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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店特许加盟模式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 2021-12-17 18:15:26

⑴ 单店特许和经营权特许的区别是什么

特许经营 (FRANCHISE) 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特许经营是21世纪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经营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业领域扩张。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生产特许 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 二、产品-商标特许 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 三、经营模式特许 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不同定义: 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特许权转让方将整个经营系统或服务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中国开展于上世纪90年代,从刚一开始就的到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全国特许经营模式广布在60个行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企业数量接近2000个,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整个市场以每年约49%的速度递增。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营业点,在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过扩大规模获得更高的效益。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费者销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居住户消费所需商品和服务的商务活动组成。它是分销过程的最终环节。 “零售”一词源自法语动词“retailler”,意思是“切碎(cut up)”,是以一钟基本的零售活动,即大批量买进并小批量卖出。例如:一个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为单位买进听装豆子,再以单个听装豆子为单位卖出。但零售企业并非唯一的“拆装(break bluk)”商业实体。批发商也可以大批买进并向消费者小批售出。但将零售企业与其他分销贸易商区分开来的是消费者类型;零售企业的特征是向最终消费者出售,而批发商则是向零售企业或是提他商业组织出售。Baker(1998)将零售企业定义为“任何向个人或家庭消费出售商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的机构”。 零售(retailing)由哪些向消费者销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居住户消费所需商品和服务的商务活动组成。它是分销过程的最终环节。有一钟倾向,认为零售主要指有形(物质)产品的销售。然而,承认零售是一种包含服务的销售是必要的。一项服务可能是顾客主要购买的东西(如理发或航空旅行),或是顾客购买的一部分(如送货或培训)。零售不一定涉及有形的商品。邮购和电话订购、到消费者家里或办公室直接推销互联网及自动售货机皆属灵魂艘的范畴。最后,零售也不一定只有一个“零售商”。制造商、进口商、非营利性公司和批发商在把商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即充当了零售商的角色。另一方面,制造商、批发商和其它组织为本组织使用或再销售需要而进行的购买则不属于零售业务。 零售业的特征:零售业有若干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特征。主要的三大特征分别是:零售商平均每笔销售量比制造商少得多;最终消费者常常无计划购买,而旨在再售货制造产品或开展经营而购买的购物者更有计划性,他们事先已安排了采购计划;多数零售顾客一定会受商店位置的吸引前去购物,而推销员通常要拜访制造商、批发商和其它公司。发掘交易机会,最终达成交易。

⑵ 试比较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特许加盟FC(Franchise Chain)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的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直营连锁RC(Regular Chain)就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连锁型态并无加盟店的存在。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直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产业”。 自愿加盟VC(Voluntary Chain)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在名称上自应有别于加盟店。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加盟主所有,而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则归总部持有。所以自愿加盟体系的运作虽维系在各个加盟店对“命运共同体”认同所产生的团结力量上,但同时也兼顾“生命共同体”合作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则要同时保持对加盟店自主性的运作,所以,自愿加盟实际可称为“思想的产业”。意义即着重于二者间的沟通,以达到观念一致为首要合作目标。

⑶ 什么是特许加盟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即特许经营授权商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受许者使用,使受许者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实现了最优化的组合。

我国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经过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实践,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柯达、福特汽车、沃尔玛、7-11便利店、希尔顿酒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NAPA、ET教育等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

网络里也有特许经营的词条,可以看看:

⑷ 请问什么是单店特许经营

单店是与代理相区别的。
在特许经营中,分单店特许和区域代理特许,所谓单店特许,指的是特许人授权加盟商在某地开设
一家加盟店,加盟商的权利仅在于开设店面,无权授权他人再加盟。
区域代理特许,指的是特许人授权加盟商(也称分特许人)为某一区域的代理商,该分特许人可以自
己开设店面,也可以在所代理的区域内招收加盟商。
与特许人相比,区域代理商是加盟商,但是与其所发展的加盟商相比,区域代理商又成了特许人,所
以区域代理商又称为分特许人。

⑸ 什么是单店经营模式

单店特许经营模式是指特许人(盟主)将自己成功的单店经营模式许可给某一个受许人(称为单店加盟商)来经营。严格意义上讲,受许人只在单店内享有特许人许可的所有权利,在单店外则不享有这种权利,这就意味着特许人在一家加盟单店的街对面再授权新的受许人开设加盟单店是合法的。不过,盟主为了保护受许人利益,避免受许人之间出现恶性竞争,都会将单店加盟商的权利扩大,如规定围绕单店一定范围内(3~5千米)不再授权新的受许人。

单店加盟商(UnitFranchisee)的优点是:单店加盟商有小区域开设单店的独家经营权,对加盟商拥有的资金量要求不高,易于招募加盟商,单店经营业务相对简单、易于管理。其缺点是:盟主对加盟商的招募及管理成本高,加盟商无权出售特许权,只负责一个单店的业务,积极性受限,不愿投入广告宣传,小区域内有竞争。一般认为,单店的客户定位、单店的商品/服务组合、单店的获利模型以及总部对单店的战略控制和支持这四个要素组合在一起就构成单店的经营模式。单店经营模式是构成单店系统的核心。单店经营模式的成功对于特许经营的复制和体系的建立意义重大。由于单店的经营模式是由四个关键性战略要素组合构成的,因此也就为在一个行业中创造出众多不同类型的单店系统提供了广阔的可能性。业态是单店模式的基本形态,不同业态的单店经营模式不同,同一业态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特许经营体系之间,单店经营模式也不同。我国的店铺零售业态有下列类型,如图所示。

我国店铺零售业态

不同的零售业态单店系统的设计、单店的运营模式都有区别。例如便利店的服务功能更强大,产品多是日用急需消费品、更新速度快,而仓储式便利店的服务功能相对弱一些,产品品类丰富,大包装出售,针对会员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

⑹ 什么是单店特许经营模式

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成功的单店经营模式许可给某一个受许人(称为单店加盟商)来经营,受许人只能开设一家特许经营单店。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受许人只在单店的物理空间内享有特许人许可的所有权利,在单店的物理空间外则不享有这种权利,这就意味着特许人在一家加盟单店的街对面再授权新的受许人(加盟商)开设加盟单店是合法的。

不过,盟主为了保护受许人利益,避免受许人之间出现恶性竞争,都会将单店加盟商的权利扩大。如规定围绕单店一定范围内(比如方圆1公里内)不再授权新的受许人这个做法通常被称为是单店的商圈独占保护政策。

如今,这种做法已成为特许人企业的惯例并被写进了特许经营合同之中。

(6)单店特许加盟模式的适用条件扩展阅读:

单店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点

1、单店加盟商有小区域(通常是受保护的一个商圈)独家开设单店的经营权,对加盟商拥有的资金量要求不高,单店经营业务相对简单、易于管理,因此便于招募加盟商。

2、即便个别加盟商经营不善,特许人企业的整体市场也不会”亏掉“很多,因为“亏”掉的最多只是该加盟店所在的商圈。

⑺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缺点

1、特许经营模式的优点如下: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

2、特许经营模式的缺点如下:

(1)正是由于特许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严谨的经营体系。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难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来适应市场的、政策的各种变化。另外,由于各个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不同,特许经营也很难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续的优势。

(2)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3)特许经营只能专注于某一个领域,而不可能在各个市场都取得战略性的胜利。

(7)单店特许加盟模式的适用条件扩展阅读:

特许经营的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