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管理加盟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資金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加盟費用。投資加盟的加盟總部對代理加盟的加盟者一般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權利金、保證金和代理加盟金。代理加盟金說的是開店盒子錢,總部幫助代理加盟者對開店經營做的全體的規劃,包括店鋪選址、裝修、教育培訓等等,保證金是指為了確保加盟者確實了履行合約內容,擔保貨款交付所收取的費用。加盟費用一般情況下是愛簽訂合約之後就沒有辦法退回的,所以,加盟者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貨比三家,選擇最合適的項目簽訂加盟合約。
二、成本控制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違約金。加盟合同的模板是由總部統一擬好的,這樣的合同肯定對總部會更加有利,因此,在濰坊合同的懲罰責任上,一般都只列出加盟者的那一部分,對於總部違反合約的那一部分向來都不提隻字。所以,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里違約金的賠付十分重要,加盟者不僅要了解自己的違約金賠付金額,更應該要提出要求,對總部的違約情況也要定製出相應的罰則條約,特別是總部應給予的幫助支持項目,合同要明確罰則要求總部要如實做到。
三、員工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加盟終止的處理。如果加盟者想要終止加盟關系的時候,加盟者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保證金能否完全取回。雖然很多加盟者投資加盟店的終極目的開啟自己的事業之門,但是,也不是所有加盟項目、加盟案例都是成功的。所以,在處理加盟店終止加盟關系的時候,加盟者應該注意相關的加盟規定。一般情況下,當加盟者提出解除加盟關系的時候,總部是檢查加盟者是否有一些違反合約的情況,並要求加盟店摘下招牌,這些情況如果沒有意外,保證金便能順利圓滿的取回。
四、客戶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總部供貨價格。像一般情況下,投資加盟總部往往會強行要求加盟者跟總部進貨,不允許加盟者私自從其他渠道進貨,這個問題也是加盟總部跟加盟者之間最明顯、最激烈的矛盾與沖突。站在加盟者的一方來說,加盟者往往抱怨總部的進貨價格普遍偏高,但是站在總部的角度來說,為了保證連鎖產業鏈下的產品品質的一致性,總部不得不強行要求加盟者向總部進貨。為了投資加盟店順利經營,投資者們在簽訂加盟合同是,一定要與總部協商好進貨價格。
五、
五、與總部協調共進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商圈保障問題。商圈保障就是加盟總部為了保證加盟連鎖體系下,各個加盟者之間不會相互爭奪客源,一般都會設置商圈保障,在商圈保障的范圍之內,不得在開設第二家加盟連鎖分店。所以,弄清自己的商圈保障范圍有多大是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之一。按常理來說,我們的商圈保障范圍越大,對我們的經營就越有利。所以,在於總部簽署加盟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對自己的商圈保障范圍據理力爭,盡量是自己的商圈范圍更大更廣。
『貳』 餐飲連鎖店,如何規范財政管理,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案
鼎捷軟體的新餐飲解決方案,減輕財務繁重的事務性工作,強化對單店、單品的盈利分析,提高運營效率;強化執行和監控的力 度,降低經營風險,促進財務管理的規范化。
『叄』 誰知道如何管理加盟店
但是,如果說VI的統一使得加盟店極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麼對大品牌的規范化運作和管理流程的學習,則是他們迫切的願望。對加盟店的管理不僅僅是統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應該是對總部運作理念的逐步滲透和對內部經營管理操作上的統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規范的經營管理體系,他們更多體現出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土辦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積極-全球品牌網-尋求更為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來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後,繼續沿用原有的土辦法,這樣,營業額和銷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會對總部的營銷策略持有戒心,擔心總部對他們在指導的同時坑害他們,要麼是想套牢他們永遠做下線,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時也是對總部商業道德的體現和考驗。
2、 總部自身原因分析
(1) 總部與加盟店合作的基礎不穩定
現在許多品牌連鎖加盟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比較脆弱的合作關系。雙方既沒有股份的約束,又沒有共同發展的遠景,完全是一種相互利用的關系。加盟店僅僅希望藉助總部發展壯大,沒有長期合作的意願,而總部又貪圖市場份額,在自身體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發展。因此,這種加盟連鎖是極不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總部的營銷策略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總部沒有經過詳盡的市場調查制定的營銷策略往往只適合用於部分區域,這樣一來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觸情緒,或者營銷方案根本不適合在當地推廣。我國的區域性差異很大,各個地方的消費水平、消費觀念不同,因此總部在制定營銷方案時不應一概而論,要顧全大局。
(3) 企業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總部給予加盟店太大的權利,同樣會導致總部的營銷策略難以執行,總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權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機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尋、有制可依。
(4) 總部與加盟店的管理架構和溝通體系有問題
1、統一VI形象僅僅是解決了治標的問題,而總部保持良好的商業信譽,幫助加盟店進行市場培育,在進行經營方法的正確引導和扶持,然後進行經營思想的滲透,最終實現共同雙贏,這才是治本的關鍵所在。
2、總部在進行營銷策劃時,要根據每個加盟店不同的實際狀況制定詳細的營銷方針,並且要多徵求加盟商的意見,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營銷方案。
『肆』 如何做好連鎖企業的標准化管理
標准化管理如下:
一、終端銷售體系標准化
是指對店面選址、店面裝修、整體形象、商品陳列、商品售價、折扣促銷等都予以標准化,並將產品賣點提煉為終端推薦的統一說辭等,通過設立專業的部門和專業的崗位人員進行集中管理,將門店的職能從決策加執行模式轉變為單純的銷售執行,這也是高效率低成本經營的基本要求。
二、終端庫存管理標准化
門店主要的職能是銷售,在庫存方面的責任僅是實物的臨時保管和提供補貨信息,通過現代化的電腦信息系統,合理設定各店面的庫存基數標准,這就要求企業要進行商品品類化管理,相應的補退貨流程及標准等。並逐步推行自動補貨模式,實現流動庫存或者零庫存,最大限度地降低庫存管理的成本。
三、終端顧客服務標准化
服務標准化就是通過流程和內容的標准化來實現對服務水平的量化考核,是保障服務質量的前提。通過標准化的服務流程和標准化的服務內容來規范門店的服務執行者。現代商業給顧客提供的應當是一種全面細致的服務而不僅僅是商品,這樣才是培養忠誠顧客群,保證企業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如通過會員管理模式將顧客服務標准化,營造忠誠顧客群,並且通過會員分析手段掌握消費形態的變化,提供必要的決策指導等。
『伍』 國家對連鎖加盟行業的管理要求是怎樣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陸』 如何管理加盟店
但是,如果說VI的統一使得加盟店極大地受到精神上的鼓舞,那麼對大品牌的規范化運作和管理流程的學習,則是他們迫切的願望。對加盟店的管理不僅僅是統一了VI就可以的,而更多的應該是對總部運作理念的逐步滲透和對內部經營管理操作上的統一。可以肯定,加盟店在加盟前是缺乏一套完整而又規范的經營管理體系,他們更多體現出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土辦法。一方面很多加盟店在積極-全球品牌網-尋求更為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來使自己得到新的突破,而另一方面,在加盟之後,繼續沿用原有的土辦法,這樣,營業額和銷售量自然上不去。 另外,加盟店在加盟初期,會對總部的營銷策略持有戒心,擔心總部對他們在指導的同時坑害他們,要麼是想套牢他們永遠做下線,這些都是加盟商在加盟初期仍有所保留的原因,同時也是對總部商業道德的體現和考驗。 2、 總部自身原因分析 (1) 總部與加盟店合作的基礎不穩定 現在許多品牌連鎖加盟體系本身就是一種比較脆弱的合作關系。雙方既沒有股份的約束,又沒有共同發展的遠景,完全是一種相互利用的關系。加盟店僅僅希望藉助總部發展壯大,沒有長期合作的意願,而總部又貪圖市場份額,在自身體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盲目發展。因此,這種加盟連鎖是極不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是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2) 總部的營銷策略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總部沒有經過詳盡的市場調查制定的營銷策略往往只適合用於部分區域,這樣一來就造成加盟商的抵觸情緒,或者營銷方案根本不適合在當地推廣。我國的區域性差異很大,各個地方的消費水平、消費觀念不同,因此總部在制定營銷方案時不應一概而論,要顧全大局。 (3) 企業缺乏控制能力 如果總部給予加盟店太大的權利,同樣會導致總部的營銷策略難以執行,總部要合理控制加盟店的權力,制定健全、完善、合理的管理機制。任何事情做到有章可尋、有制可依。 (4) 總部與加盟店的管理架構和溝通體系有問題 1、統一VI形象僅僅是解決了治標的問題,而總部保持良好的商業信譽,幫助加盟店進行市場培育,在進行經營方法的正確引導和扶持,然後進行經營思想的滲透,最終實現共同雙贏,這才是治本的關鍵所在。 2、總部在進行營銷策劃時,要根據每個加盟店不同的實際狀況制定詳細的營銷方針,並且要多徵求加盟商的意見,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形成的營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