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東對公司前期的債務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新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假如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約定對入股前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那有限責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東對公司前期的債務就沒有責任。
如果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具有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約定雖對第三人無效,但對股東內部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其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加盟店股東的債務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些法律法規也可以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⑵ 如何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可以。2.新股東承擔責任有一定條件。
⑶ 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公司對股東債務不負責,一般是股東以其出資比例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但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⑷ 股東對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一般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股東如果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⑸ 股東有哪些責任呢責任,義務,債務,或者還有別的什麼嗎
您好,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由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對公司債務前者負連帶無限責任,後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股東和部分僅以所持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共同組建的公司。因這三種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數量已經很少,我國公司法未對這些公司作出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數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發展歷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兩合公司之後產生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會上廣泛籌資,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和分權制衡機制,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等特點,特別適合於大型企業的經營,現今已成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國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的發展史上,有限責任公司出現較晚,由於它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優點並克服其不足,所以這種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國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