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B.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4、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a、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b、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c、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d、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e、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C.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新近支出准予计入据实扣除。2、企业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培训 教育 经费支出; 企业针对企业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员工培训教育经费按照标准扣除计入税前扣除项目,超过标准费用只能按照标准扣除,而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进行扣除; 企业员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D.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E. 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准予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三、保险费
1、财产保险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人身保险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其他商业保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1、工资薪金
(1)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职工保险
(1)社保保险费
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险费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捐赠
1、公益性捐赠
(1)一般规定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及(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防疫捐赠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揽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续费及佣金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也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贯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七、企业间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提醒: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F. 加盟费该怎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支付的加盟费应按加盟期内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