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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不给转让经营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08-05 02:50:39

① 私自转让加盟店是违法的吗

应该算是违约吧,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一般的违法倒没什么关系。只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自己负责罢了。
原因就在于,加盟企业需要对加盟方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私自转让难保能够达到加盟要求,一般来讲,只要不对公司造成影响,转让加盟一般都是可以通过的,又何必要私自转让呢?

② 加盟店被起诉了。还能不能转让

你好!
1.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③ 合同写了不能私自转让,总公司未经允许,加盟商私自转让了,现被总公司收回,我该怎么办

走法律程序吧 找个好律师 不是没有希望 看不你合同 但是这种纠纷不是百分百输

④ 我转了一家加盟店,让后我又转让了,现在总公司说我下家侵权,这和我有关系吗

的确是,如果你转让,你就不能让下家继续开你以前做的,或者是同行业的,他只能做其他行业的,所以你最好转让要想清楚。

⑤ 接手转让店铺,老板说转让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商铺出租只是单纯的房屋出租,房屋里面的东西是不包括在房屋租金里面的,而房屋转让则是要把房屋里面商品附带转让,当然需要承租方支付转让费的。举个例子说明: 出租:一般是房东租房给租户,房东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房东不一定经营铺面,房东只按时收租金就行了。转让:一般是某人XX找房东租房,用于经营自己的铺面,有一天XX不想再续租了,这时候房东再将铺面转让给租户,这个铺面口岸非常好,那么转给租户得收取费用(转让内容包含不限于装修、铺面内所有物品、铺面租金),某人XX是没有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有经营权。注意:租户在承接铺面时需要注意该店铺是否交纳租金、物管费用、口岸好坏、如果经营者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是否作为抵押!.

⑥ 加盟商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怎么办

特许人不允许被特许者擅自转让加盟店。特许者应在合同期中明确合同转让条件,申请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确定是否加入特许经营体系时要充分考虑不易退出特许体系这一点。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总部的书面同意,乙方(被特许者)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例:麦当劳特许经营管控受质疑 特许经营人涉嫌私下转让股权

近日,长沙麦当劳平和堂五一广场店遇到一群人堵门。一名自称李波的男子,在门口张贴了“警示函”。“警示函”中写道:迈湘餐饮、李清江,根据你与我们(李波、郑晓静、郑波、刘斐四人)2012年9月16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我方累计投资数千万元用于麦当劳餐厅的经营,享有35%收益及权益。

据了解,被堵门的这家麦当劳餐厅属于湖南迈湘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迈湘餐饮”)所有,迈湘餐饮为湖南麦当劳的幕后实际运营商,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目前负责麦当劳在湖南全省55家门店的经营业务,也正是麦当劳“发展式特许经营”业务在湖南当地的指定运营商。

目前,在迈湘餐饮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仅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股东李清江9500万,占95%的股份,梁珍珍500万,占5%的股份。但声讨方的李波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自己跟一些朋友也出资了3500万注册资金,占湖南麦当劳股权的35%, 并与其他股东签署有《投资合作协议》,签订该协议的共有5人,分别是李清江、郑晓静、郑波、刘斐以及李波。如果李清江跟其他人私下签订了股权转让或者代持协议,李清江的做法将明显违反了麦当劳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特许经营连锁专家李维华告诉记者:“不论中国,还是在麦当劳全球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加盟者都无权将门店权益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包括完全转让和部分股权转让的形式。甚至说加盟商死亡之后,加盟商的配偶、子女想要继承麦当劳加盟门店,也需要得到麦当劳公司的授权同意才可以。”

——特许经营第一网

⑦ 我想转别人的店铺和加盟权,但加盟总部不给转让,我们能私下转让吗,签的合同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我也经历过这种情况。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品牌方是不会同意转让的。私下可以转让,但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为了保证您的利益,建议谨慎处理。

⑧ 店面转让,房东不同意转让怎么办

合同上有注明转让需要房东同意的,房东不同意是没有办法的,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如果强行转让,房东是有权解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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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