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許人不提供加盟店投資預算,可以解除合同嗎
我想知道你簽合同之前在幹嘛?
❷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❸ 特許經營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市場中充滿的機遇與風險, 特許經營領域亦然 。掌握相關的知識,擦亮自己的眼睛,去撲獲真正的市場良機吧!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一方面,通常的商業知識仍然重要,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了解特許經營的不同之處。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大多數特許人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展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人獲得特定區域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人通常會堅持受許人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人必須在一定年限內發展商定數目的特許店。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總特許的權利並不說明其擁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經營其所有的店鋪。 有意願的受許人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要求。目前特許經營中出現的許多誤解和矛盾的起因,常常是由於受許人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現在具體談談投資者應該如何選擇特許經營業務。選擇特許經營公司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該看一下特許人陳述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歷史記錄的文件。如果文件中有些情況缺少詳細解釋,應該向特許人索取,受許人應該在了解到所有相關情況之後,再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 二、具體地應該注意的方面 1.好的經營業務的要素:這些要素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標好的經營理念好的商業形象經檢驗的產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上述要素有助於受許人評價欲加盟的特許經營體系在特定區域的競爭力。另外,走訪特許人的辦事處和若干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 2.真正的投資成本需要確定真正的而不是預計的投資。需要精確檢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當受許人對業務不熟悉時,更應如此。 3.董事和主要經理的經營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創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CEO(首席執行官)是主要的股東嗎?董事和主要經理加入公司多長時間?他們是否曾參與已經失敗的特許經營業?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另外可能的受許人有必要與特許經營公司的人員會面。無論如何,在可能的受許人和特許人之間必須要有一種高度融洽和信任的關系。 4.特許人的歷史記錄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表明它的業務項目非常好,還要表明它是一個好的特許人。特許人應該提供的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時間的長短公司直營店的數目和地點受許人的數目和地點外國受許人的數目和地點關門或轉手的店鋪數目特許經營網路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人一般願意可能的受許人與現有受許人會面並了解情況。現有受許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路的晴雨表,有加盟意願的受許人不應錯過任何與現有受許人會面的機會。 5.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這可能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爭議的領域。如果特許人所做的與許諾的不符,那麼受許人很容易對特許人所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產生誤解。不幸的是,許多特許人許諾過多,難以實現。因此,特許人的許諾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寫出來。受許人必須對特許人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認識,因為這些特許人通常都在千里之外。 6.受許人義務另一個有可能產生爭議之處是受許人的義務。某些特許人給受許人的義務繁多,受許人還不如單獨經營為妙。受許人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必須得到受許人的理解和同意。 顯然,投資者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應該盡量尋求幫助和多方徵求意見。 三、幫助和建議 1.特許經營協會受許人可隨時從他們那裡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受許人所在地沒有這樣的協會,那麼查看一下欲加盟特許人所在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確立的特許人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2.可信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在向咨詢顧問咨詢之前,應檢查一下他們的歷史記錄,並向接受過他們服務的人了解情況。好的咨詢顧問應與特許人、受許人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於相距遙遠的特許人和受許人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3.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應該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裡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投資於特許經營業,要求受許人對商業有敏銳的洞察力。在購買特許權之前,受許人應該對特許經營的益處和危險有所了解,必須對特許人提供的資源滿意,並且明白即使採取多種預防措施,購買特許權仍然是有風險的。並不是所有的特許經營業都生來平等,特許經營合同也各有異同。看起來肯定會成功的經營業可能由於需求下降、經濟衰退或特許人管理不善而失敗。查看數目眾多的特許經營體系並且區分出優劣,這本身就是一份艱巨的工作。尋找成功的特許經營體系或者避免經營不善的特許經營體系的最好工具是調研和學習。
❹ 加盟連鎖和特許經營有什麼區別
連鎖加盟是指主導企業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的是,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規定區域內的經銷權或營業權。最初的加盟連鎖來源於19世紀80年代,美國勝家(SINGER)縫紉機公司建立了第一個經銷商網路,經銷人付費給勝家公司以換取在一定區域內出售的權利。
鎖加盟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許多連鎖企業錯誤認為品牌與規模經濟是企業擴張的原因和內在驅動力,連鎖企業通過不斷自我復制實現規模經濟,知識的低成本復制才是連鎖企業不斷擴張的真正內在驅動力。這要求連鎖企業必須關注知識運營系統建設和管理,在知識創新、復制、保護方面努力進取,提高競爭對手模仿的難度,增加向加盟店的知識傳輸價值,確保連鎖系統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❺ 特許加盟合同範本有么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乾洗機連鎖加盟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加盟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乾洗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以下是我們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供參考。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品牌餐飲加盟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品牌男裝加盟店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連鎖、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乾洗機連鎖加盟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連鎖加盟,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乾洗機連鎖加盟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乾洗機連鎖加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u88加盟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乾洗連鎖加盟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工廠店加盟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❻ 沒資質的特許人如何應對加盟商欺詐
1、你說的這個加盟商屬於典型的違約或被我稱為的加盟商欺詐行為,也是企業做商業模式特許經營的弊端和要一直預防的風險之一。因為這些問題的影響及意義,我在我的新書和講座里專門有詳細的解釋、分析和應對之策。
2、但遺憾的是,你作為特許人,本身沒有國家認可的資質(比如一個注冊商標、兩家一年以上歷史的直營店),因此,是你違約在先,要付主要責任。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你以真誠的態度和該加盟商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你為了以後避免這種問題的再現,建議你要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科學地在法、商、情等方面完善、規范自己。
❼ 特許經營模式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按特許權的交易形式劃分為以下三種:
1、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批發商經製造商許可後,可以經銷製造商的商品。
2、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汽車行業開辟了這一特許類型的先河,為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建立了所謂的特許經銷網。
3、零售商之間的特許:這種類型就是人們所熟知的業務模式特許經營。此種類型的特許經營容易在形式上與其他商業經營協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約分銷商等。
二、按所需的資金額劃分,可分為以下三種:
1、工作型特許經營:只需受許人投入很少的資金,通常可在受許人的家中開展業務而不需要營業場所。
2、業務型特許經營:需要相對較大的投資用於采購商品、設備和購買或租賃營業場所。因其經營規模比工作型的特許經營大許多,因此受許人需要僱用一些員工以便進行有效的經營。這種類型的業務范圍相對較廣,包括沖印照片、會計服務、洗衣以及快餐外賣等。
3、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的資金數額是三種特許經營方式中最高的。投資型受許人首先關心的是獲得投資回報,飯店業可作為投資型特許經營的典型。
(7)特許人對加盟店的投資條款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模式的特點特徵
一、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二、特徵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徵: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並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
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❽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❾ 特許商以合同沒約定不退加盟費,可以嗎
既然合同已經約定不能退,那麼在退出的時候,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是不能要求退的。
特許商虛假宣傳的,加盟商可要求退加盟費。
根據《廣告法》、《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特許商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特許商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具體對加盟商而言,因特許商虛假宣傳而達成的加盟合同,可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加盟商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加盟合同的,合同就失去了效力,特許商就不能以合同條款來拒還加盟費了,甚至還能要求特許商賠償損失。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商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商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因此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還加盟費。
事實上,此類情形的,無論加盟合同是被撤銷還是被解除,加盟商都可以要求特許商返還加盟費、保證金等特許經營費用及賠償加盟商的經濟損失。更多信息,請關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