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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代理加盟是傳銷騙局 2025-05-30 12:53:38

特許代理和加盟店

發布時間: 2022-08-29 14:56:04

1. 商業特許經營和代理加盟有什麼不同嗎

代理是指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系,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開展經營活動或完成某些事務,並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約定,否則代理人是不承擔這些代理活動的法律後果。
特許經營與代理是兩種不同的模式,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委託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許商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商進行經營,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這與代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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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許經營對特許商和加盟商有什麼優勢與劣勢

一、對於特許方來說,特許經營優勢主要表現為:

1、特許方得以實現集中控制、擴大規模、賺取利潤三者兼顧;而且可以規避實現企業控制權的高資本風險,可以做「甩手掌櫃」不用管企業日常經營瑣事。

2、特許方通過增加加盟店的方式擴大規模,可以將觸角伸到該行業的各個角落,開發出企業尚未涉及的業務,而且成本幾乎為零。

3、人力成本下壓倒加盟商,特許方不參與加盟商的員工管理工作,因而相對較少了需處理的員工問題。

4、特許方可以藉助特許經營建立銷售網路,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量;而且不會被資金限制,能以最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出品牌。

5、由於加盟商自負盈虧,會努力作好店鋪經營,解決了特許方的激勵機制問題。

二、對於加盟商,特許經營優勢主要表現為:

1、享受既有的商譽和品牌。加盟商可以利用特許方的商譽,在創業階段就能獲得良好的企業形象,掛牌即可做生意。省去了自己塑造一個品牌的成本。

2、規避市場風險。加盟商往往缺乏市場經驗,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處於劣勢。加盟一家品牌、商譽良好且有實力的店鋪,可以藉助該店鋪的品牌形象、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加盟商的經營風險。

3、分享規模效益。能夠有資格進行特許經營的招商主體,一般都具有良好的經營規模效益、廣告規模效益和技術開發規模效益,這些資源加盟商是可以分享利用以壯大自己的。

4、減少加盟商的創業彎路,增加成功創業的機會。不僅可以較易獲得特許總部或銀行的財政幫助,而且加盟商可從特許總部處獲得如培訓、選址、技術轉讓、市場分析、統一廣告等多方面的支持。

特許經營模式劣勢分析:

一、商業特許經營對特許人的劣勢主要表現為:

1、特許人的商譽及品牌價值在市場競爭中受到沖擊的風險;

2、特許人的戰略調整受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限制較大,較少適時調整的靈活性,錯失很多市場機會;

3、特許人總部的創新受到束縛,而加盟商的創新不受限制,很可能特許方通過特許經營培養出同行競爭者。

二、商業特許經營對被特許人的弊端主要表現為:

1、創業初期就需要繳納很多多的加盟費;

2、經營活動被嚴格管束,失去很多自主經營權:

3、特許總部經營失敗,加盟上也就跟著一起倒閉,要承擔「一損俱損」 的風險;

4、退出該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後,一夜回到解放前,特許品牌價值提升後的利益與加盟商無關。

3. 項目的特許加盟和代理的區別

特許加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通俗講特許經營是特許方拓展業務、銷售商品和服務的一種營業模式。
特許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專有技術、經營管理模式等與他人的資本相結合來擴大經營規模的一種商業模式。特許加盟對特許人來說,是技術和品牌價值的擴張,經營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資本的擴張。
特許加盟是一種雙贏的商業模式。只有使特許人獲得比他獨自直營更有效率的發展,讓受許人獲得比獨自經營更多的利益,特許加盟才能進行下去。
特許加盟是一種智能型的商業組織形式。特許加盟使特許經營人能夠最充分地組合、利用自身的優勢,並最大限度地吸納廣泛的社會資源,受許人則降低了創業風險和時間、資金等創業成本。
總之,特許加盟是二十一世紀開店創業的新趨勢、新潮流,是推動未來社會經濟發展新動力,她將為許多創業者帶來新的創業機遇和贏利前景。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後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並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於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於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於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總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游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和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

4. 特許加盟與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沒什麼區別,加盟只是通俗的說法,而特許加盟是比較專業的說法,如此而已!

5.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與聯系

答:傳銷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式銷售模式,傳銷的產品通常不被市場所了解,需要通過傳銷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傳銷的產品由於它有特別的渠道,所以價格與普通市場上的產品不直接進行比較。另外,傳銷過程中將銷售權細分的過程是以推銷產品的數量等因素作為條件的。這幾方面均與特許經營有著本質的不同。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建立某種契約關系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已被市場接受或已得到驗證,具有較好的市場成績。另外,特許經營的授權過程要復雜的多,它要綜合考慮被特許者各方面的實力。

6.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區別

一、產權關系不同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直營店,不管有多少家,總部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決定權,自主權、創造性、主動性均受限,當然,對於總部而言,架構龐大,人員眾多,管理難度系數也是較高的。

7. 特許經營與代理加盟的區別

商業特許經營與代理的區別

代理是指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系,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開展經營活動或完成某些事務,並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約定,否則代理人是不承擔這些代理活動的法律後果。

特許經營與代理是兩種不同的模式,招募特許加盟商不是招募代理商。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委託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許商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商進行經營,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這與代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

在很多行業的特許經營中存在商品的銷售關系,但通常是特許商和加盟商之間是分銷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加盟商通過銷售特許商或其制定供應商提供的商品獲得差價利益,而不是獲得代理傭金。

8.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國家為了規范加盟行業,在20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准。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9. 加盟店、特許經營店、專賣店有何區別

簡單說:

1、加盟店是加盟者交納給特許人一定加盟金後由特許人指導加盟者開設的特許經營單店,加盟店的一切體系,包括經營體系,外觀設計,服務體系等均為特許人指導建設的,且加盟店的一切體系基本相同。
加盟店是特許經營店的一種
2、特許經營店包括加盟店和直營店,加盟店是由加盟者開設的,直營店是由特許人自己開設的,但所有特許經營店均具有同一個含義和性質,那就是是特許經營總部特別許可經營者開設的,且店的一切體系均基本相同且按照特許經營總部的標准建設運行的。
3、專賣店和特許經營店不是同一個層面的定義
專賣店是指專門銷售同一種、同一類或同一品牌商品的店鋪。
專賣店可以是以特許經營店中的直營店或加盟店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是業主自主開設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商品銷售代理等多種形式存在

以上為簡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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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10)特許代理和加盟店擴展閱讀: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