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加盟商違約賠償金能有多少
加盟合同違約的賠償如下: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那麼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假如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㈡ 你好,我簽的加盟合同後悔了可以解除嗎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裡面是不是有這個條款,畢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議你先去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可以退一般會有一定的手續費。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去浪費幾千塊錢吧。
㈢ 請問我准備開網店把資料給加盟公司了,現在反悔,我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如果您與對方已經簽訂相關加盟合同且該合同已經生效的,如您解除合同,對方可以要求您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您只是將開店資料交給對方,雙方並沒有簽訂相關合同,此時,合同都沒有成立,就談不上違約責任的問題了。當然,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果您在於對方在談判過程中存在前述情形的,對方可以要求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對方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其遭受經濟損失的存在及您的行為與對方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不能證明,其訴訟請求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㈣ 剛開始說的加盟火鍋店!加盟商來看了也同意了!最後裝修中期突然反悔了!因為還沒有簽合同!現在怎麼辦
剛開始說加盟某個店,加盟商也來看了,也同意在裝修途中突然反悔,你可以直接問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然後想方設法解決就可以了。
㈤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㈥ 簽訂合同後賣家違約會有什麼後果
您好,一般來說,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會設有違約責任條款,即一方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根據您的問題,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金即是賣家反悔後賣家一方該賠償的違約金。雙方可以協商具體的金額,這種情況叫做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此外,還有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