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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加盟是否可以合夥

發布時間: 2022-06-28 17:21:24

1. 請大家幫幫我......關於超市合作問題

1:一般來說家樂福沃爾瑪屬於直營式連鎖超市,不會和你做這種合作,對方不缺少資本。
2這些跨國企業的分工極為明確,不像國內部分企業,什麼事都是老闆一把抓。所以就算是你有聯系方式也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打動別人去和你合作。所以就算你弄到了聯系方式也沒用,
3如你有意,可向你老闆說明,本人也是做商品流通的,可協助他運作此事,不過需要一定酬勞。如有意可網路名聯系我

2. 如果兩個人合夥開超市,需要注意些什麼

合夥做生意,首先應根據意向,簽訂合作協議,其次要互相信任,再就是用專業會計,把帳務弄明白,親兄弟還明算帳呢。由第三方做財務,公平,公正,確保不出爭議。

3. 合夥投資開超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 開店前期市場調研計劃書與資金准備想要成功,就必須要有計劃性,對周邊消費環境有敏銳嗅覺。創業合夥開超市,一般在制定開店計劃書前一定要做市場調研,確定店址是否適合開店,做好評估,這樣才能保證計劃書的合理性。合適的店址是開店成功的必要因素,地點好,賣什麼都賺錢。

2.開店前門店工程賣場形象及硬體配置門店形象忽視不得,當今的消費者不但看重商品的物美價廉,更看重賣場的購物環境與硬體配備措施。創業合夥開超市,不論是自行設計還是找專業的企劃人員,賣場都應該有形象設計系統,突顯經營服務的特色。施工期間,要有人現場監督,除了監管工程的質量,便於了解整個店面的完整情況,以便日後排除故障,熟悉各種硬體設備的工作流程。

3.開店前商品到位與管理制度的確立商品是門店經營的靈魂,所以在這個環節是至關重要,聯系供應商,進貨價格、製作標准化流程、訂價、商品特色、成本的計算、陳列和擺設的方式等,都應該在找尋對象承租前明確完成相關管理流程及工作手冊。創業合夥開超市,制定標準的營運制度基礎,待正式營運後,依照實際管理的各項問題,再迅速做適當的微調修正,才能以最短的時間讓門店營運步上正軌。

4. 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合夥經營

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經營者,因超市需要資金注入找到原告,願將超市的一半股份轉讓與原告,並保證原告半年內即可收回本錢。原被告經協商簽訂了《合夥協議》,約定被告將超市的5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轉讓價為XX萬。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後,雙方前往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才得到工商部門答復,該超市系個體組織只能個人或家庭經營,不能變更為原告與被告各50%股份。雙方共同經營一段時間後由於超市虧損產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轉讓款XX萬。 原告認為,被告轉讓50%的股份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的相關規定,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無效約定,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該法明確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的范圍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約定各佔50%的經營方式違反該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基於該法第二條,原被告變更經營者無法律依據,無法實現《合夥協議》目的。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投入的全部資金。 筆者顏宇丹律師接手本案作為被告代理人,經研究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夥協議》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夥協議》之約定,雙方各持有涉案飯店50%的股份,共同經營,均享盈利,均擔風險。 原告主張被告轉讓50%的股份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而應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應獲得支持。盡管原被告雙方約定合作經營涉案超市後仍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從事經營,但只要有合夥協議或者有證明表明共同經營,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就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來處理。原被告雙方的做法雖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但涉案爭議卻是民事爭議。違反了行政法規規定,並不一定導致民事約定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據認為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夥經營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間的合夥也等同於隱名合夥。隱名合夥,是隱名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但並不直接參與經營,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按投資額,分享收益、分擔損失。本案所涉合夥,雖然營業執照上只有一個經營人(負責人),但事實上原告也是作為合夥人按照協議約定出資、參與經營管理,依法依約應承擔經營的風險,分擔虧損,而不能僅分享盈利。 關於合同無效的其他要件,基於明顯的原因,雙方所簽《合夥協議》並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法院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夥協議》,約定被告將自己超市的一半轉讓予原告,並約定共同經營,盈虧各自承擔50%,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個人合夥關系。該《合夥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盡管原被告雙方約定合作經營涉案超市後仍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從事經營,但實為合夥經營的方式,只要有合夥協議以及原告實際參與共同經營,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就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來處理。據此,原告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轉讓款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5. 打算和朋友合夥開個超市,自己做還是加盟

如果之前有過開超市的經驗或有這方面的資源的話,可以考慮自己單干,不過就得自己多費心,而且貨品的渠道和價格需要考察好。如果沒什麼經驗還是建議加盟,一是省心,二是人們現在都比較認牌子,其實加盟可以找一些門檻低的,比如湖南快樂惠連鎖超市,從14年開始免了,對於剛開始接觸這行的人來說還是比較合適的。
另外一點,還要考慮你當地的實際情況和位置。

6. 能和好友一起合夥加盟開店嗎

你可以與任何人一起開店,包括朋友,包括家人。
但你和好友合作開店,肯定不是最優的選擇。除非你說的合作也包括好友給你打工。
所謂合作,無非是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單獨行事時的必然選擇。而合作的前提是你放棄你一部分權利和收益,而你則是用揚長避短的策略來實現自己力量無法做成的事。
現在你唯一該決策的是與誰合作!!!
你應該清楚目前的國人道德水平遠比你想像的低下,這主要是過去數百年的貧窮造成的物慾和在物慾面前的各種佔便宜的貪心。
不過這些貪心和物慾都是正常的,都是目前所謂發達國家都經歷過的社會現象。同時,這些發達國家的兩百年實踐也給世界留下了幾個帶有規律性的現象。
這就是家族式企業和股份制公司。
家族式企業是目前所呈現的各個社會形態都有的。且中國古代就有,還做的很好,如徽商、晉商、浙商等。這算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一種表現。
股份制企業在中國也曾有之,但發展到今天這樣成功或成熟到極致的模式要歸功於西方現在資本主義社會的高度發展。這也是「眾人拾柴火焰高」的一種表現。
你如果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認為你的好友在人品上(特別是在貪心上)能過得了關,同時還有你不具備的公司必需的專長,那你就嚴格的按《公司法》與他合作。
你如果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話,那就一定要放棄與他的合作,而與自己的親戚或太太合作。為什麼中國有那麼多的「夫妻店」或「父子店」,這都是血淋淋的現實逼出來的合作方式。這種方式的優點就是不論合作有多大矛盾,至少」肉爛在鍋里「了。
所以,在」找合作夥伴比找老婆都困難「的現實情況下,你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好的合作夥伴會讓你的努力」事半功倍「!!!

7. 盒馬鮮生超市加盟條件是怎樣的

8.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做加盟嗎

有限合夥企業不可以做加盟。合夥企業是這些年比較流行的一種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在法律上更像是好幾個個人獨資企業湊到一起的意思。也能開設分支機構,也是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是它不止一個投資人,可以有不多於五十人的合夥人。在後續發展過程中基於現實要求,我們可以不斷的擴張合夥人的規模來實現合夥的目的。

合夥企業相關說明

合夥企業在實務中,很少作為實體經濟的組織形式,合夥企業的法律約束較少,也非法人主體,出現問題的時候沒有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權益,所以在當下的市場經濟中很難被市場認可,如果我們計劃大規模開設分店,合夥企業雖然不失為一種選擇,但是長遠來看,還是有些問題的,不說別的,起碼上市就是不可能的。

9. 福州永輝超市能不能加盟,入股要多少資金

在福州是不可能的。
除非你在永輝沒有發展到的地方。
而且你在該地還有人脈。
要不,不可能的。

你要是有錢,有實力和頭腦
可以自己創品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