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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粮银加盟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9-16 14:28:58

『壹』 河北粮银存款安全吗

河北粮银。存款是比较安全的。

『贰』 河北粮银受法律保护吗

受吧,毕竟是银行。虽然不是正规银行。
建议存款还是去大银行,比较安全一些

『叁』 加盟粮票年代之后怎么做宣传

宣传上可以放心,粮票年代有专门的运营团队做扶持,有很多引流的方式ོ,比如抖音、微信、团购网站等等࿐,都是他们线上引流的渠道。

『肆』 什么狗粮,为什么有人说不能吃河北粮是怎

是因为目前市场上在卖的大部分国产低端猫狗粮都会那边生产的,很多品牌商找到那边的工厂甚至是作坊,来加工狗粮。原来基本就是以玉米大豆为主,很少有肉,添加剂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目前还不严格。而且也有好多新闻爆出的狗狗吃狗粮吃出问题,不少都是河北粮。这就导致了人们的不信任。一般有条件的都买进口粮给狗狗吃了,宠物是家里的一份子,主人希望它们健康长寿,当然是它们吃放心的食粮。像比利时进口的欧冠狗粮欧冠猫粮,生产过比利时是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局来监督的,严格性上几乎等同于人类食品生产,加上还要根据欧盟的严格标准来,再经过中国国家农业部的审核,整个过程正规严格,消费者会比较放心。但是比起国产粮,目前这一块是按照饲料加工标准来管理,标准要低得多,生产也粗放得多。

『伍』 怎样加盟恒大粮油,我想做市县级代理

具体得你跟他们详谈:

恒大粮油产品2014年8月28日全新上市,现面向全国诚邀经销商。有意向加盟的经销商须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经恒大粮油集团专人优选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进行考察,随后根据考察结果择优合作。
经销商加盟条件如下:
一、认可公司的产品理念和公司文化,服从公司管理,有良好的合作意识,能够配合公司做好品牌推广,诚实守信的合法经营者;
二、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具有专职的专业人员开发市场及管理铺货渠道;
三、具有粮油类产品销售渠道,具备商超、特渠的成熟网络。
四、接受公司的区域划分,不得有任何恶意冲货、串货等破坏价格体系的行为;
五、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照:
1.合法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照;
2.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办公场所及仓库的租赁协议。
六、针对您所选择的区域,公司将择优合作,通过审批后签署《经销合同》。
七、详情请致电:400-988-3333。

『陆』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年收购量在五万公斤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第九条新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后,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粮食收购。第十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和价格;
(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三)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
(四)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
(五)接受人民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第十二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省外到本省收购粮食的,应当依法到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并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收购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歧视。第十三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所销售的粮食与可能污染粮食的物品相分离;
(二)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三)营销人员熟悉粮食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的常识,具有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能力;
(四)营销成品粮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