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安排員工去餐飲加盟店培訓後必須回店工作6個月是否違法
我覺得公司安排員工去餐飲加盟店培訓後,必須回店工作六個月是不違法的,因為公司在培訓人員方面也會花去很多費用的,所以員工回公司六個月工作應該的
❷ 解除試用合同的員工是否可以到公司加盟店工作
合同解除就可以自由選擇,勞動法沒有任何規定限制。
❸ 朋友的加盟店的員工要加入我店,我該怎麼辦
這個世界就是金錢的世界~~為了錢~誰都會變~~(不包括所有人)
為了錢~干什麼和錢過不去!你說對嘛~~是他們要過來的~~又不是你挖牆角~~
說明以前他們做的不開心~~因為福利少~~既然你福利好~~員工都願意過來~說明他們對你感覺好~~喜歡在你這里~~這樣大家在一起工作也開心~為什麼不要他們~~要是我!我就要了~因為~~不是你挖別人牆角~而 是他們主動過來的~~你的待遇好~他們願意來~這個就是一個市場~也是社會的一種趨勢~~誰都會為了錢~而改變的~~
但是如果你估計~別人感受~~考慮到什麼~友情啊~~親情啊~什麼的~~那是你個人的事情了~我的話~就要了他們了~~
這是個競爭的社會~~沒錢什麼都不是~~有錢才有臉~有錢才有面子~
只是片面的~說法~~~不包括說有的人~~呵呵~~真的~~我說的不是沒道理~~
❹ 酒店租賃合同到期,所有員工被安排到其他連鎖店上班,但其他連鎖店均滿員,工作安排不合理,怎麼維權
公司如果給你按時交納了五險一金,其中的一金就是失業保障金。如果你是被公司辭掉的,只要有正規的相關手續,有蓋章的辭退信,就可以到社保部門申請每月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你是自己辭職的,抱歉,就沒有了。
關於申請勞動仲裁,拿到補償金,這個可以到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申訴。如果不明白具體到哪個門去敲門,建議可以直接撥打110,反應所遇到的問題,或者求助度娘,搜索 城市名稱(比如開封) 勞動仲裁 ,可以有相關資訊查看。
希望可以能幫助到你!
❺ 員工內部加盟一家店,費用跟外部加盟商一樣,且全部交清,員工離職公司要收回,合理嗎
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是提起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❻ 公司在商場撤場安排員工去其他店鋪,如果員工不願意去的話,按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沒有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條文解釋,在本問題中需要對公司在商場撤場的原因進行分析認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原因而在商場撤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該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的。
❼ 公司安排出差,加盟商卻安排我跟她一家人住一起,而且就我一個員工,這樣合理嗎
不合理。加盟商有不良企圖,要小心陷阱。
❽ 你會如何處理總部,加盟商,員工三者之間的關系
摘要 如何協調自己與員工、客戶、總部之間的關系呢?
❾ 連鎖商場其中一家門店關閉,公司將員工調到其他門店上班,如果不去能否得到經濟賠償
沒有經濟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安排員工去加盟店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