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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欺詐的簽了加盟店

發布時間: 2021-10-25 11:40:13

加盟店之前以虛假信息被騙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

加盟店之前以虛假信息被騙簽訂的合同怎麼處理,如果你有相應的證據,你有證據就可以起訴他們

㈡ 特許經營被騙,怎樣要回加盟費

加盟費一般是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由加盟商一次性支付。一般只在合同中約定一句「一次性支付加盟費xx元」,把加盟費看作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認為是合同保證金。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被解除,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加盟費的性質認定不同,對加盟費應否返還,就會產生爭議。所以搞清楚加盟費到底是什麼性質對解決雙方爭議很重要。

首先要搞清楚加盟費到底是什麼性質。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合同關系,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組合(包括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裝潢式樣等)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組合(如商品配送系統、財務系統及服務系統)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以實現優質資產資源共享。
對加盟者來說,交納加盟費是為了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實現開業。也就是說這筆加盟費是為了取得一種經營資格。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也就是說加盟者後續還必須用自己的錢開展實質性的業務。
加盟費支付的目的是為獲得經營資格,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返還問題。

那麼,加盟費是不是「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呢?
也不是。
如果被特許人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被特許人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如果被特許人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合同的解除是由於簽訂合同之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因被欺詐而簽訂加盟合同,解除合同被特許人有返還請求權。

合同約定了「任何情況不退加盟費」,還要退加盟商錢嗎?如果符合前述三種需要退還加盟費的情形,可以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對此約定會不予理會。所以,特許經營合同被解除,除了加盟商未獲得資源、特許人根本違約、特許人欺詐三種情形外,一般不予退還。

㈢ 加盟被騙了怎麼辦,合同對加盟商很不利

建議報警。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涉嫌詐騙犯罪的,數額較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㈣ 加盟簽了合同發現被騙怎麼辦

退加盟費,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法院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一般而言,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具體需要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如需進一步幫助也可以帶材料

㈤ 以加盟的名義誘騙簽服務合同算不算詐騙

不屬於詐騙,加盟本來就是一種服務合同。
如果誘騙簽署不公平合同,可以告知對方撤銷。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㈥ 被加盟公司騙了。如何維權

這種情況維權一般有三個方向,

一是互聯網舉報,類似中國投訴網這類舉報網站;

二是向工商、公安舉報,注意是公司所在地的工商,不是你當地;

三是直接起訴,這個你要把損失的錢和起訴費用做對比,看看是否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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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權:

1、隨著《消法》日益走進百姓生活,工商企業也越來越多地參與消費維權。

2、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

3、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

其實,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㈦ 我公司被一個公司騙了幾萬塊錢,簽了加盟合同,我該怎麼起訴

可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