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剛開始說的加盟火鍋店!加盟商來看了也同意了!最後裝修中期突然反悔了!因為還沒有簽合同!現在怎麼辦
剛開始說加盟某個店,加盟商也來看了,也同意在裝修途中突然反悔,你可以直接問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然後想方設法解決就可以了。
『貳』 簽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嗎
法律分析:簽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嗎,首先,國家對加盟企業有著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後悔了,想解除該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是加盟費是不能退還的,如果是繳納了加盟費對方沒有取得特許經營權,加盟商可以要求全部退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叄』 加盟齊鳴火鍋合同期限為幾年,到期後如何續約
合同期為「終身制」,如果在經營期限內能達到總部的各項標准要求,不違反合同規定,合同免費續簽。
『肆』 簽了合同加盟費能退嗎
看具體情況定,具體要看雙方簽署合同的約定,若合同約定雙方加盟一段時間, 期滿後返還加盟費,那麼期滿後可以向對方主張加盟費,若合同約定不能無理中止加盟,解除合同,否則就沒收加盟費,那中途出於自身原因毀約是不可以要回加盟費的。
一、以下例外情形也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
1、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加盟商可因加盟費對價享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2、加盟商繳納了加盟費組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 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虛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二、起訴退回加盟費要什麼證據
因加盟費發生糾紛,加盟商要求退還加盟費的,可收集以下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伍』 品牌火鍋加盟大家撈合同為什麼只簽三年,三年合同到期後續約有何條件
大家撈火鍋料理根據國家商務部規定所有連鎖加盟合同年限最長5年、最短3年。到期前3月進行續簽並交納相應權益金 ,明白了嗎。。
『陸』 加盟簽完合同後後悔了怎麼辦
合同一旦簽訂就應該履行,如果想毀約,要麼與對方協商是否可以解除,不行的話,就看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吧!
『柒』 開火鍋店的步驟流程
開火鍋店的流程是什麼?很多人會認為是先買火鍋底料先找個店面。蜀八爺巫建認為,要開一個火鍋店,我們首先要想到如果這個店做虧了我們怎麼辦?創業者如果沒有破釜沉舟的勇氣,自之死地而後生的決心,那麼做起事情來肯定就會畏首畏尾。
首先巫建認為不管你是在廣東還是深圳開火鍋店
1.要分析我們的消費人群,測試我們選定的商圈店面位置。
2. 確定店面位置,簽合同,開始招兵買馬。
3. 店裡的裝修,培訓服務員,采購底料選定火鍋口味同時進行。
4. 工商備案領取營業執照。
5. 廚房設備前廳的桌椅板凳,鍋碗瓢盆,先准備好,等裝修完畢立即入場。
6. 裝修開始之前,提前布局本地媒體平台,社群,樓宇廣告,公交車廣告,想要低成本可以在自媒體公眾號等發一發力,這一切都是為了製造品牌氣氛。
7. 所有設備人員進場之後,開始調試設備。正式內測開始其實就是模擬開業, 一般的火鍋店內測的時間,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有人說你內測都要那麼久時間,我這一天得給多少房租,巫建告訴大家沒有練好基本功開業就等於自殺。
8. 選定吉日正式開業,配合必要的營銷引流的手段開業當天隨即引爆。排隊翻台!
經營火鍋店最難的不是營銷手段,而是基本功得做扎實,做硬了坐穩了。
『捌』 加盟商簽了合同後又後悔怎麼辦
簽完加盟合同後悔,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加盟合同,如果能夠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的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昌姿撤銷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耐高絕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念謹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