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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转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8-26 15:56:07

加盟费打到私人账号上了可以吗

骗你加盟一家店。你有实地去考察过吗?如果只是单单网上了解的一下,那我劝你还是别加盟了。就更别提把加盟费打到私人账号上了。如果是这样,这个私人账号90%是骗人的。如果你有实地考察,那么加盟费肯定是打到考察的公司那边去。不存在打到私人账户上。

⑵ 加盟费直接转账给股东的私人账户有风险吗

现在的中国什么都不缺,只是缺诚信,对公帐户都不靠谱更别说私人账户了。

⑶ 广州哎呀呀让我把加盟定金打入到他们财务私人账户上!有风险吗

不能打,一个正规的公司,会有公司对公账户,如果是私人账户风险太大,他们公司注册资金在50000000万,这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公司,一般不会让一个业务员提供私人账户打款,如果出现私人账户打款,你得提防这个公司了。没有谁为你这笔资金提供保障,像加盟类的公司,很多是皮包公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去年的315晚会,重点披露了加盟,电视购物类的骗人技俩,

⑷ 个体户账户中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啊

摘要 您好,首先,大额转账容易引起风控的,容易被监管,第二,个体工商户大额资金转入,存在偷税漏税嫌疑,容易被税务局查到

⑸ 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案例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⑹ 个体户账户中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啊

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个体户账户转个人,这个是需要办理网银直接用网银发工资的形式发出来,代发代扣发工资,
另外一种就是办理结算卡,直接提现出来,或者去窗口提现。
拓展资料: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企业账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由开户银行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9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规范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储蓄存款属于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加强管理。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账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此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对个人股票交易保证金的支付,按本文规定管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款项,同时要在自愿前提下提供转账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各地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⑺ 公司营收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营收转入个人账户有以下法律风险:
1、税法上的风险。包括影响年度报告公示、逃避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等;
2、刑法上的风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等;
3、民法上的风险。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⑻ 对公账户转个人账户有什么危险

1、涉嫌抽逃企业资金
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一般都是有据可查的,但是如果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就难以区分到底这个款项是公用还是私用的,容易出现挪用公款或逃避债务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资金必须要受到监管,不可以挪做私用,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的会被定罪入刑!
2、涉嫌骗税、偷逃税款
有的企业利用网银“公对私”转账速度快、限制少的便利,将本应该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变成通过企业账户转给个人账户的方式完成,隐瞒企业的真实收入达到逃税的目的。
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注册虚假公司,开办账户进行虚假支付交易,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
3、洗钱、地下钱庄嫌疑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银支付功能使客户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区的限制,无需接受银行的规模审查,客户可以通过虚构交易背景完成资金划转,转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内控监管措施。同时,单位账户网银“公对私“业务在虚拟环境下完成,没有签名、笔迹等实质痕迹,商业银行很难了解到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加大了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难度,犯罪分子能够快速地将黑钱在单位和个人账户之间相互流动,模糊了资金来源,加大了洗钱犯罪的调查取证难度。
一旦个人账户大额收款累积次数过多,就会被银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注意,会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不仅仅是金额大,而且是一年内收款次数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大额交易都会被监控。
根据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属于可疑交易。

⑼ 某公司通过我们账户转款给个人账户,我们有没有风险

公司对公司的业务最好是转双方的公司账户,很多人为了避税或者其他原因,要求对方转给个人账户,对方肯定是有风险的,因为如果收款公司不认可,那么转款的公司转的款项就白给了。

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 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9)加盟费转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扩展阅读:

1、基本存款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