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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天翔快遞加盟條約

發布時間: 2021-07-12 13:27:41

① 中華民國和蘇聯加盟條約是真的嗎

中華民國和蘇聯簽訂的條約
1.中華民國無條件承認外蒙古獨立,取消清朝政府關於外蒙的不平等條約。並願意根據聯合國民族居住權原則,把清朝政府用武力霸佔的外蒙領土還給外蒙。

2.中華民國承認海參威(包括海參威所轄之郊區)是蘇聯固有領土;中華民國承認江東六十四屯為蘇聯領土。中華民國承認圖門江出海口是蘇聯主權「新疆北郊」是蘇聯領土;
3.中華民國停止所有索土要求。承認清朝政府1850年以來所有領土條約。
4.烏蘇里江江域靠蘇方三分之二屬於蘇聯主權,靠中方三分之一屬於中國主權。
5.蘇聯政府歡迎中華民國關於領土的聲明。
6.雙方一致同意確立同盟關系。
7.承認清政府關於大連的協議,承認蘇聯在大連旅順的特權。
8.中華民國歡迎蘇聯在新疆、東北、內蒙駐軍,兄弟互助關系。

② 華沙條約和快遞

是華沙公約,不是條約,全名叫《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因為是在華沙簽訂的,所以又稱華沙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本公約的當事國;
認識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稱「華沙公約」),和其他有關文件在統一國際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
認識到使華沙公約和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的必要性;
認識到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復性賠償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公平賠償的必要性;
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訂於芝加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和宗旨對國際航空運輸運營的有序發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貨物通暢流動的願望;
確信國家間採取集體行動,通過制定一項新公約來增進對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獲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適當方法;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
二、就本公約而言,「國際運輸」系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就本公約而言,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
三、運輸合同各方認為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是一項單一的業務活動的,無論其形式是以一個合同訂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訂立,就本公約而言,應當視為一項不可分割的運輸,並不僅因其中一個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國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四、本公約同樣適用於第五章規定的運輸,除非該章另有規定。
第二條 國家履行的運輸和郵件運輸
一、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機構在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履行的運輸。
二、在郵件運輸中,承運人僅根據適用於承運人和郵政當局之間關系的規則,對有關的郵政當局承擔責任。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本公約的規定不適用於郵件運輸。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有關憑證和當事人的義務

第三條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運輸而言,應當出具個人的或者集體的運輸憑證,該項憑證應當載明: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
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內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該款中所指的運輸憑證。採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種方法保存的內容的書面陳述。
三、承運人應當就每一件托運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四、旅客應當得到書面提示,說明在適用本公約的情況下,本公約調整並可能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者傷害,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所承擔的責任。
五、未遵守前幾款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四條 貨物
一、就貨物運輸而言,應當出具航空貨運單。
二、任何保存將要履行的運輸的記錄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來代替出具航空貨運單。採用此種其他方法的,承運人應當應托運人的要求,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識別貨物並能獲得此種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中的內容。
第五條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內容
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應當包括:
(一)對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標示;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或者幾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對其中一個此種經停地點的標示;以及
(三)對貨物重量的標示。
第六條 關於貨物性質的憑證
在需要履行海關、警察和類似公共當局的手續時,托運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標明貨物性質的憑證。此項規定對承運人不造成任何職責、義務或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七條 航空貨運單的說明
一、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應當註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第二份應當註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第三份由承運人簽字,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應當將其交給托運人。
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簽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記。
四、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第八條 多包件貨物的憑證
在貨物不止一個包件時:
(一)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航空貨運單;
(二)採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分別出具貨物收據。
第九條 未遵守憑證的規定
未遵守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該運輸合同仍應當受本公約規則的約束,包括有關責任限制規則的約束。
第十條 對憑證說明的責任
一、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入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或者載入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同時也是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二、對因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入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憑證的證據價值
一、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
二、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裝以及包件件數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註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其為關於貨物外表狀況的陳述外,航空貨運單上或者貨物收據上關於貨物的數量、體積和狀況的陳述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第十二條 處置貨物的權利
一、托運人在負責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貨物進行處置,即可以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要求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將貨物交給非原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托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處置權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並必須償付因行使此種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二、托運人的指示不可能執行的,承運人必須立即通知托運人。
三、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貨物,沒有要求出示托運人所收執的那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給該份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追償權。
四、收貨人的權利依照第十三條規定開始時,托運人的權利即告終止。但是,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系的,托運人恢復其處置權。
第十三條 貨物的交付
一、除托運人已經根據第十二條行使其權利外,收貨人於貨物到達目的地點,並在繳付應付款項和履行運輸條件後,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
二、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責在貨物到達後立即通知收貨人。
三、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七日後仍未到達的,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權利的行使
托運人和收貨人在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無論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別以本人的名義行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賦予的所有權利。
第十五條 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關系或者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不影響托運人同收貨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不影響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權利的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只能通過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收據上的明文規定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海關、警察或者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
一、托運人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在貨物可交付收貨人前完成海關、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當局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規定而引起的損失,除由於承運人、其受僱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責任。
二、承運人沒有對此種資料或者文件的正確性或者充足性進行查驗的義務。

第三章 承運人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旅客死亡和傷害 - 行李損失
一、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對於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行李損失是由於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關於非托運行李,包括個人物件,承運人對因其過錯或者其受僱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承運人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二十一日後仍未到達的,旅客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四、除另有規定外,本公約中「行李」一詞系指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第十八條 貨物損失
一、對於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二、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一個或者幾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行為或者武裝沖突;
(四)公共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三、本條第一款所稱的航空運輸期間,系指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四、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履行的任何陸路、海上或者內水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運輸是在履行航空運輸合同時為了裝載、交付或者轉運而辦理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任何損失推定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事件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以其他運輸方式代替當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航空運輸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此項以其他方式履行的運輸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
第十九條 延誤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僱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

③ 順豐加急件從上海到合肥大概需要幾個小時

1天左右。這個只是估計的大概時間,因為快遞員收件,再分揀,到達一個城市以後,需要再分揀,到達目的地後還需要分揀、派送,這些都需要時間。還有運送途中的道路情況、快遞員分揀的快慢等等,都會影響快遞到達的時間,時間有可能提前或延長。

④ 做聯想電腦代理要什麼條件呢 需不需要跟聯想簽什麼條約之類的 加盟費又怎麼算呢

這種成熟品牌的代理門檻是很高的,也就是需要較多的錢。

你可以打電話問問,一句話品牌大了,加盟的門檻就高了,多准備些錢,肯定就行。

⑤ ucc國際洗衣店的加盟條約是什麼

老大~這里基本是賣自行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