经对包含在内涉案30亩地在内的60亩地形成了整体开发规划,并报经十堰市审批通过。同时该60亩地是一个整体,地处十堰市火车站,是十堰市的窗口地段,市政府对其开发建设也有整体要求,因此,解除本合同,将该30目的纳入其余30亩地一起开发,既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也能更大发挥整个地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其四,该整体规划已经开始实施。上诉人不仅完成了项目报建工作,而且已经动工,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已经举出相关证据。如果本合同不能解除,30亩地不能纳入整体开发,不仅造成整个规划的支离破碎,不能实现市政府的要求,而且对已经动工的先期项目,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合同所约定的项目,都是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本案合同不仅符合解除条件,而且解除利远远大于弊。因此,恳请合议庭能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律规定以及最大发物的作用角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请酌纳。

代理人:湖北惠平某某事务所
吴某某 律师
2012年4月18日

6. 加盟商合同纠纷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签订了合同,不准在同一个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开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内容无法作具体回答!可根据加盟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7. 写一个关于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与总公司无关的保证声明格式怎么写

目前加盟市场不规范,纠纷层出不穷,需慎重考察,保证格式如何不会影响效力,能表达相应的意思即可!

8. 连锁加盟网的常见连锁纠纷

由于加盟连锁网鱼龙混杂,所以经常出现纠纷,下面列出十大最常见的加盟连锁纠纷:
一、加盟店对于总部所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
二、加盟店对总部所提供的“商品价格”不满意;
三、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与执行力”很低;
四、加盟店对于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
五、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
六、加盟店对于总部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合;
七、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分歧;
八、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
九、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
十、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贷款。

9. 加盟店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属于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